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学的入径与法律意义的创生——论哲学诠释学对中国法学与法治的可能贡献

哲学基础 2022-09-24

 1   齐延平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人权研究》主编,国家社科基金法学评审组成员,外交部人权专家库成员。现任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学校社科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

哲学诠释学的诞生是西方社会经历了科学理性与规则理性的洗礼后重拾人文价值的产物,它对传统解释学中的技术与规则崇拜、主客体截然对立、解释结论唯一正确性等命题提出的反思意见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开放的法意识形态和法解释观,它为内涵着建构科学理性与重铸人文价值双重使命的中国法学开辟了思想的入径,也为法律由抽象而具体、由静止而行动、由符号而意义化构建了开放性的平台。中国法治唯有在主客一体传统中植入规则之质料方能达致主客二元理性,方能拥获自己的理念根据、制度实体和生存质感。


一、超越主客体对立的哲学诠释学


真理与方法是一切学科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一切学科最终的归宿。而现代哲学的发展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别具一格的人径。哲学诠释学就将人类思维的触角延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明而精微的境地。诠释学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革命性的转变,一是从古典诠释学到一般诠释学的转变,二是从一般诠释学到本体诠释学的转变。当代法国著名诠释学家保罗·利科曾指出:如果说从古典诠释学向一般诠释学的转变是文献考据问题从属于基本方法论,是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那么,从一般诠释学到本体诠释学的转向是方法论问题从属于基本本体论问题,则是第二次哥白尼式的革命。在文艺复兴时期,圣经、罗马法大全、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作为古典文化的载体得以复活。这些文本被视为绝对真理,借助于以文法学、修辞学、辩证法为基础的形式主义的思维方式重现异彩。其中尤值得一提的是辩证方法的导人导致了法条释义的深化和拓展,这也意味着法解释的方法和技术已为人们所自觉认识并开始独立于被解释的对象。但是,这一时期的法解释学在相当程度上还属于法律解释经验的范畴,有关法律解释的理论虽初露端倪,然“并不表现为一种纯粹世俗和自主的知识系统”,它是被合融于神学和人文解释传统与实践之中的。

西方文明史推至近代,由笛卡尔开启的近代哲学的研究重点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本体论问题转向认识论问题,主客体关系作为基本的认识范式为人们所把握和运用。在这种拓展了的人类理性知识背景上,理解与解释的问题凸显了出来。最终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成就了普遍诠释学大统。施莱尔马赫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普遍诠释学理论,狄尔泰则试图在普遍诠释学理论基础上为精神科学方法论奠定诠释学基础。在这种解释学传统中,法解释学作为普遍诠释学的具体运用,日益从神学和人文解释传统中独立出来,成为以世俗的法律尤其是成文法为对象、借助于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思维范式、以完成对法律规范含义的阐明为宗旨的独立学科。特别是在工业化革命的突飞猛进过程中,欧陆各国法典日益完备,出现了独尊国家制定法的现象,与对自然科学的规律与技术规则的崇拜相呼应,形成了对法律逻辑自足性的崇拜,法律解释的形式逻辑技术(主要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获得了全面发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源自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概念法学终于占据了世界法学帝国的中心地带。

哲学史进人20世纪又发生了一重大转向,即由近代注重主客体关系的研究转向对主体认识活动的内在机制以及认识与语言表达之间具体关系的探讨。就哲学的主导观念而言,如果说在近代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绝对性、必然性、普遍性、抽象性、本质性和确定性,那么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则是相对性、或然性、特殊性、具体性、现象性、概率性和模糊性。在这种哲学话语变迁背景中,侧重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传统诠释学也转变为侧重本体论研究的哲学诠释学(或日本体论诠释学)。此学术流向由海德格尔发动,由伽达默尔展开。海德格尔通过对存在的时间性分析,把人的理解与诠释活动放到此在世界的大框架中,将理解视为人的整个生存活动的一部分,人的理解就是人的生存活动的历史性展开。理解只有在“此在”的时间性结构中才能获得“本真”的解释。这样,海德格尔就将诠释学的历史性质、人文性质、精神性质融汇到了一起,由此而迥异于近代的所谓科学的、实证的诠释路向。伽达默尔秉承海德格尔的学脉,进一步将诠释学由精神科学的方法论提升到了哲学诠释学层面。他指出:“我们所探究的不仅是科学及其经验方式的问题—我们所探究的是人的世界经验和生活实践的问题。’哲学诠释学不是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的技艺学,其主旨也不在于编制描绘一套指导精神科学研究的规则程序,而是将思维触角伸向了人类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即“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的基本条件找出人的世界经验,在人类的有限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类与世界的根本关系”可见哲学论释学要解释的是先于主体理解行为的问题,是哲学本体论层面上的问题。

