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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创司法记录:招商引资“居间费”被控犯罪,刚批捕第二天就起诉

刘虎和朋友们 2024-03-13

作者  刘虎 张梦云



贵州卓正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卓正公司)是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首个商业混凝土项目,然而,在这个项目通过战友关系和招商引资政策引入到当地12年后,曾经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参战老兵周怀林却受到了检察院的起诉。


卓正公司。张梦云 摄


老兵周怀林被指控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两个罪名,2024年1月23日在安顺市平坝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与周怀林曾同在原56028部队服役的参战老兵旁听了本案庭审后,认为这是一起冤案,刘保健、张永兴、付林生、谭仕华、刘平界、曹波、冯飞、官开武、谢忠德、刘仁义、刘善斌、李炳灿等参战老兵一百余人联名致信有关部门为他呼吁,其中大部分是战功荣获者。


来自北大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的四位法学专家经过论证后认为:周怀林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



01
由招商引资引发的受贿案


周怀林是陕西延安人,1960年出生,1978年入伍,曾两次参与作战。在1985年至1989年担任通信连连长期间,连队连续3年被评为集团军“先进连队”,并荣立集体和个人二等功。服役期间,周怀林历任战士、报务员、台长、连长、营职协理员等职务,1998年被授予中校军衔,2002年选择自主择业,后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


参战时任连长并荣立二等功的周怀林。受访者提供
周怀林与贵州省关岭县原副县长肖彩虹是战友关系。据周怀林的战友介绍,2011年,周怀林结识了四川省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世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世林,得知毛世林欲投资商砼项目,正在寻找有政策支持的可以办理商品混凝土工厂的机会后,周怀林表示愿意帮忙,毛世林承诺事成后可以给周怀林80-100万元的报酬。于是,周怀林向时任关岭县副县长肖彩虹引荐了毛世林。


2011年3月,经周怀林牵线,毛世林与关岭县政府相关人员进行了招商引资洽谈,双方签署了《商砼拌和站投资项目协议书》,约定世发公司为关岭县商砼项目的“唯一合法申请人”。


为了便于项目落地经营,2012年2月16日,毛世林在关岭县注册成立了卓正公司,毛世林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怀林任副总经理。


2013年,卓正公司与关岭县政府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关岭县五年内不再批准第二家商砼企业”。2015年,该条款因“独家经营权”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


为了感谢周怀林的牵线搭桥,毛世林与其他股东商议后,决定将事先承诺的报酬折成卓正公司1%的股份和12%的收益分配权。2016年2月6日、7月4日,卓正公司分两笔转账共计46万元收益分红给周怀林。


2017年初,周怀林决定从卓正公司退股,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周怀林的股份作价350万元,由该公司全部收购。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毛世林安排人分多次将350万元转账至周怀林及其妻银行账户。


2023年5月23日,风云突变,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安顺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肖彩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安顺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1月20日,《贵州检察》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肖彩虹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顺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平坝区检察院向平坝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开信息显示,肖彩虹2010年12月起先后任关岭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2017年3月任安顺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副秘书长,2019年10月任安顺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8月26日,周怀林被安顺市监委留置,同年11月2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逮捕。2024年1月23日,周怀林案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旁听庭审的周怀林战友称,周怀林被公诉机关指控了两个罪名。一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是周怀林从卓正公司拿了46万元分红款;二是受贿罪,理由是周怀林和肖彩虹共同受贿350万元,但肖彩虹未从中分得钱款。



02‍
创职务犯罪移送起诉速度纪录

据旁听战友介绍,周怀林的辩护人认为,周怀林于2023年10月26日被拘留同日移送平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日逮捕,居然仅事隔一天,在11月3日被起诉至平坝区法院,这是辩护人见到最快职务犯罪移送起诉速度,不出意外应该是中国司法界第一案。


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未向周怀林核实相关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未询问涉案其他人员,未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周怀林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未经认罪认罚的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明显违法。

 

关岭县政府。张梦云 摄


“如此‘神速’,怎么可能完成全案审查?”旁听战友质疑,2023年8月20日,安顺市监委通知周怀林到安顺协助调查肖彩虹案,次日对周怀林立案,同月26日再次通知其到安顺协助调查并将其留置,上述程序是否合法?“2023年8月20日,周怀林是作为证人到安顺配合调查的。在监委做笔录的过程中,因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与办案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即被立案、留置。”


战友称,周怀林身体状况极差,患有脑梗、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白肺等多种基础疾病,在留置期间曾因突发急性胰腺炎被送到医院抢救。在此期间,安顺市监委办案人员以解除留置让周怀林回家为诱饵,利诱周怀林按其意图作出对其不利的供述。


“在周怀林三日未进食、身体状况极差、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和被长时间留置、迫切想回家的思想状态下,办案人员采取利诱的方式形成了他们想要的笔录。”


