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罗翔老师说得太好了

明白知识er 明白知识 2020-08-28
来自专辑
对世界的态度

张玉环案令人唏嘘不已。
他的前妻宋小女,尤其戳中了人们心里最柔软的部分。
令人泪下。
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罗翔,显然也被此案触动了,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点评。
发言视频如下,层层剥进,罗翔老师首先谈追诉时效的技术问题;其次,谈手段目的背后的观念问题。
值得细细品味。

| 「罗翔说刑法」羁押26年张玉环改判无罪,之前的刑讯逼供还能追诉吗?

视频来源:腾讯视频

案件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

随便举一个例子,死刑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辩护。当事人如果没有能力请律师,就由法院指定律师援助。

张玉环在第一次被判决死缓的时候,没有律师为他辩护。

当然,这也能想象的到,要不是公检法三个环节都漠视张玉环的合法权利,又怎么会制造出这样一个惊天冤案?

说起来,这起冤案,最重要的环节是公安对张玉环的刑讯逼供。
吊,打,蹲马步,电击,放狼狗撕咬。
威胁抓妻子,而且真抓了。
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张玉环只能被逼承认杀人。
如今,冤案得以平反,除了国家赔偿外,这些直接迫害张玉环的干警,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从情感来说,如果不能让曾经作恶的警察伏法,那么正义不仅迟到,而且依然缺席。
张玉环被判决无罪后,法院曾有负责人向他赔礼道歉,他说:「26年,不是一句道歉能解决的。这道歉我不要了,我只希望也给我一个机会,把那些衣冠禽兽也放到狼狗群里尝尝被咬的滋味」。

这是张玉环的个体表达,26年所受冤屈的恨意可想而知。

但从国家法律而非个体的角度,又该如何处理刑讯逼供呢?

| 知鸦和著名历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马勇教授联合打造的《极简中国史》通识课程,在B站正式上线了!现在订阅,立即享受限时5折特惠,一起来重温历史的温度与厚度吧~


这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
刑法247条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所以,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可以判处最高三年的刑期。如果刑讯逼供导致伤残或死亡,就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按照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刑期最高不满五年的,按照五年算追诉时效。
也就是说,张玉环因为没有致伤或致死,所以刑讯逼供他的这些干警,最高刑期三年,不满五年,所以对这些干警的追诉时效应该是五年。
可是,张玉环坐牢都坐了26年了,这五年怎么算?
是不是已经过期了?

| 张玉环在接受采访时谈到,「正义有时候是会迟到」
图片来源:梨视频

实践中,司法部门常常会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不启动对刑讯逼供的问责。

从情理上说,这是荒诞的。
张玉环在案子中一直在上诉,申冤,甚至自杀两次以表清白,司法机关当时不予理会,依然给了重刑。
等到刑满释放,冤情被认定了,这时司法部门能好意思说,对不起,你的追诉时效已经过了?
技术上,罗翔老师特地指出,刑法88条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逃避侦查;
第二种情况是,被害人在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但没有立案的,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
以张玉环的情况看,完全符合第二条。
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条规定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解决老百姓「告状难」而设立的。在那之前,老百姓的追诉时效,很可能会在各级部门互相推诿中消耗殆尽。
所以才有了这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坚持控告,那么追诉时效可以无限期延迟下去。
说到1997年,也许又会有人来挑刺了,说,咦,既然这条规定是97年才有的,那张玉环被刑讯逼供发生在1993年,没法往前适用啊。
这又是一个技术问题。
罗翔老师指出,1997年刑法修改后,对于追诉时效的延长,当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实有一个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这叫从旧原则。
但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的 《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却指出:对1997年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是从新原则。
两者看起来相互矛盾。
罗翔老师认为,新的解释应该优于旧的解释。
两个理由。
第一,2014年的解释是立法机关给出的,1997年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给出的。在法条的理解上, 立法机关应该优于司法机关。
第二,追诉时效是一种程序性规则,程序性规则采取从新原则具有合理性。
我们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这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需要区分下实体与程序。
法谚云:「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上,社会在变化,今日认定犯罪,昨日或被社会普遍接受,此一时彼一时也,
所以实体从旧,不能拿今日之法去惩罚昨日行为。
实体从旧,不应该溯及既往。
但是,程序上可以。
为什么?
罗翔老师的解释非常好。
他说,罪刑法定的精神就在于限制国家权力。
看待法律程序上的规定,一个重要且根本的角度,就在于要从限制国家权力角度去看待。
1997年增加了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立法精神就在于,限制国家机关在对待老百姓的诉求上踢皮球,磨洋工,导致老百姓的法定权利受损害。
从这样的立法精神出发,本案的刑讯逼供虽然发生在1997年之前,但适用于1997年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 张玉环的前妻宋小女在接受采访时提出「我们要追责,因为他们害得我们三母子、张玉环太惨了。我的要求过分吗?」

图片来源:腾讯视频

除了上述技术层面所涉及的问题,有时,我们还会疑惑:为何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刑讯逼供的容忍度比较高,经常是能放过就放过?