自近代始西方社会逐渐进人了技术理性与规则理性霸权化的时代,泛科学主义的逻辑实证充斥了一切人文社科领域,学术的精神性情与人文关怀日渐枯萎、衰竭。正是针对这种情形,哲学诠释学发起了总批判。海德格尔认为一切诠释活动奠基于先在结构之中,诠释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见到、先行掌握而起作用的。在伽达默尔看来,不但被理解被解释的对象是历史形成的,而且理解主体、解释主体本身也是被历史所限定着的。因此,理解不能仅被认为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行为,而须将理解主体本身放置于过去与现在的对话过程中才能实现被理解对象的意义。理解本身是开放性的逻辑结构,开放性意味着问题性,问题性是精神科学的本质属性。

从狭隘的传统主义、现代主义、科学主义中拯救人类是哲学诠释学的终极关怀。在此意义上的法解释学就具有了法学或法治意识形态的意义。由一般诠释学到哲学诠释学是人类思维经过技术与规则理性洗礼后由外向内的自我认识回归。被提升到哲学诠释学层面的法解释学与方法论解释学明显不同。就研究对象来说,方法论解释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指向具体的法律规范,是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则、方法与技艺;而哲学解释学关注的重点则是如何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超越主客体二元对立为理解与解释设置的界限。自近代始,人类文明突飞猛进,但与之相伴而生的工业化的消极后果也纷至沓来。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造成的深重灾难,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人类理性之下的更具本能性的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的关注与思索。社会的种种病变与变态行为,迫使哲学重新反思“人的存在意义、人的价值与尊严、人的责任感与自由、人受社会和技术发展的摧残”等由主客体二元截然对立及主客体关系倒置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在西方近代,追求方法扬弃本体是文化的主流但也是其危机。一个科学理性的西方社会将消除人文而只有科技,将失落道德而只有法律,将忘怀理解而只有知识。”从哲学诠释学对当下世界的隐忧中我们分明能够感应到其对我们日渐仰赖的科技与法制的深切的人文关怀和深度思考,它并不是要一般地否定科学理性与规则理性,而是要通过沟通科学与人文、理性与情性、知识与价值、真理与方法为人类思想的发展与生存环境的改善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可能的导引。所以笔者认为,在哲学诠释学表面解构性的背后存在着极为深刻的建构性。


二、沟通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的法学入径


哲学诠释学的凸显在西方标志了人文主义对科学主义的纠偏与入驻,或曰标志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合流。但当下中国学术的任务却内涵了对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双重追求。西方学术的问题是面对强大的知识理性与科学方法如何重铸人文精神;中国学术的问题是面对知识理性、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的双重匮乏如何解决“理性与情性、知识与价值、真理与方法的平衡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哲学诠释学应在何限度内被中国学术界所关涉就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对中国法学学者意识形态的形成、对中国法学学术精神传统的改造与开新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学术虽然乏知识理性与科学方法,但却不乏主客体融通与本体追问精神。梁启超先生曾指出,中国学术自公元1000年始至公元1600年间是“道学”统治的时期,道学的主旨就是将儒家思想建立在形而上学—即玄学的基础之上。孔子所开的儒家思想传统本来是远“性与天道”而近实践精神的,但由于佛法的挑战,儒家传人出于自卫的需要,开始了对儒家思想的玄学改造,一路向着明心见性走去。“无事袖手谈心性,临危一死报君王”成为当时学人人生意境的真实写照。明亡清兴之际,学者深感道学伪妄之弊,有济世情怀的儒家弟子开始放弃“得君行道”的上行路线,转而采取了“移风易俗”的下行路线。学术呈现了“厌倦主观的冥想而倾向于客观的考察”及“排斥理论,提倡实践”的潮流。梁启超先生梦想中国学术藉此两点扩充蜕变,在其身后“再开出一个更切实更伟大的时代”来。他的梦想显然是受了民国时期西学东渐、学术界异彩纷呈局面的鼓舞但他的梦想并未成真。西方列强的人侵及连年不断的内战打乱了中国社会独具自身特质的演进路线。在内忧外患、经济凋蔽、政治黑暗的背景上,学术意欲独辟蹊径而前行是根本不可能的。建国后,战争思维未能及时向建设思维转换,国家集权日益严重,学术最终于文革中魂飞魄散了。

