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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空中游览和135部运行大松绑!民航局飞标司对《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和《空中游览》咨询通告修订稿征求意见

通航政策 通航圈 2021-05-30

话说前不久通航圈【干货】通用机场运营怎样才能纳入民航发展基金的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一文发布后,一些通用机场运营公司就希望能够组建135部通航公司来开展小型公共运输,但面对135部通航公司筹建和运行的难度又有些犹豫。


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昨日(12月18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了对《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和《空中游览》咨询通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拟通过简化程序鼓励以小型航空器开展135部通航运行(看看,梦想还是要有的,这不就快实现了吗?以前以为这辈子只能搞个91部了,现在看看,原来135部也是没想象中那么难啊!),同时通过修订原咨询通告《空中游览》鼓励91部、135部积极开展空中游览允许以实施游览为目的距离在40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两个不同起降点完成飞行的空中游览运行(只要不是搞短途公共运输而是搞空中游览,91部公司也可以在40千米以为链各个不同起降点之间飞行)、降低航空器适用性要求、减小驾驶员本机型机长经历时间要求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体验飞行相关要求以及有跑道的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和野外等各类起降场地要求及审定办法、针对不能进行空中游览航空器的体验飞行的相关规定等。两个文件都体现了一个目的,就是要促进以短途运输和空中游览为目的的通航飞行真正得“飞起来”。

两个文件一定要结合起来读,不过可能有点长,大家可以先收藏此文,休息的时候慢慢看。记住,两个文件,征求意见都将于1月中旬截止,大家有意见也要积极建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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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实施135运行的简化程序》征求意见稿

此文件稍长,对于目前尚无组建135部通航公司意愿的朋友,可快速下拉查看第二个文件《空中游览》修订稿。

1 总则

1.1 目的

本程序依据《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制定。由于CCAR-135部涉及多种航空器运行,既有小型航空器,又有大型航空器,既有飞机类别,又有直升机类别,载客数量从1人到30人,情况多种多样,实际运行中适用条款容易发生混淆。为简化和规范运行,特为其中的小型航空器制定本程序。本程序为按CCAR-135 部运行的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亦是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方)必须遵循的程序。

1.2 适用范围

使用按照CCAR-23部审定的小型飞机和按照CCAR-27部审定的小型直升机运行的CCAR-135部运营人,实施以下三个种类的运行,适用于本程序:

Ⅰ类:同一场地起降,实施非增压、半径超过40公里的昼间空中游览运行(不含延伸跨水运行);

Ⅱ类:1至9座航空器载客及全货运运行;

Ⅲ类:10至19座航空器载客运行。

1.3人员设置说明 

a)运行主管的设置建议

对于Ⅰ类运行,运行主管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合格于机长资格。

对于Ⅱ类运行,运行主管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合格于机长资格,但对于仪表飞行,应持有航线驾驶员执照。以及最近6年内,在按照CCAR-135或者CCAR-121 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对于Ⅲ类运行,运行主管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合格于机长资格,但对于仪表飞行,应持有航线驾驶员执照。以及最近6年内,在按照CCAR-135或者CCAR-121 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且至少具有运行主管或者类似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b)维修主管设置建议

在最近6 年内具有至少3 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或者局方认为该员胜任此项工作。

c)总飞行师

此三类运行的航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设置总飞行师,局方不强制要求。

d)乘务员

此三类运行无需配备客舱乘务员。


2 合格审定工作程序 

2.1 程序

合格审定工作程序一般由:政策咨询、正式申请与受理、文件审查、验证检查、颁发或更新合格证等5 个阶段组成。(见附件2 审定流程图)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2.2 政策咨询

申请人初次向局方提出合格审定请求,需了解民航相关法规和运行合格审定流程,明确运行种类,明确涉及135部的相关章节,明确其提交申请函的内容、附件及注意事项。熟知民航法规的申请人可省略此阶段。

