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
社会科学的事实
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术语来描述我们在本章所要谈及的学科群体,尽管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使用过的含义上讲,“伦理科学”这一名词的确差不多已包揽了这一领域的全部内容,但它却早已不合时尚;并且当前它的含义也不为大多数读者所欣赏。由于这个原因,虽然我们有必要在标题中使用“社会科学”这一人们熟悉的名词。但是我仍然必须先强调指出:并非所有与社会生活现象相关的规律都是我们将要讨论的特定问题。例如,人口统计数据,或者有关传染病传播的研究,无疑都涉及到社会问题,但它们却没有引起任何必须在此加以考虑的特定问题。它们可以说是真正的社会自然科学,并且与其它自然科学没有什么实质差别。但是,它与对语言或市场的研究不同,也不同于对法律和大多数其它人类制度的研究。我个人提出加以考虑的,正是后面这样一组学科,并且我为此只得使用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被误解的名词——“社会科学”。
由于我主张,经验的作用在这些知识的领域中与在自然科学中完全不同,因此,我最好还是解释一下,我本人起初是满怀对自然科学方法普遍有效的信心来开始详尽探讨自己的论题的;不仅我最初的技术训练主要是科学性的(在科学一词的狭义上),而且在哲学或科学方法方面,我所受的少得可怜的训练全部都来自于马赫学派,后来则是逻辑实证主义学派。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具有提高知识的效果,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知识变得越来越有局限性。可以肯定地说,在经济学领域,所有那些被视为讲道理的人们正在不断地违反来自自然科学实践并且为人们所接受的科学方法原则。而且,即使是自然科学家,当他们开始讨论社会现象时,至少就他们维持某种普遍的观念来讲,一般地做着同样的事情。但是,当自然科学家急于尝试将其专业思维习惯应用于考虑社会问题时,却常常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就是说,这种尝试对所有这些领域的专业工作者而言,似乎是全然没有道理的。然而,尽管表明大多数使社会科学“科学化”的具体尝试纯属荒唐是很容易的事情,可是要力争使人信服我们自己的方法却并非易事。虽然我们的方法在特定的含义上能使大多数人满意,但是要用批评的眼光来看,它恐怕就有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中世纪经院主义”之嫌疑了。
二
现在让我结束引言,直接进入中心论题,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必须讨论哪些类型的事实?这一问题立即引出了另一个从很多角度讲,对我要解决的问题都极其重要的问题,即,当谈及“某种类型的事实”时,我们意指什么?这些事实对我们来说是确定的某种事实呢?还是我们通过某种观察方式使它们成为这样的一些事实?当然,我们所有的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在某种程度上都来自于感觉,所以说是来自于物质事实(physical fact )的知识。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一切知识只是一些物质的事实呢?这取决于我们对“一种事实”如何下定义。物质科学(physical science )类推法将会解释清楚。我们能想象得出的各种杠杆或钟摆都具有化学和光学的特点,但是,当我们谈论这些事物时,却并不谈及有关化学和光学的事实。使很多单个事物成为某类事实的,是它们的这样一些特征——我们将其选择出来将它们视作一类。这当然是很平常的事情。但它意味着,尽管我们所能论及的一切社会现象都具有物质方面的特征,可是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它们却不必都是“物质事实”。这要取决于我们为了讨论问题将如何找到对其进行分类的合适方法。我们所观察的人类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对象,是否由于它们对观察者来说物质形态相同或不同,才成为相同的或不同类型的事物?是不是还有其它原因?