中国法学理论研究长期定位于为国家重大事件提供奉迎服务上,呈现着尤根性、鄙弃实践及独断主义倾向。这或许是“其在知识上殊少贡献,其在智力上殊少挑战”、的原因所在。

无根性倾向是指法学界的学术原点迷失问题。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一门学术能够成其为学术的前提是它必须有一个智识上的、文化上的、精神上的原点。该门学术日后的发展可能与该原点相去甚远,甚而至于发生了理念的突变、流向的逆转,但它们仍然会借助于文化的延续规律、学术的传承理路及知识谱系的血缘切近感与文化原点紧密相连。即使它已不再直接从此文化原点获取成长的养料厂,它也必须不断地从此文化原点获取归宿感和生存感。法学就其学科本体来看,显然是从西方文化中成长起来的科目,是西学东渐的科目,因而法学界与传统文化绝决的态度在当下的中国也就较其它人文科学强烈得多。中国的法学学术必须在批判旧的学统的基础上来建构,但彻底背弃中国传统文化的法学学术努力能成功吗?承载着中华文明荡游了数千年的儒家传统文化真的变成了“无枝可依的游魂”了吗?我们鄙弃一种文化的迁腐与我们能否摆脱它的规制是两回事。乡土中国在民主与法治方面已取得了世界瞩目的进步,但这种进步主要是社会自身演进的结果呢还是法学界学者理论启蒙与推动的结果呢?

鄙弃实践倾向意指中国法学学术在中国一发萌就不可避免地沾染上了浓重的道学统习气。“法学是一应用性的学科”这一共识本身就标明它应有较其它人文学科更强烈、更自觉的实践关怀。我们这里所指的实践并不仅指法律实务,而是指整个社会实践,即整个行动着的社会。我们这里所主张的实践关怀,是主张一种学术态度,一种学术立场,一种学术视野,而非一种学术成果模式。这种态度即梁启超先生所倡导的少冥想多考察之意。学术鄙弃实践考察,是一种缺乏学术良知和学术责任的表现。关怀社会实践的学术态度并不是要以“形而下”的“器”取代“形而上”的“道”,而是指不论是“器”的制作还是“道”的筹划都要有实践关怀,对二者不能简单地妄断轻重。在践履的意义上,前者的直接价值大些;在文化的积累与人文的养成方面,后者的直接价值大些。

独断主义指向法学界的一元化学术的专制与形而上学知识的傲慢。学术独断主义从对“真理一元论”的迷狂和“真理独占”的霸权心理出发,自视自己的观点是唯一正确的观点,是最正统的观点,是具备“君临天下”资格的观点。学术独断主义在哲学上连接着对真理的绝对崇拜。奠基于对自然科学定律深信不疑基础上的近代哲学一直致力于寻找世界万物的绝对基础、绝对真理。黑格尔就意图用绝对观念构造一个绝对真理的思辩体系。法学研究中的独断主义断掉的不仅是独断者的学术品格与学术良知,更为重要的是,它会彻底窒息法学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学术不追求权威,但学术界一定会产生权威。不过真正的权威一定不是独断主义者,真正的权威也一定不能取代学者的自我判断与自我反思能力。“如果权威的威望取代了我们自身的判断,那么权威事实上就是一种偏见的源泉。”一种鄙弃自存于其中的文化传统、鄙弃活生生的人类实践、奉行独断主义的学术注定是无“学”之术。此种学术由于是以“否认及取消以理解为主体、以融合为主流的中国文化具有的丰富真理性”为前提的,因而是与当今学术流向背道而驰的,也是根本不可能拥获真正理性的知识与科学的方法的。哲学诠释学为中国法学传统学术精神的变革与开新提供了新的人径。