“周怀林被留置期间,办案人员让其写信给家属,让家属配合退钱即可解除留置。”旁听战友称,安顺市监委一陈姓主任多次电话联系周怀林家属,称钱退了就抓紧时间放周怀林回来。家属为了让周怀林早日回家,筹措并上交了30万元。2023年10月22日,陈姓主任通知家属称次日将放周怀林,让其在外配合调查,并让家属赶到安顺接人。家属立即赶往安顺,结果陈姓主任再次电话通知家属,以“上会未通过”为由,决定将周怀林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03‍
居间服务报酬还是受贿所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卓正公司给予周怀林股份、利润分红权及相应钱款的性质。公诉方认为,收取46万元分红款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收取350万元感谢费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和专家认为,上述钱款的性质系周怀林为卓正公司和关岭县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居间服务获得的报酬,不构成犯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周怀林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且并未为请托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卓正公司取得的经营权系依程序取得,不构成不正当利益;周怀林获利的46万元系分红收益所得,亦不构成不正当利益。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周怀林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和肖彩虹没有受贿的共同犯罪故意,周怀林收受的350万元是股权回购款,是正当收益。周怀林与肖彩虹不是特定关系人,二人没有通谋行为,不具有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与卓正公司达成退股协议,以350万元的对价退出,是周怀林的个人决定,与肖彩虹未沟通过,这350万元也没有分给肖彩虹。2017年,周怀林因利益分配问题与卓正公司发生矛盾并提出退股,“卓正公司通过周怀林向肖彩虹转交行贿款”明显不合常理。

 

安顺市平坝区检察院。张梦云 摄


前述“专家论证意见”亦认为,周怀林与国家工作人员肖彩虹之间不具有长期交往的事实与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宜认定为关系密切人。招商引资协议中的“唯一申请人”“独家经营权”等投资附加条件不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为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投资,往往会承诺给予投资方一定的政府扶持与优惠措施,双方签订排他性条款的情况也十分常见。现有证据表明,在周怀林向肖彩虹引荐毛世林之后,具体的谈判、项目的落地等流程,均由县招商局、县政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程序推进,不能将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唯一申请人”“独家经营权”等投资附加条件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辩护人和法学专家认为,卓正公司给予周怀林股份、利润分红权及相应钱款的性质为居间服务报酬。根据涉案人员的供述,周怀林在认识毛世林之初,便了解到对方希望在任何地方投资办厂,并表示愿意给予介绍人一定的居间费或股份。


在案证据显示,周怀林在本案中提供的居间服务主要包括:与时任关岭县副县长肖彩虹取得联系,了解到关岭县没有商砼企业,政府非常欢迎企业到关岭县投资;联系毛世林,向其介绍关岭县没有商砼企业等情况;与毛世林等人一同前往关岭县实地考察,并向肖彩虹引荐了毛世林等人;陪同时任关岭县招商局局长等人到四川乐至县考察毛世林的公司;之后不久,毛世林与关岭县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


“由此可见,周怀林的一系列行为是根据委托人毛世林的要求,为其与关岭县订立招商引资合同等进行介绍、提供机会,起到穿针引线的居间作用。周怀林已经成功完成了居间服务,理应从毛世林处获取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专家认为,前期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是80-100万元,后期毛世林提出不给现金,经过商议后折成12%的利润分配份额,1%的干股与12%的利润分配份额均系居间服务费转化所得。


战友们认为,周怀林是卓正公司股东、高管,本案指控周怀林受贿罪,而行贿方卓正公司以盈利分红、股权转让的形式向该公司股东、高管行贿,法理上难以成立。“为地方政府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后收取报酬是通行惯例,合情合理合法。如果这也是犯罪,以后谁还敢给当地介绍招商引资项目?”



04‍
共同犯罪?主犯并无该起犯罪指控后又紧急补充

在周怀林涉嫌受贿罪一案中,周怀林被指控与肖彩虹共同受贿350万元,但在肖彩虹案的《起诉书》中,并没有对肖彩虹参与该起共同受贿罪行的指控。然而,周怀林案一审庭审结束3天后,公诉方却对肖彩虹进行了补充起诉。


战友们质疑:周怀林受贿罪成立必须依附于公职人员,肖彩虹案《起诉书》中本无该笔共同受贿的指控,周怀林案庭审后肖彩虹突然遭到了补充起诉,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在肖彩虹案尚未开庭的情况下,就先对周怀林案开庭审理,而且是在肖彩虹案没有该笔受贿指控的情况下进行,其程序又是否合法?

 

安顺市平坝区法院。张梦云 摄


周怀林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认为,公诉机关、合议庭将受贿罪分案移送、分案审理,不同意周怀林案与肖彩虹案合并审理,剥夺了同案人员之间相互质证的权利,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本案的公正审理。


辩护人认为,按照周怀林《起诉书》的指控,肖彩虹是周怀林受贿罪一案的共犯,从犯周怀林被控犯罪事实必须依托于肖彩虹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周怀林案却被先于主犯肖彩虹开庭审理,且公诉方当时并未起诉肖彩虹该起共同受贿罪行,这是本案的一大硬伤。即使追加或补充起诉,也应当合并审理,否则就是带病起诉、违法起诉。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是肖彩虹,周怀林只能是作为肖彩虹涉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辩护人认为,在肖彩虹未被认定参与该起共同受贿犯罪之前,不能认定周怀林构成受贿罪,上述程序问题已经说明本案就是一个错案。


“此前肖彩虹案中并不存在该起共同受贿犯罪的指控,而周怀林案中却无端生出肖彩虹共同受贿的罪行,而且还是周怀林构成共同受贿罪的前提条件。”一位法律人士认为,这个事件的本质是规避应当参与诉讼的肖彩虹及其辩护人,阻止当庭对质、询问,通过枉法判决构陷周怀林,然后又用该枉法判决构陷肖彩虹。


周怀林的军功证书。受访者提供


“周怀林因两次参战、献身国防事业积劳成疾,是对国家有贡献的人。我们曾与他在作战中同甘苦、共患难,因此对本案深切关注。”周怀林的战友们在联名信中表示,“我们也是对党忠诚、爱国爱军、知法守法的群体,秉着合理的诉求,希望周怀林案能够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不能让参战老兵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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