现在社会科学所关心的无一例外地都是人类对其环境——其它人或其它事物——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如这样说,我认为这些行为方式是社会科学建立人们之间关系模式的基本要素。那么假如我们想解释或理解人类的行为,我们须怎样对他们活动的对象进行定义和分类呢?是这些对象的物质属性——这是我们通过对其进行研究能够发现的东西——还是其它别的因素,是我们在试图解释人们的行动时必须进行分类的对象?让我们先来考虑一些例子。
我们用诸如工具、食物、机械、武器、词汇、句子、通讯和生产活动——或它们之中的任何一种作为例子。我认为这些都是会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不断出现的人类活动对象的合理例子。很容易看出,所有这些概念的更具体的例子也一样,并不涉及这些事物的某些客观特征,或者观察者能发现出的东西,但是却涉及到别人对这些事物的看法。这些客体甚至不能用物质名词来定义,因为不存在某类中任一个个体必然拥有的单一物质属性。这些概念也不仅仅是我们在所有物质科学中所使用的某类东西的抽象,它们从这些事物本身的一切物质属性中抽象而来。它们是所有有时被称为“技术概念”的实例,它们只有通过表明三个术语之间关系来规定;目的,拥有这种目的的人;以及人认为对于目的是合适的手段的对象。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就能够说,所有这些客体不是根据其“实际”特征来定义,而是根据人们对它们的看法进行定义。简而言之,在社会科学中,事物的名称要根据人们的观念来决定。假如有人这样认为,并且也由于有人这样认为,那么,货币就是货币,词汇就是词汇,化妆品就是化妆品。
上面所述并不十分明确,这是由历史的偶然性所致。即,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人的知识差不多都与我们自己的知识相类似。当我们想到那些具有完全不同于我们的知识的人时,例如迷信巫术者,这个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很显然,用来保护佩戴者生命的符咒以及为获取好收成而举行的祭祀仪式,都只能根据人们对这些东西的信念来定义。但是,不管我们的信念是否与这些人一致,我们试图解释人们行为时须用的概念的逻辑特征是一样的。从理解一个人的行为这一目的看,药是否为药,主要取决于那人是否相信它是药,而与我们这些观察者是否赞成那是药没有关系。有时候在思想上弄明白这种区别好像有点困难。例如,我们可能把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作为“客观”事实来考虑,但是当我们在研究家庭生活中使用该概念时,与此相关的并非是:x是y的自然后代,而是,x与y当中的一个或两人都相信这是事实。这种相关特征与x和y都相信他们之间存在某种精神联系而我们认为不存在这一情形也没有什么差别。也许,一般来说相关特征都呈现得非常明显,并且,显而易见,认为不存在为观察者所拥有而不为正在行动的人所拥有的超级知识,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人们行为的动机。
那么,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人类活动的对象是否具有相同或不相同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从属于相同或不同的种类,并不依据于我们这些观察者对它们知道些什么,而是依据我们认为被观察者知道些什么来确定。我们多少有点,并由于后面即将考虑的原因,把知识转嫁给被观察者。在继续探究这种把有关对象的知识转嫁给活动着的人们究竟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这种转嫁意味着什么,以及我们用这种方法定义人类活动的对象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等问题之前,我须花点时间去考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不得不对付的第二种因素,它不是人类活动所面对的环境,而是人类活动本身。当我们考察各种不同的人类活动类型(讨论可理解的人类行为时必须使用它们)的分类时,我们所遇到的情形恰恰与我们在分析人类活动客观对象的分类时遇到的情形一样。我在前面所举的最后四个例子可归入这方面。词汇、语句、通讯和生产活动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例子。那么,在我们讨论可理解的行为时,在相应的意义上,是什么使两个实例成为同一个词汇或同一类生产活动?这些事例的确没有任何共同的物质特征。