哲学诠释学首先要解决的是理解与解释何以可能的问题。这就为我们矫正法学学术的发展与承继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恰当的分析工具。在启蒙的时代,传统往往是被作为启蒙思想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启蒙者也往往将思想的突破性进展寄望于与过去的彻底决裂上。而伽达默尔却认为应该给予传统要素以权利,传统和理性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我们其实是经常处于传统之中,而且这种处于绝不是什么对象化的行为,以致传统所告诉的东西被认为是某种另外的异己的东西—它一直是我们自己的东西,一种范例和借鉴,一种对自身的重新认识,在这种认识里,我们以后的历史判断几乎不被看作为认识,而被认为是对传统的最单纯的吸收和融化。”20世纪各种各样的革命已使得我们过于陶醉于革命的浪漫之中而不能自拔了。虽然战争与文革已离我们远去,但我们仍生活在革命的逻辑和幻想之中。我们坚信我们已经摆脱了传统、已经进人了现代社会,其实这是一种假象。托克维尔曾指出,法国大革命的成就远较他们预期的要小,他们仍不知不觉从旧制度中继承了大部分的感情、习惯和思想。我们很久以来已经坚信我们自己已经无所不能,我们坚信我们自己已经拥有了主宰自己命运的能力,我们坚信我们可以自由地谱写属于自己时代的历史了,可以为所欲为地描绘法治蓝图、拟定法治方案了。哲学诠释学的反思对我们来说是最好的清醒剂。

哲学诠释学是一种批判性理论,这就为法学学者拥获反思与批判能力的必要性提供了生存意义上的理论说明。反思—批判是人文学科的基本功能模式。反思—批判意识与能力的强弱是测定人文学科生命力旺盛与否的重要标尺。反思能力具体表现为提出问题的能力,批判能力具体体现为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学科的学术水平首先取决于该学科提出问题的能力。有价值的问题的提出和产生是一个学科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前提。如果一个学科没有问题可言或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了,这个学科就没有生命力了。人文科学的逻辑本质就是一种关于问题的逻辑。法学理论界由于长期受单一的本质论、绝对论、抽象论、规律论、必然论思维模式的锤炼,提出问题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抑制。如果非要承认人文学科研究对象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规律性、必然性,那么这些性质也不过是人类通过语言的建构、通过逻辑的连接人为制造的结果。如果不能在掌握这些特性、理解这些特性的同时,又能自觉抵制由这些特性所构筑起的认识屏障,法学研究者的理解力就会丧失,其解释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

哲学诠释学针对传统解释学建立于技术与规则崇拜、主客体对立、成文法逻辑自足、解释结论客观唯一性提出的反思意见极大地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彻底拆除了原本被传统知识谱系限定了的限制法理论发展的认识藩篱。哲学诠释学的意图并不在于要一般性地否定近代人类理性传统及其发展所积累的知识本身,而是要突破近代知识传统的封闭状态,为人类智慧的发展提供更开放的机会,提供更多的可能。真理的必然性、普遍性、抽象性、本质性、绝对性如果缺失了其对偶的或然性、特殊性、具体性、现象性、相对性的有效制约就会变真理为谬误;科学主义如果受不到人文主义的应有制约必然会导致专制与独断。哲学诠释学思想的引人,无疑是一剂化解这种本质主义、独断主义的解毒剂。在这种思想的滋润下,已边缘化了的或然性、特殊性、具体性、现象性、相对性等知识意识才能获得有效增长,才能达致对理性绝对主义的有效缓解和对科学专制主义的有效制约。在这种制约的有效状态下,学术霸权与学术独断才能得以知识体制性根治,学术宽容与学术平等才能得以知识伦理的有力支持。如是,知识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性才能呈现。



三、开放性的法律与法律意义的创性


法律解释的过程是法律意义的创生过程,亦即法律价值的实现过程。在当下的中国,不管是作为人文养成性质的哲学诠释思想,还是作为职业技术性质的方法论解释知识,显然仍局限于学术区域内,它要实现与制度体的互动还需要时间与媒介。法律解释在中国社会从理论到实践及从实践到理论的互促化运动进程无疑会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晴雨表,因为动态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本身就是法治的内构过程,或者说就是法治过程自身。