这就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理念层次的问题了。

大家想想,不说司法人员如何,就说我们作为普通人,如果遇到一个「坏人」,你已经「百分之一千确定」他就是一个坏人,只是嘴硬,不肯交代被他杀害的人尸体埋在何处。而少了这些关键的罪证,就无法对他定罪。

这时,我们是不是经常会有这样的冲动,对他动刑?打死都不说,就放狼狗,还不说,拿针扎,往要害部位扎,直到他张嘴。

这种正义的冲动带来的刑讯逼供,你能不能接受?

如果刑讯逼供做对了,确实抓住了坏蛋,这样的刑讯逼供,你又能不能接受?
罗翔老师说,也不能接受。
因为,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

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会被人们尊重并接受,就是因为它乃是通过正当程序而得到的。

程序正义乃是社会最大的实质正义。

如果不尊重程序正义,也许某一个个案当中实现了实质正义,但是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每一个无辜公民都可能成为受害人。

而只要有一个冤案是屈打成招,是所谓不择手段追求实体正义带来的冤案,那么,代价是整个社会对于司法能否带来正义失去了信心,此时,就算司法程序真的抓住了坏人,人们也本能地不相信。

道理很简单,人们可以接受一个不那么有力的司法体系(只能追求到有限的正义),但无法接受司法体系本身在作恶(制造冤案,以国家权力陷害普通公民)。

为了追求一个个案的实质正义,而不惜牺牲程序正义,结果可能是整个社会的沦陷。

罗翔老师在视频中引用了马丁·路德金的一句话:

「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手段(正义)是种子,目的(实体正义)是树。

而刑讯逼供无疑是有毒的种子,从中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罗翔老师还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Francis Bacon)的一句名言: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不公正的审判,也就是默认了非正义手段的司法,默认了「宁杀千人,不可放过一人」,默认了司法可以制造冤案,这样的司法体系,从根本上就被污染了。

或许还会有人辩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只是方式不恰当,其动机是好的。

问题是,好的动机并不足以辩护。

因为,好的动机也可能带来极恶的结果。

用德国诗人荷尔德林(Johann Christian Friedrich Holderlin)的话,那就是:

「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 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

哈耶克曾说,通往地狱的路,都是由善意铺成的。

法治精神,就体现在理解人类的有限性,承认人类的有限性,承认人类在司法上只能追求到有限的正义。因此,法治精神的要义,在于承认在司法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大于实体正义。

正如罗翔老师所说,本着真诚的动机,无视程序规则去打击犯罪,最终只会让法治精神彻底丧失。

黑白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暗淡不清。

今日被当作黑社会在法庭受审,明日又成了受冤的公民。

今日大义凛然地审判「黑社会」,明日又被揭穿是真正的黑社会保护伞。

程序正义一旦不受尊重,人人心里一部「正义」,最后会演变成「谁掌权谁说了算」,于是,司法规则被破坏,无人再信任司法。

到那时,要想重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就难于上青天了。

人世间原本是不怕仇怨憎恨的,只要有一个公正的、受人信任的司法程序能断恩怨、断是非。

但是,一旦司法信任荡然无存,世间的恩怨,人与人之间的仇恨难解,在程度上会厉害十倍、百倍不止。

这样的社会,是所有人都输了的社会。

没有人会有安全感,哪怕你今朝手握大权。

程序正义保障之下的司法公正,才是社会正义的源头。
问渠哪得清如水,为有源头活水来。

当然,中国的法律,也确实是明文禁止刑讯逼供。

| 我国法律禁止刑讯逼供
图片来源:sohu

罗翔老师也在视频中指出,中国法律界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般认为,这是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依然还是比较艰难」,因为刑讯逼供被追究的办案人员少之又少。

所以,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有司法人员的观念问题。

而观念改变,谈何容易?

在这之前,社会的代价已然支付。

张玉环虽然成功洗罪脱身,但是26年的时间,他已经失去了一切。

他的时间静止在26年前。

前妻宋小女说:「他人出来了,却还是一无所有。

| 张玉环家一片荒芜
图片来源:zqb

宛如人心。
一片荒芜。
参考文献
陈聪. 张玉环案受害者家属放弃追凶:心里恨到了极点.齐鲁晚报,2020.
朱学森. 罗翔:张玉环改判无罪 正义的惩罚还会降临吗?澎湃新闻,2020.
陈友敏. 罗翔教授谈张玉环案:错误羁押26年,刑讯逼供还能追诉吗?上海法治报, 2020.
更多精彩内容▽

知鸦和著名历史学家马勇教授联合打造的《极简中国史》通识课程在B站上线了。抓住夏天的尾巴,来和马勇老师一起,重新梳理中国历史的脉络,感受历史转折点的厚重,思考历史事件的意义,挖掘历史悬案的秘密。
现在订阅,立即享受限时5折特惠用全球视角,重温中国历史不为人知的那一面吧~
点击阅读原文,订阅《极简中国史》通识课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