这并不是因为我明确知道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于“sycamore”这个词的发音有什么共同的物质特征,而是因为我知道,x或y打算使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意指同一词汇,或者他们把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完全作为同一个词汇来理解。对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我是作为同一类的事例来对待的。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任何客观上和物质上的类似性,而是因为从事活动的人们有这样的(被我们强化的)倾向。据此,我把在不同环境下某人制造产品,比方说一个纱锭的不同方法作为同一生产活动的事例。
请注意,无论在人类活动的对象方面,还是在人类活动的本身,我都没有认为它们的物质特征不会进入分类过程。我所坚持的主张是,没有任何物质特征能够进入任何这些类别的明确界定当中,因为这些种类的要素不必具备共同的物质特性。从而,我们甚至不可能清醒地或明确地弄清,为了成为某一类别的成员,一个客体至少必须具有各种物质特征当中的哪一种。我们可以这样来扼要地描绘上述情况,我们知道,在形态上可能完全不同,而且我们永远也数不尽的客体a、b、c……,由于x对它们的态度相同而成了同一类客体,但是,x对它们的态度都一样这一事实,只有通过下面的假说才能再一次确定。即,x将通过α、β、γ……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作用于它们。这些行为在形态上存在差异,且不能详尽地列出;但是恰好我们所知的一切却“意味”着它们是相同的事物。
对我们实际上所做的事情的反映的结果,无疑会带来一些小小的纷乱。但是,我认为,在平凡的生活和在社会科学中一样,当我们谈论其他人的理智活动时,这不仅恰好是我们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也是我们总能“理解”其他人所做所为的唯一方式;因而,每当我们讨论我们都知道的,尤其是人类的或可理解的活动时,我们必须依赖这种推理方法。这一点绝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当我们说我们见到一个人正在“玩耍”或正在“工作”,或正在“精心地”做这做那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说那张脸看上去“友善”或“恐怖”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自己指的是什么,但是,尽管我们能够解释我们如何辨别在特殊情况下这些事情的任何一个,我却敢肯定没人能列举,而且没有一种科学——至少迄今为止——能够告诉我们使我们认识到这些事物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质属性。任何这些种类的要素所拥有的共同特征并不是物质的属性,而一定是别的什么东西。
事实上,每当我们解释人类活动时总要把它当成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目的或者有含义的,使我们不管是在平凡的生活中还是为了社会科学的目的来解释人类活动,都必须既要规定人类活动的对象,也要规定人类活动本身的不同种类。这种规定不是用对象方面的言词,而是根据从事活动的人的看法或意图,于是这带来一些很重要的结论:即,对象的概念中,从分析角度看,包括了这些行动的未来内容,这种丰富性并不逊色于我们所能做的。如果我们根据一个人的态度定义某个对象,那么,这个定义当然就会隐含一种对人们对待事物之态度的看法。当我们说某人拥有食物或货币的时候,或者说他讲出某个词汇时,我们的意思也包含有他知道食物能吃,货币能用来买东西,词汇则能被理解,以及其它含义。这种含义是否在任何方面都很重要,即它是否在各方面都明显增加我们的知识,取决于当我们对某个人说这个或那个东西是食物或货币时,我们是否仅列举了作为这种知识之来源的被观察的事实,或者取决于我们是否意指比那更多的东西。
我们究竟怎样才能了解一个人对其环境持有某些特定的信念呢?当我们声称知道他持有某些信念时,当我们说我们知道他把这种东西作为工具来使用,或者他把手势或声音作为一种交流手段的时候,我们意指什么?我们的意思仅仅是指在特殊情形中我们观察到的东西吗?这些情形例如,我们看见他吞嚼食物,或挥舞铁锤,或制造噪音,或者,当我们说我们“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以及谈论他“为什么”做这做那的时候,我们是否总要把超出自己所观察到的东西强加到他身上?这些强迫转嫁给他的,至少超过了特殊情况下我们能观察到的事情。