哲学诠释思想从根本上反思了已成定势的理解与解释的前提。一向被认为是阻碍正确理解的传统、权威和偏见,变成了理解之可能产生的前提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从过去与现代的连续性中去考察过去—而这正是法律学家在其实际的通常工作中所做的。”西方法律理念、法治信仰源远流长、常盛不衰,民族传统是其主要原因,但职业法律家维护法律连续性、保持法律传统性的自觉也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历史愈久远的传统对正义的说明力愈强,人们愈益认同,愈易接受,人们从中获得的信仰力量也越大,其对共同体的统一与稳定功能也就越强。每一个民族,特别是每一个拥有自己特定文化传统的民族,必定有自己的可以追溯的文化原点,其生存能力的大小,文化进步的快慢,均取决于这一文化原点涉过历史的千山万水传递过来的民族文化生命因子的裂变能量的大小。传统是我们进行理论论证和法律推理所需的不证自明的命题的一部分。法律不仅要与国际接轨,而且要与民族精神接轨。法律是传统的记载,传统是法律的生命力源泉。法国诠释学家保罗.利科曾赋予了“原创事件”极高的诠释学意义,他认为诠释就是对原创者(比如论语的作者孔子、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的思想与信念的传递,如果没有对原创事件的诠释就不会有形象的重塑与更新,一个社会就会丧失凝聚力。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都可以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以降到最低限度。今日中国法治之不兴,在较宽泛的涵义上完全可以置换为中国法律解释活动的缺席,而法律解释活动缺席的主要原因,则是由我们自觉地与过去绝情、与传统裂变所致。没有了过去,也就没有了今天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前提;没有了传统,也就没有了今天进行创新和发展的基础。就中华民族这一历史悠久、文化积累丰富的共同体而言,她的任何民族行为或整体行动都不可能背离自己的历史与传统,都不可能不从自己的历史传统中寻找根据和信仰,甚至借口(诚实的或虚伪的)。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法律移植是十分近捷、可行和必要的。但移植本身不足以构成中国法治建设的主题,中国当下的特定时代主题只能是这些移植来的法治构件与中国文化营养基的契合过程及各制度构件在中国文化生态圈中的相互磨合过程。

哲学诠释思想将法律解释提升到了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中心地带。在哲学拴释学的背景下,法的解释活动就是法官通过对民族精神、文化传统及人类共性的科学理性的理解,创生法律意义,达致社会共识,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凝聚价值。支撑人类现代社会理想和现代社会制度的法治并不能够自动形成一个功能自足、作用协调的制度系统。每当司法难题呈现在人们面前时,法律解释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虽然法律解释的意义并不仅仅体现在司法难题的解决之中。当民意与法理各执一词的时候,进行卓有成效、严密巧妙的法律解释就成为现代社会在掩盖人类理性的局限与人类意志的情绪化困境的前提下走出困境的最体面的方法。每当精力旺盛、喜好讼战的美利坚民众掀起对法律的抗争浪潮时,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做的工作往往就是不厌其烦、不厌其累地制作一篇篇语词精美、结构严谨、内容丰满的法条解释辞。通过对循规蹈矩的法律规范的谨慎地、讲求逻辑地“维护”(实质可能是修改)以平息民众的情绪;通过对热情奔放的民众情绪的礼貌地、讲求策略地“同情”(实质可能是批评)以缓解对法律的信仰危机。可见,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民主的神圣与法治的伟大都受到了良好的照顾。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解释活动所完成的显然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不仅是对民主与法治系统的功能补充、环节润滑、肌体活化,同时也是一个以法的本真意义征服人的过程,是一个使法律由规则符号而意义化的过程。

哲学诠释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意欲超越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各自局限而创生法律的意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关系问题是法律解释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对二者的不同取向反映着不同法律解释者的法律世界观。客观主义认为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是已成立的法律,其使命就是忠实地理解法律原意,然后进行逻辑推理,最后得出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在客观主义者那里,“文本意义的自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比如贝蒂就认为处在淦释学规则体系顶端的就是文本意义的自主。解释者只是发现文本作者的意见,解释者·的立场束缚性是诠释学的综合因素。主观主义与自由法学、批判法学有着血脉渊源。对主观主义者而言,规范的不确定性是一个关键命题,自由法学、批判法学正是从此命题出发展开对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攻击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论争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最终的结果(也不可能有最终的结果),而在于论争过程本身。正是二者的相互冲突在刺激着人们对法律深层意义的探寻,正是二者的相互激荡在维系着法律秩序的存在与进化。但是人们如果想在二者关系上有所提升,就必须借助于新的理论模型。哲学诠释学向我们展示的思想就为我们的超越提供了可能的资源。伽达默尔指出:“我们的思考阻止我们用解释者的主观性和要解释的意义的客观性去划分诠释学问题。这样一种划分办法来自于一种错误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是不能通过承认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关系而被消除的。在规范的功能和认知的功能之间作出区分,就是分割那种显然是一体的东西。法律在其规范应用中所表现的意义,从根本上说,无非只是事实在本文理解中所表现的意义。”伽氏的这种诠释思想其实与中国的传统司法理念是志趣相投的。中国传统精神注重园融刘通、主客一体。因而传统司法一直未开出主客对立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模式。这既是我们的负担,也是我们的资源。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也许没有可能)从主客对立出发去实现主客二元理性,我们完全可以(也许必须)从主客一体出发去达致。西法的问题是如何在主客对立中融入主客一体智慧以中和对立,重建人文价值;中国的问题却是如何在主客一体中植入规则质料以催生理性,实现制度的现代化转换。