监察员有义务向申请人了解其准备情况,并讲解审定流程。根据人力资源情况,与申请人商定审定活动日程。

2.3 正式申请与受理

2.3.1申请人应与相关部门接洽,以申请信函的方式提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正式申请。协商预计开始审定的合理时间,并向局方提交:

a)正式申请信,必须含有:

(1)申请人的法定全称;

(2)申请人的签字或法人代表签字;

(3)计划的主运营基地所在地地址和申请人的邮政地址;

(4)申请人的服务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如适用);

(5)申请运行的种类和类型;

(6)管理人员姓名(运行主管,维修主管)。

b)申请信函的附件应包括:

(1)审定活动日程表(见附件4); 

(2)包含CCAR135.43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见2.4.2); 

(3)训练大纲或相应训练课程;

(4)管理人员资历; 

(5)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CCAR-135 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8)后续文件审查中需要的各种文件。

2.3.2 地区管理局的工作:

a)根据规章要求,初步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信函及附件,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申请及所需补充材料,提出意见或建议。如符合申请条件,则指定至少一名运行监察员和一名适航监察员组成审定小组,并在其中指定1人为组长,担任主任监察员。

b)公司有可能选择向注册地所在地区管理局申请,有可能选择向主要运行区域所在地区管理局申请,局方应考虑该公司的运行记录保存地点以及监察便利性来协商确定主管地区管理局。

c)按检查单逐项开始检查工作。重点是检查人员资质,如发现严重不符合规章、需要拒绝受理其申请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d)向民航局申请合格审定编号并告知申请人审定进展,协商确定下一步审定的计划和内容。

2.4 文件审查 

2.4.1 文件审查目录

申请人应当确保以下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a)审定活动日程表:该表是一份事件、活动、程序等项目的清单,这些都是申请人在合格审定中必须完成或作好准备以便局方检查的项目。活动日程表还应包括申请人完成这些项目或请局方检查的最确切的估计日期。主任监察员应当告诉申请人,活动日程表必须以合乎逻辑的方式按照时间顺序编制。活动日程表各项目之间必须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因为有些项目必须在得到局方批准或认可之后才能进行,要给局方留出适当的时间进行审定,申请人完成某些项目也需要适当的时间。如果申请人没有按活动日程表中的时间以局方满意的方式完成相应的项目,将会导致合格审定进程的推迟。同时,局方在审核手册和其他文件期间发现了缺陷,将会退还申请人作进一步修改,这些情况也会导致审定进程的推迟。

b)包含CCAR135.43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见2.4.2运行手册内容); 

c)训练大纲:

训练大纲需满足CCAR-135部第135.347条要求,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新雇员地面训练课程、机组成员应急训练课程、处置和载运危险物品的地面训练课程、机组成员的复训、仪表等级检查、熟练检查、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差异训练、飞行检查员的资格审定等。

按本程序运行的运营人制定的训练大纲中应至少包含:机组成员的复训、仪表等级检查和熟练检查以及AFM或FSB报告中要求必须的训练。

d)管理人员资历:

申请人应当在其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规章要求的管理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申请人应当在以上管理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天内通知局方。

d)拟任职飞行员的资格、证书、等级和经历等信息,并填写在运行规范相关条款中。驾驶员航空经历需要足够详尽,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CCAR-135部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符合CCAR135.243条要求,担任航空器副驾驶的驾驶员应符合CCAR135.247条要求。

f)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申请人应向局方证明已获得与所申请运行种类相符的航空器、设施和运行保障。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正式购买、租赁或合同安排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或信件应当表明申请人真正安排好了适合于运行的航空器、支援设施和后勤保障。在这些文件、合同或信件中应当包括的设备、设施和服务的种类如下:

(1) 航空器

(2) 航站设施和服务(如适用)

(3) 天气和航行通告(NOTAM)-收集设施和服务

(4) 通讯设施和服务

(5) 维修设施和服务

(6) 航图及有关出版物

(7) 机场分析和障碍物资料(如适用)

