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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的新《签证规定》正式生效实施,发生较大变化
由蒙古国政府组织新修订颁布的《蒙古国签证签发规定》,自2021年8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从蒙古国政府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的该《规定》的主要内容看,全文共分十章,分别是:“总则、签证类别、签证目的及期限、签证签发机关的权力、签发签证、电子签证签发、拒绝或撤销签证、延长在蒙古国停留期限、其它”等。
其中,对蒙古国签证的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和明确,共分为九类64种签证。主要有:“外交和公务签证(D、A)、投资签证(B)、工作签证(C)、学习签证(E)、家庭签证(F)、移民签证(G)、因私签证(H)、宗教签证(J)、临时来蒙签证(K)”等。
与旧《规定》相比,新增加了如,“边境周边游签证(K3)”、“来蒙参加文艺、体育运动比赛和活动及摄制影视作品签证(K4)”、“运输进口货物和运送旅客签证(K5)”、“过境签证(K6)”、“接受医疗救助和服务签证(K8)”等。
同时,将原来由外交部签发的如“30天的商务签证(B)”,改成了“K1”因公签证,并改由外国移民局签发。将原来的旅游签证代字“(J)”改成了“(K2)”,与3天期限的边境周边游签证,一并调整为由驻外使领馆签发。
此外,还明确了以下三种可通过网上办理的电子签证种类。主要包括:“旅游签证(K2)”、“来蒙参加文艺、体育运动比赛和活动及摄制影视作品签证(K4)”、“过境签证(K6)”等。填写申请表和递交各类证明材料、照片等均在网上进行。
根据新的《蒙古国签证签发规定》,除绝大部分外交和公务类签证、临时来蒙类签证中的30天的旅游签证及3天的边境周边游签证,由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签发以外,其余的大部分签证均由蒙古国移民局签发。
关于签证的有效期,新《规定》规定:一次和两次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均为150天。多次出入境签证的有效期则为183天或365天。
关于在蒙古国的停留期,新《规定》规定:
一次和两次入境签证为90天;
多次出入境签证为30天;
过境签证为10天;
边境周边游签证为3天;
因公和因私在蒙古国居留,在入境签证上不予注明停留期限。
临时来蒙者当年累计停留期不得超过180天,若超出必须申办居留许可证。
(消息主要来自8月16日蒙古GoGo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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