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10万官兵受益
点击表中的番号 查找战友信息
31师 | 32师 | 33师 |
121师 | 122师 | 123师 |
40师 | 41师 | 11军 |
12军 | 13军 | 27军 |
127师 | 128师 | 129师 |
50军 | 54军 | 55军 |
广西军区 | 云南军区 | 伤病员 |
43军 | ||
炮兵部队 | 42军 | 军校 |
点击表中的期号 查询参战将士名录
1期 | 2期 | 3期 | 4期 | 5期 |
6期 | 7期 | 8期 | 9期 | 12期 |
13期 | 14期 | 15期 | 16期 | 17期 |
18期 | 19期 | 20期 | 21期 | 22期 |
23期 | 24期 | 25期 | 26期 | 27期 |
炮14团 | 炮16团 | 28期 | ||
师直 |
点击文件名称可查阅对应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国发〔2011〕6号
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作出调整。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四、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 年以上的干部。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3月14日
文件释义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
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1、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行。
2、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3、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4、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为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根据2015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指出: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针对随军家属具体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军地园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至700元基本生活补助,(2015年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
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随军家属保险缴纳条件?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随军未就业家属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具体是:
1、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
2、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地方时,国家按照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并转移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
3、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就业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随军家属依靠政府指令性安置越来越困难,就业主要方式是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放宽随军条件后,她们随军时年龄小了,就业竞争力提高了,有利于促进就业。新的随军政策出台后,需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畅通社会就业渠道,提高就业安置率。借助地方政府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主动创业。
二是充分借助营区消费市场,吸纳更多的随军家属就业。一些部队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有效解决了部队部分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这是个见效快、简便易行的好办法,总部将继续指导部队尤其是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做好这项工作。
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子女就学问题?
政策调整后增加的随军子女都处在幼儿教育阶段,军队现有幼儿园能够满足新增子女入园需求。考虑新增随军子女大多数在作战部队幼儿园,总部即将下发的《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十二五”工作规划》,对作战部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作出规划和部署,为军人子女教育提供良好保障。
对新增随军家属的住房保障是如何考虑的?
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新增住房需求共9万多套(2011年),拟采取全部新建公寓房保障的办法予以解决,总部已研究拟制了具体计划。
如何解决好随军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
新增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比照现行军人家属医疗保障政策给予保障。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军队各级做好新增随军家属医疗保障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实力审核、医疗卡办理、体系划分、经费核拨等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