(8) 训练合同或设施(如适用)

g)符合性声明:说明申请人是如何符合CCAR-135 适用条款的; 

h)航空器驾驶舱检查单;

i)航空器检查大纲或维修方案;(以旅客座位数区分)

j)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航空器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k)维修人员培训大纲

其中应当至少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局方的批准。 

l)航空器放行偏离指南(DDG)或最低设备清单(MEL)或构型偏离清单(CDL)。放行偏离指南(DDG)是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偏离清单(CDL)的总和。以上文件都需要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同时或单独申请以上任一文件 ,作为航空器缺陷放行的依据;也可以不申请以上文件,航空器须无故障放行 。

但是没有MEL的航空器在下列情况同时满足时也可以运行:

(1)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所确定的该型机基本构型中的所有仪表设备均应正常工作;

(2)航空器应满足航空器飞行手册(AFM)中与计划运行有关的设备要求(如适用);

(3)基本构型之外的选装设备可以失效,但不应对实施计划的运行有任何不利影响。

m)重量平衡控制程序(如飞机飞行手册AFM有要求);

n)维修合同/协议(如适用);

o)豁免/偏离请求(如适用);

p)航空器飞行手册(进口航空器应有对应的中文飞行手册并有公司的声明)。

q)除冰/防冰大纲(如需);

r) 其他文件: 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2.4.2 运行手册内容:(CCAR135.43条所要求手册的内容)

注:1-9座航空器载客及全货运适用条款包含全部基础条款,10-19座航空器载客适用条款包含1-9座航空器载客及全货运适用条款。

2.4.3 文件审查要求:

监察员应审查上述文件的编写是否符合CCAR-135部相关规章,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并根据情况暂停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或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a)审定小组应按运行和适航维修进行合理分工。

b)对文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指导其文件修改以符合规章。

c) 文件审查文件缺陷的处理:

在文件审查期间,由于申请人不能按照计划表开展活动,审定小组组长将通知申请人协商新的计划表;若所提交的文件不具备应有的质量,存在缺陷,审定小组组长将视情况通知申请人修改调整,或者要求申请人重新编写。

2.5 验证检查 

2.5.1 验证检查主要包括申请人内部运行验证检查、航空器符合性检查和本场验证飞行检查。

2.5.2 申请人内部运行验证检查的重点是检查管理人员是否按手册要求指导员工履行各自职责和遵守手册规定的程序,以及管理的有效性。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规章要求和安全运行常规。同时,申请人应提前协调相关单位,根据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单中的要求准备航空器和航行资料。

由局方负责航空器符合性检查和本场验证飞行检查。在演示验证阶段,监察员通过现场观察等评估形式考察和监视申请人的各类运行活动。对申请人需要评估的项目参见合格审定工作单。

2.5.3 验证检查发现缺陷的处理

a)在演示验证阶段的任何时候,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工作计划表进行活动,或者某些项目(如记录保持程序)存在缺陷,则监察员必须要求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改正措施。必要时,主任监察员应当安排会议同申请人一道详细讨论所有缺陷和改正措施。

b)主任监察员将视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已不能继续进行合格审定;或者需要协商确定一个新的活动日程表,以便在适当时机重新进入验证检查阶段。

2.6 颁发和更新合格证 

申请人就文件审查和验证飞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培训和总结遗留问题,等待颁证。如需更新合格证,应当在其计划的更新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

审定的所有项目都基本达标,局方将为申请人颁发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这代表着合格审定过程的结束。在颁发运行合格证之前,合格审定小组组长必须确认申请人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并且将以适当的方式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并应当与申请人彻底讨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不重要或非关键性的遗留问题,确定有关改正措施,同时指定一名运行监察员为该运营人的主任运行监察员,一名维修监察员为该运营人的主任适航监察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6.1运行合格证的准备