当下中国法治的实况可用“飞碟状”来表示。其义是指:一是外来——无根性,民主与法治还没有真正融人到中国的文化生态圈中,仍处在被中国文化排异的状态;二是单薄一一无体性,它还没有形成环环相扣的制度有机体,没有形成可被人们体验的质感性,仍处在若隐若现的状态;三是飘浮——无主性,它还没有与中国的社会实践有效连接,仍处在与中国社会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解释—这一使法律规则符号意义化桥梁—的缺席。没有足够丰富、开放的法律解释实践活动,就没有足够深度的法律意义。我们缺乏的不仅是知识理性与科学方法,更重要的是缺乏一种对法律的开放性理解。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由是窒息了中华法系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近则通过“砸烂式”革命彻斩了中华法律传统之命根,由是导致了中国法治的无根状态、在一个封闭的知识体系中,法律解释被边缘化为一种工具、一种辅助性的工作方法是不足为怪的,因为法官自身就是一种工具。唯有过去与现在、传统与现代、情感与理性、道德与法律、意志与规则、精英与大众、保守与灵活开始了负责的对话与交流,才能从根本上和实体上结束法治的无根、单薄、飘浮状态,法律才能由抽象而具体、由静止而行动、由符号而意义,法治才能逐步拥获自己的理念根据、制度实体和生存质感。所以,我们对法律解释的关注并不仅仅在于其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的意义有多大,我们更关注其在法治应有结构上的能动意义,关注其在今天和未来的社会制度构造中的世界观意义。在我们将法律解释理论纳人到中国背景中予以理解之前,必须时刻牢记其研究志趣的转向所连结的时代背景。法律解释问题在西方文化中有一个“视域融合”的作用机制问题,而及于中国恐怕还有一个“区域融合”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以法解释学为典型形态的西方解释学研究对象和趋向的转变并不仅是西方学术传统中一次意义重大的理论深化和拓展行为,这一事件同时也是人类智慧的又一次提升的开端标志。我们也只有在自觉地置身于西方的过去与西方的现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与西方的当下问题对话过程中,才能尽最大限度地避免对这一事件的误读和歧解。当我们考虑到我们在解读西方知识谱系与传统时的功利动机时,我们就会发现保持这种知识背景时序划分上的学术自觉十分必要。正如成中英教授指出的那样,西方社会为了解决其内部的种族、社会和宗教矛盾而带动了宗教的理性化和权力政治的法律化,从而构筑了一个以理性分析与科学综合为主流的世界,科学方法是这一世界发展的最后成果,因而本体论诠释学在西方面对的问题是如何重拾人文的问题;而中国文化是以理解为主体、以融合为主流精神的,它缺乏的是如何在科学上赶上西方,因而中国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建立科学方法又不丧失原有的理解伦理与价值。成中英教授对中西社会的比较分析可谓精辟人理,然而他对中国当下面临的问题的诊断却过于乐观了。在当下的中国,不仅科学精神因未经近代理性传统的系统训练而极度匾乏,就连原本是文化优势的人文精神亦因长期自虐而丧失殆尽了。所以,中国社会当下的问题与任务与西方社会当下的问题与任务是不同的。虽然我们不认为我们必须重新退回到近代,但是近代理性高扬的启蒙运动毕竟是现代化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性环节,因此今日中国在面对后现代主义思潮时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更应对中国特定的时空背景予以自觉的关注。就常规的支撑西方法治大厦的框架而言,不能不说仍是由一系列法律解释技术规则构成的方法论程序;程序是法治的生命仍是一面不倒的旗帜。方法论解释学不仅为法学理论的构筑提供着技术可能,而且依赖着人们对规则的确信和对逻辑的崇拜为法律意义的创生提供着不可或缺的确定性与正当性证明。


——(摘自《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