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军案"判决对无障碍维权的启示 | 一位律师的视角
近日,一场悲剧再次引起了社会对于无障碍的关注:深圳市民陈女士因为无障碍坡道坡度过高导致轮椅侧翻摔倒,被送入ICU不久后因为颅内伤不治身亡。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同样的悲剧发生在2019年。
2019年7月,截瘫之家创始人文军因为无障碍通道被私家车辆阻塞而选择从旁边绕行,结果却从酒店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跌落身亡。
这场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但后续却鲜有人关注。
因为无障碍导致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到底应该怎么判?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军案”做出了二审判决:
01
被告方大理银通酒店承担55%责任;被告方违章停车杨XX承担5%责任;原告方文军承担40%责任。
02
依据北京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926元核算结果。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丧葬费:52038.5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支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3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支出的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501939元。
03
根据责任比例大理银通酒店承担826011元(1501839元x55%);被告方违章停车杨XX承担:75092元(1501839x5%);其余损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04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3元,由上诉人原告方承担10305.2元,上诉人被告方大理银通酒店承担14169.65元,上诉人被告方违章停车杨XX承担1288.15元。
为什么要这样判决?这样的判决对于未来因为需要维权的残障人士有什么样的启示?本期,我们邀请了一位专业的律师来为我们解析。
▲左图为文军先生发生事故的现场,右图为陈小平女士发生事故的现场(图源:网络)
公共场所对公众有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要明确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书桌上放着一本摊开的书,书的旁边是一把法庭用的木质审判锤(图源:网络)
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上看,《民法典》有关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然,法律无法规定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所有细节。因此,“公共场所”如何界定?管理人管理范围有多大?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关于这些问题学界、司法实务界有着比较大的争议。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如何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证义务进行适当的调控,在管理人和受害人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是近年来法律人一直关注的问题。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公共场所”做了列举: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进行具体界定,司法实践中多参照该规定判定。
据公开资料,文军先生发生事故的酒店,陈小平女士摔倒的路口,应当属于公共场所,相关管理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文军先生生前参加某国外活动时的照片(图源:网络)
文军先生相关的案件(2020)云29民终713号判决书中,对于文军先生的身亡,被告大理银通酒店承担55%责任,也证明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究竟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文军先生案件的判决出来以后,在我的障碍朋友中引起了很多反响,除了因为文军先生原本就是障碍圈中很有影响力的名人,还有更多的朋友对于由酒店只承担55%的责任,当事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无法接受。
但我不得不承认,虽然这是一件热门事件,但这个案件的判决我几乎没有见到法律同行去讨论。没有法律同行去讨论,就意味着,至少在法律同行看来,这个判决从法律上、大众观念上没有什么大问题。
▲一本翻开的书前有一架象征法律的天平(图源:网络)
根据我所搜索的以往判决,尽管没有情形一模一样的案例,但本案件对责任的划分并不是反常规的。
然而,这个案件的判决从法律来说没有大问题,不代表我们的观念、意识没有进步的空间。
侵权责任的划分无法通过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往往由法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去自行决定。
在文军先生相关案件的判决书里,法官在划分酒店责任、当事人责任、占用无障碍人士的责任时,我看到了一句非常刺眼的理由:“受害人文军作为需依赖轮椅辅助出行的截瘫患者,其外出活动时应当负有较之常人更高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
一般来说,能力更强的人、有专业知识的人、有特殊身份的人才会在法律上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一个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医生、一个商人,因为了解更多专业知识,在行业中浸淫多年,法律才会对他们有更高的要求。
▲一个人坐在轮椅上翻看手机的特写,文军生前最后一条朋友圈还在向外传达着当地的无障碍信息和自己大理之行的记录(图源:网络)
而文军,作为一个依赖轮椅辅助出行的人士,在出行、外出活动时,和健全人相比,是能力弱势的人,要求一个能力弱的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因为其没有做到谴责他、要求他承担相关责任,是非常不合理的。
这个逻辑就相当于,一个孩子因为没有成年,所以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样的逻辑简直太荒谬了。
障碍是一种社会构建
正如女性的角色认知是一种社会构建,障碍也是一种社会构建。在我们的文化里,障碍常常与贫穷、可怜联系在一起,大家从来不会认为“障碍人士”是中性的或者带有褒义的。
▲插画图:轮椅使用者、助行器使用者、视障者、双拐使用者,四种不同类型的障碍人士(图源:网络)
每一个人的人生阶段都会经历“障碍”,从蹒跚学步的婴儿,到大肚便便的孕妇,再到耄耋之年的老人,都属于某方面的障碍者。
更重要的是,我们在任何一个层面都有可能是弱势群体,劳动者和老板相比是弱势群体;消费者和商家相比是弱势群体;女性和男性相比,在某些方面也是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这些弱势群体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那么障碍人士也应该被法律保护。就算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关注,也不应该让障碍人士承担更多的责任。
几乎我的所有障碍朋友在出行时都会遭到人们的疑问,在文军先生、陈小平女士的相关新闻下也会有刺耳的评论。
▲陈小平女士事故发生地在事故前和后的对比照(图源:网络)
但因为他们的正常出行遭受不幸,也正在改变着这个社会上所有善良人关于障碍人士的想法,让人们对于无障碍出行更加重视。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祥母亲的目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我相信这句话里的“每个人”,一定没有把“障碍人士”排除在外。
作者丨周芃芃
一个认清生活真相的文艺青年,一个还有理想主义的律师
编辑丨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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