填写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应采用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标准格式。附件5为该标准格式填写的例子。在准备合格证时,该例子上所列举的信息必须打印在该标准格式上,并且需注意以下各点:

a)运营人的名称。必须填写运营人的法定全称,运营人不得使用不同于合格证上的其他名称进行CCAR-135部运行。

b)运营人的地址。应填写运营人的主运营基地的实际地址,不得填写与主运营基地的实际地址不同的邮政信箱地址。

c)批准的运行种类。需要在合格证上填写经批准的运行种类。         

d)合格证颁证单位和签字人。合格证由局方制作、颁发,因此颁证单位是地区管理局,签字人是地区管理局局长或经其授权代表局长的人员。

e)合格证主管办公室。对该运营人负主要监控责任的地区管理局的名称。通常情况下,合格证主管地区管理局应当是负责合格审定的地区管理局。如果在完成合格审定之后,持续监督责任移交给其他地区管理局,则接收地区管理局为合格证主管地区管理局。

2.6.2 运行合格审定报告:

运营人通过合格审定后,审定小组应当负责起草一份合格审定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9项内容,如某项内容对特定运营人不适用时可以省略::

(1)正式申请函

(2)活动日程表

(3)符合性声明

(4)验证试飞评审报告

(5)合格审定工作单

(6)颁发的运行规范的复印件

(7)颁发的合格证的复印件

(8)按阶段和主题对审定过程中的难点或建议进行总结

(9)对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遗留问题和改正措施实施监督的工作计划。

3 合格审定工作的时限 


4 生效和废止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内的原CCAR-135部合格证持有人可将其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转换至新格式。


附件1合格审定中可能遇到的特定情况说明 (略,详见全文)

附件2 审定流程图

附件3  CCAR-135 部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单  (略,详见全文)

附件4 CCAR-135 部运行合格审定活动日程表 (略,详见全文)

附件5 运行合格证标准格式填写举例 (略,详见全文)

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征求意见稿原文进行阅读: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19日

意见反馈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民航局飞标司联系人蒋睿 (电话:010-64091409 )电子邮件:jiangrui@caac.gov.cn 


2

《空中游览》修订稿

其实,上面只是铺垫,组建了135部通航公司以后,我们除了短途运输,还可以搞这个:

1 目的及依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空中游览的需求日益增多。而我国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加之运营单位或组织对旅游观光的深度开发,又使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空中游览活动。各种形式的空中游览活动因此逐年递增,而随之带来的不安全事件和飞行事故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运行、保障公众及财产的安全,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依据相关运行规章,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91 部及 CCAR-135 部实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

注:

  • 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空中游览, 无论距离远近均适用于 CCAR-91 部; 

  • 除此之外, 使用其他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如距离在 40 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同一起降点完成,或以实施游览为目的,距离在 40 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两个不同起降点完成飞行,适用于 CCAR-91 部, 这是基于气象尺度的考虑; 

  • 超过这一距离的空中游览,则适用于CCAR-135 部, 对人员资历(经历和仪表能力)和航空器(仪表设备) 要求均有一定的提高。

  • 使用飞艇进行空中游览尚不多见,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局方将根据需要进行有关研究,另行编制指导文件。

  •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使用动力伞和三角翼实施的商业类空中游览,相关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3 参考资料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

《商业类空中游览及国家公园飞行观光管理》(FAA FAR-136)


4 定义


(a)空中游览:

是指以取酬为目的,在航空器中实施的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包括异地短途观光。局方在判断某一飞行活动是否属于本文定义的空中游览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是出于个人意愿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空中游览飞行;

(2)是否为参加空中游览飞行的乘客提供解说,解说应包括飞行路线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观赏价值的区域或地点;

(3)运行区域和游览路线;

(4)运营人实施此类飞行的频次;

(5)空中游览飞行是作为旅行团观光内容的一部分;

(6)是否因为旅游景点附近的能见度太差,无法达到观光游览目的,而取消已计划的游览飞行;

(7)是否允许乘客对航空器进行飞行操纵体验;

(8)局方认为适用的其他任何因素。


(b)异地短途观光:

