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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入学难?看福山法院法官如何支招!

福山法院 2021-05-02
福山一对夫妻离婚后,因抚养关系的问题,造成孩子无法在实际生活的城市上学,愁坏当事人。

福山法院真情解难题,回里法庭李玮法官半个小时将案件成功调解,变更抚养关系,为当事人解决了困扰多月的难题。

案情简介 

原告小王、被告小李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2018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确定李某某由母亲小王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小王就离开烟台去往济南打工谋生,李某某一直随父亲小李生活。

今年,李某某已到了入学年龄,小李多次前往学校打听,均因为李某某的抚养权随小王,无法在福山办理入学手续。眼看着开学日期一天天临近,小王、小李心急如焚。小王和小李无奈之下,想到通过诉讼来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6月3日上午小李拨通了福山法院的咨询电话,回里法庭李法官接到咨询电话后,告知小王的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解决孩子没办法办理入学手续这个问题。

当天下午,李法官就约见小王、小李,利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指导小李通过网上生成起诉状,提交立案材料,当日立案。

通过网上阅卷,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生成调解文书,李某某的抚养权由小王变更为小李,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从立案到拿到调解书仅用了半个小时,却为小王、小李解决了困扰多个月的难题。

事后小李向李法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李某某实际已跟随被告小李共同生活多年,其日常生活也由小李照顾料理,小李也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为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稳定以及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情况,对原告要求未成年子女李某某跟随被告小李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延伸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哪些情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还需要什么情形,我自己的孩子,当然是我想变更就变更了!

不不不!抚养关系当然不是你想变更就能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02

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呢?



那还不容易,把孩子直接打包、带走就行了。

当然不行,若想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双方协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材料(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供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诉讼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判。

03

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费该谁承担?



那我都没有抚养权了,才不出抚养费呢!

没有抚养权,还有探视权。孩子还是你的孩子,抚养费当然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离异家庭而言,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变化。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都有义务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希望广大父母牢记一点:“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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