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 附件: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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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二、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三、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20~34; (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35~49; (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4.轻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50~69; (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5.边缘智能:(1)记忆损伤,MQ70~86; (2)IQ 70~86;(3)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四、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重度异常脑电图各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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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中度异常脑电图各1次。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常规脑电图检查异常3次。
五、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1)眉毛缺失;
(2)睑外翻或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六、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七、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八、关节功能分级
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关节功能重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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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节功能中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4.关节功能轻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九、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十、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评定声音嘶哑残情者,必须提交图像资料(电子动态喉镜或纤维喉镜)。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十一、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g/L;
(2)血清胆红素>85.5 umol/L;
(3)顽固性腹水;
(4)肝性脑病;
(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40%。
2.肝功能中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32g/L;
(2)血清胆红素51.3~85.5 umol/L;
(3)无或少量腹水;
(4)无或轻度肝性脑病;
(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40%。
3.肝功能轻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32~35g/L;
(2)血清胆红素34.2~51.3 umol/L;
(3)无腹水;
(4)无肝性脑病;
(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
十二、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十三、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十四、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
(1)大便不能控制;
(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
(1)稀便不能控制;
(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十五、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十六、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十七、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十八、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90mmHg)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十九、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 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5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59%。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60mmHg~6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60~69%。
4.呼吸困难Ⅰ级:
(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2)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
(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70~80%。
二十、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频繁发作(每周≥3次),夜间哮喘频繁发作(每月≥2次),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二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
(1)尿素氮>28.6mmol/L ;
(2)肌酐≥707µmol/L;
(3)GFR<10 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
(1)尿素氮17.9~28.6mmol/L ;
(2)肌酐443~707µmol/L;
(3)GFR10~20 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尿素氮7.1 mmol/L~17.9mmol/L ;
(2)肌酐178µmol/L~442µmol/L;
(3)GFR20 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尿素氮正常;
(2)肌酐133µmol/L~177µmol/L;
(3)GFR50 ml/min~80ml/min。
二十二、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方法
1.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
(1)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
(2)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
(3)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
(4)耳声发射。
2.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二十三、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和周围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周围性病变。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2)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鱼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