是指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载运乘客从 A 起降点到 B 起降点的飞行, 此飞行活动可视为空中游览的一种形式。异地短途观光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在实施异地短途观光时应以空中观光游览为目的,不得向公众传递短途运输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即为短途运输;

(2)不得对外公布固定的起飞降落时刻;

(3)两个起降场地的距离在 40 公里之内;

(4)实施异地短途观光的航空器应为飞机和直升机,且适航审定的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 9 人;

(5)旅客应在当日内返回出发地点。


(c)乘客:是指通过付费登机,以观光游览为目的,不参与操作的机上人员。

(d)救生衣:是指航空器在水上迫降时用于机上所有成员使用的漂浮设备。

(e)直升机场: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f)海岸线:是指与陆地相邻的水域(包括大洋、海洋、湖泊、池塘、河流或潮汐湖等)中高于水平面标记的陆地,但不包括不易着陆的区域,例如垂直悬崖或间断性处于水面以下的陆地。


(g)体验飞行:是指在航空器中实施的飞行活动, 但不以观光旅游为目的,而是以熟悉、 体验航空活动, 特别是驾驶舱感受为目的,是弘扬航空文化、 普及航空知识的常见活动形式。


(h)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6 人员要求

6.1 驾驶员的资格和权限

(a)从事空中游览飞行的驾驶员应符合不同的运行规章对于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不同要求,对于运动类,驾驶员还应满足 CCAR-61 部第 61.120 条相关飞行经历的要求及限制。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 10 人(含)以上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的驾驶员,应遵守下列条件:

(1)对于热气球,驾驶员应具有至少 100 小时热气球机长经历;

(2)对于其他机型,驾驶员应具有至少 100 小时本机型机长经历;

(b)驾驶员训练的特殊规定

(1)空中游览运营人应根据第 5.2 条要求的安全简介内容对驾驶员进行培训;

(2)从事空中游览飞行的驾驶员应了解乘客所要游览的区域或地点,并能进行讲解;

(3)空中游览运营人应对驾驶员每年进行应急撤离训练,并由运营人进行记录和考核。

7 航空器适用性要求
7.1 飞机
(a)航空器的要求
飞机应持有标准适航证。不建议使用符合 CCAR-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要求的飞机实施空中游览飞行。
(b)性能计划
在从事空中游览前,机长应完成性能计划的制定,并检查准确度,在飞行时遵守性能计划。应依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该架航空器信息,同时考虑到飞行的最大密度高度制定性能计划,以确定:
(1)在短窄跑道最大起降重量和重心的限制;
(2)最大有效载荷起飞越障速度及襟翼的限制;
(3)重量、高度和温度的最大组合,该高度/速度信息符
合飞行手册相关限制;
(4)阵风过大对载重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5)正常越障和正常爬升的限制及要求。


7.2 直升机

(a)航空器的要求
符合 CCAR-27 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或CCAR-29 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要求的持有标准适航证的直升机。

(b)性能计划
(1)在从事空中游览前,机长应完成性能计划的制定,并检查准确度,在飞行时遵守性能计划。应依据直升机飞行手册中该架航空器信息,同时考虑到飞行的最大密度高度制定性能计划,应以确定:
(i)有地面效应悬停时最大重量和重心(CG)的限制;
(ii)无地面效应悬停时最大重量和重心(CG)的限制;
(iii)重量、高度和温度的最大组合,该组合应符合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高度-速度图表的限制要求;
(iv)风的影响;
(v)正常越障和正常爬升的限制及要求。
(2)除了以起飞或着陆为目的进入悬停和从悬停中改出,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或基于必要的飞行安全考虑,机长应制定合理的计划,并操纵直升机避免触发提示、警告和避免进入高度-速度限制图表中应规避的区域。

