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都是浮云,精神才是内核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Author 朱海就
企业家不是人人都能做,但是企业家才能、精神,人人都或多或少有一点。所谓企业家才能,就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做出负责任的判断”的能力。
所以,纯粹的企业家在市场中活动,而有企业家精神的人在社会中活动,他们都在创造价值。
而企业家必须在一定制度中活动,那么企业家和制度是什么关系?
01
企业家精神先于制度
有助于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制度,本身必须是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产物,是演化产生的,而不是人为设计(或人为维持的)出来的。
如能够设计出这样的制度,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理性的狂妄,你怎么知道这种你人为设计或维持的制度就是对人民最好的?
对人民最好的制度,应该是人民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产物,政府应该在事前保障人们有权利发挥企业家才能,在事后对人民行动的产物予以发现和确认,而不能说自己设计的这套制度对人民是最有利的,你们人民要听我的。
这里,事前保障人们有权利发挥企业家才能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如果人们没有机会发挥企业家才能,那么好的制度就不会出现。
好的制度是从人们发挥企业家才能中产生的。能否产生好的制度取决于是否允许个体发挥才能,因为没有人可以事先把有助于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制度设计出来。
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来自于它是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产物,而不是其他,比如是通过暴力革命推翻原来的政权,或是改善民生等等,因为这些都意味着“人为设计”。
人为设计或维持的制度,有两个有害的结果:一是破坏正当性,二是破坏经济发展。两者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因为正当性意味着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发挥企业家才能,只要不直接伤害他人。
从演化角度看,正当性是指个体的行动边界(也就是产权)受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所产生的规则的协调。而经济发展是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产物。所以正当意味着发展(或效率)。
可见,不存在两套不同的制度,只有一套制度,即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制度,这套制度既保证了正当性,也实现发展。
制度和企业家应该是统一的,制度应该是作为企业家行动的产物而存在。
02
人造制度的恶果
相反,如“制度”是人为的,不是企业家行动的产物,那么制度和企业家是割裂的,是两张皮,这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最坏的情况,经济不发展,个体的权利也没有,如中后期的前苏联和朝鲜,中国古代很大程度上也是这样;二是经济有发展,但个体的权利至少受一定的压制;三是有权利,但经济不发展,失败的民主国家,如拉美这些国家。
对于这里说的第二种情况,也就是经济有发展,但权利受压制的情况,我们要多做些说明。这种情况下,经济的发展也是暂时性的,早期列宁搞新经济时代的前苏联,还有以前的委内瑞拉或阿根廷也是,这些国家都曾经辉煌过,后来衰落。
道理在哪里?这是因为经济发展只有在企业家精神得到释放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如企业家精神也会被压制或被扭曲,这样经济发展自然是受影响的。
前面讲,保障个体权利的规则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则是一体的,不是两套不同的规则,这一规则是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产物,不是人为设计的或维持的。
因为人为设计或维持的规则不可能刚好和演化产生的规则(也就是个体发挥才能所产生的规则)一致。这种人为设计的规则可能被用于服务于设计者自己的目标,用哈耶克的话说,这种规则属于立法而不是法律。
人的权利是一个规则问题,人的正当权利由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所产生的规则限定的。就是说,关于权利的规则不应该是人为规定的,也应该是企业家行动的产物。
在这点上,其实很多民主国家和集权国家有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很多权利是人为规定出来的,比如福利制度,白左诉求的权利,黑命贵抗议运动中的那些人。
如限定权利的规则是人为设计产生的,而不是演化产生的,也就是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结果,那么这意味着人的权利受侵犯,人的行动被扭曲,同时赋予某些人特权。
人为设计的制度会扭曲个体的行动,使个体的行动和没有这种人为设计的制度时不一致。这个“扭曲个体的行动”的问题,甚至比“产权保护”的问题更加严重,因为说到产权,通常人们只会想到“产权保护”,没有想到“行动的扭曲”问题。
“坏的”制度,也就是人为设计产生的制度,会扭曲人的行动。比如高考制度,以及高校的量化考核制度。
人的行动遵循什么规则,这是一个问题,究竟是人为设计产生的规则,还是企业家行动自发产生的规则。只有后面这种规则才意味着自由。
03
演化VS设计
人为设计的制度和保护权利(也就是发挥企业家才能)的要求是冲突的,或者说,必然不一致。
当然这有程度的差别,有的人为设计的制度有一定的开放性,部分地允许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也就是保护了个体的权利)。有的人为设计的制度是非常封闭的,如朝鲜,个体的权利很少,也就是个体没有机会发挥企业家才能,当然经济也不可能有什么发展。
只有顺应企业家才能的发挥而生成的制度,才是“发展型”或“开放型的”,为什么呢?因为制度是行动的产物,只有人的行动,也就是企业家才能的发挥,才能带来制度的改变,也就是制度的发展或进步。
如果是人为设计的制度,那是封闭型制度,是“内卷型”的,如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可能是超级稳定的,如朝鲜这种。把人为设计或维持的制度称为封闭型制度,把这种制度占主导的国家称为封闭型国家,当然封闭的程度有差别。
还要说明的是,为了维护人为设计或规定出来的制度,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因为不投入资源,放松管制,那种自发形成的制度,也就是作为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产生的制度就会成长起来,使人为的制度受威胁。
但是,如投入大量资源维持人为的制度,甚至壮大人为的制度,那么自发生成的制度(市场)就会被压制,社会就会陷入停滞,市场部门就会萎缩。
为了维持人为设计的制度,需要从市场部门汲取大量资源去维护人为制度的目标,这样就削弱了市场部门。如放松管制,让企业家行动所自发形成的制度成长起来,这也就是改革。
可见,人为设计或维持的制度和企业家行动所形成的制度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04
转型才能避免贸易冲突
上面从企业家角度,给出了一个政治制度的一般性原理框架,指出了人为设计的制度和经济发展是有内在紧张关系。
一个国家的转型,就是制度从人为设计的制度转向自发演化产生的制度,也就是企业家行动所产生的制度。经济的发展也好,社会的发展也好,都是这种制度转型的副产品。
可见,企业家才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好的制度是否生成,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经济社会是否发展都是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
从企业家角度,过去七十年,中国经历了前两个阶段:从不承认企业是财富创造者,到承认企业家是财富创造者。未来需要进入第三个阶段,即承认企业家(无数个体)也是制度的创造者。
只有接受这种“一般性原理”,才能最终消除目前世界贸易冲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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