(c)直升机水上漂浮装置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于空中游览的直升机在远离海岸线的水面上飞行时,应配备固定的漂浮物(浮板)或充气漂浮系统,用以确保紧急情况下水上迫降的安全:
(i)单发直升机;
(ii)多发直升机在关键发动机失效时,按照其直升机飞行手册规定,在特定重量下,航空器无法在当地海拔高度 300米(1000 英尺)以上,以至少每分钟 50 英尺垂直速度爬升。
(2)安装充气漂浮系统的直升机应满足下列条件:
(i)在主飞行控制系统中安装一个漂浮系统的激活开关;
(ii)直升机涉及跨水运行且最大飞行速度不得超过直升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安装漂浮系统后的最大飞行速度。

(3)满足以下运行条件的直升机无需安装充气漂浮系统:
(i)仅在起飞、着陆时飞越水面;
(ii)直升机至海岸线的距离在其无功率滑行距离范围内,
且飞行过程中每位乘客都已身穿救生衣直至飞离水面上空。

7.3 自由气球
持有符合《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 部)规定的标准适航证的气球可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7.4 自转旋翼机
除非自转旋翼机的适航证上标明可用于空中游览,否则不得进行空中游览飞行。

7.5 不得用于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的航空器

(a)持有初级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限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运动类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
(b)滑翔机;
(c)仅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7.6 机载监视与跟踪设备
建议在实施空中游览运行的航空器上安装机载或便携式监视追踪设备


8 运行场地要求
8.1 有跑道的机场
(a)用于飞机起降的每一个机场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降地带,可以允许运行中的航空器在下列条件下,以最大审定起飞全重进行正常起飞和着陆(以下条件用于计算跑道或起降地点的物理条件, 而不是空中游览的起飞降落标准):
(1)风速不大于 2 米/秒;
(2)温度等于飞行地带年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气温;
(3)如适用,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方法使用动力装置、起落架和襟翼;
(4)起飞时无需特别的驾驶技术和方法,就能在起飞过程中从离地平稳地过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且在起飞飞行航迹中至少有 15 米(50 英尺)的超障裕度

(b)每个机场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识别的风向指示器。
(c)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上应当
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d)一般情况下无需为通用机场制定目视飞行程序。
8.2 直升机场
(a)适用范围
适用于直升机起降或地面活动的直升机场。
(b)一般要求
直升机场建设标准参见《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
8.3 水上
(a)水上起降的区域,应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要求。
(b)航空器降落在远离岸边的水面期间,如无乘客登机和离机,可视为空中游览的一部分。
8.4 野外
(a)在空中游览飞行中,直升机和自由气球可以选择野外场地实施起降,但由于野外选址进行飞行的运行环境复杂,应须满足如下要求:(1)获取当地的气候条件以及盛行风向风速等相关信息;
(2)实施空中游览时需配备对空电台,用于地面指挥人员与机组的通信联络。

(b)除直升机和自由气球外的其它航空器通常不在野外实施空中游览, 但局方在考虑其安全性可被接受时, 可以批准特定情况下的空中游览。
8.5 游览区的场地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相关标准见附件一。

10 体验飞行(通航圈:相信众多LSA厂商是关心这个!)
(a)在实施体验飞行时不得向公众传递观光游览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包含观光游览任何内容。
(b)符合以下条件航空器运营人可以进行体验飞行,但这类飞行不属于空中游览, 无需经局方审定:
(1)驾驶员以外的乘员不得超过 2 人,其中 1 人可在驾驶座,另 1 人在观察员座;
(2)体验飞行过程中,拟体验航空器飞行操纵时,航空器机长应具有相应的教员等级;
(3)除本条(2)规定外,航空器机长应至少持有相应的教员等级或具有相应机型 100 小时机长经历时间。
(4)体验飞行时间不计入飞行经历时间,除非体验人员持有体检合格证(对于飞机或直升机,还应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

11 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标示障碍物的目视助航设施(节选自《MH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附件二:直升机性能分级方法(节选自《MH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关于附件,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征求意见稿原文进行阅读: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15日

意见反馈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民航局飞标司联系人:

韩光祖(电话:010-64091453)

邮箱:gz_han@caac.gov.cn

刘艳思(电话:010-64473576)

邮箱:liuys@mail.cast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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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飞标司;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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