假如我们暂且思考一下引出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行为类型,那么这当然会很快清晰起来:在讨论我们怎样看待别人有意识的活动时,我们总是会依据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把别人的行为及其行为对象纳入到根据我们自己大脑中的知识来规定的种类或范畴中去。我们假定他人对某种目的或工具,一种武器或食品的认识与我们是一样的,正如我们假定他人象我们一样能知道不同颜色和形状之间的差别一样。于是我们总是通过设想另一个人处身于我们所知道的对象分类系统,对我们实际看到的那个人的行为添油加醋,而不是从对别人的观察中懂得如何分类;这是因为这些类别都是我们所设想的。例如,假使我们看到一个人穿过挤满车辆的广场,躲开某些车辆或暂停下来让其他人先走,我们便知道了(或者我们相信我们知道)比我们用肉眼观察到的多得多的东西。要是我们见到一个人在某种与我们从前所观察到的截然不同的物质环境中行动的话,上述结论也同样正确。如果我开始见到一块石头或雪块从山上往下冲向一个人,并且看到他在逃命,我会懂得这种行为的含义,因为我知道在同样的环境中我自己将会做什么或者可能做什么。
毫无疑问,我们一直在假定自己能够用这种方法根据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并在大多数情况中,这样做的确行得通。但是问题在于我们不可能永远正确。通过观察某一个人的少数活动,或者听他的少量言论,我们确定此人是健全的而不是精神错乱的,从而排除他做出无数“古怪”行动的可能性。这些行为是我们当中任何人都从来无法数清楚的,并且它们恰好与我们所知的理性行为不相适合——它们只是那些不能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来类比解释的行为。我们既不可能确切他说明,我们如何在实践中了解一个人神经正常而非错乱,也不可能排除万一我们是错误的可能性。但同样地,我们可以从一些观察中,很快地得出某个男人正过着独身生活或在追逐异性,或者正在谈恋爱以及在惩罚另一个人等等结论。尽管我可能从来没有见过像他这样用这种特别的方法来做这些事情;然而我得出的结论,对所有实际目的而言却完全可以充分肯定。
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科学分析中使用这样一些概念是否合理,它们是我们都“直觉地”认识到,并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毫无犹豫地使用,而且所有的社会交往和人们之间的交流都建立在其上的事物的一种状态。或者,是否由于我们不能提出任何确实的条件,来有把握地推论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假定条件确实已具备,我们就应当避免上述行事方法?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决不能肯定任何特定的事例是否能真正地包括在我们讨论的某一类别中,尽管,我们都同意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我们的判断会是正确的。我们最初所感到的犹豫大概是由于在社会科学中保留这样一种推断的程序似乎有悖于当代科学思想发展的明显趋势。但这种冲突是否果真存在呢?我所指的这种趋势已被正确地描绘成一种从物质科学中逐步消灭所有“具有人的特点的”解释的趋势。这真正意味着我们处理人的问题时也不得使用任何“具有人的特点的”的方法吗?或者,只要我们使用这种方式,这种对于过去趋势的推断之荒谬性不是马上就相当明显了吗?
当然,我绝不想在这一点上提出与行为主义者的方案相联系的所有问题,尽管在对我的主题进行更加系统的研究时很难避免这样做。实际上,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只是:社会科学是否能够讨论与纯粹行为主义的言词有关的那类问题;或者甚至说,是否可能存在始终如一的行为主义。
在解释其他人的行为时,借助于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区别的运用(这里稍有疑问),我们或许能够阐明严格的经验因素与我们从自己头脑里的知识中附加上去的部分之间的关系。我在特定的环境中将什么样的面孔认做“友善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经验问题。但是,当我说这是一副“友善的面孔”时,我所意指的是什么?在这个词的通常意义上,经验并不能够告诉我。我用“友善的面孔”所意指的东西并不取决于不同具体事例的客观属性,我们可以想象得出这些具体事例没有共同之处。但是,我试着把它们作为同一类的个体来认知——而且,我知道,使它们成为同一种类的不是它们的某种物质属性,而是一种转嫁上去的含义。
当我们转移到熟悉的环境之外时,这种区别的重要性随之增长。只要我的活动局限于与自己同一类的人们当中,我就可能根据银行支票或左轮手枪的物质属性得出结论:对持有者来说,它们是货币或是武器。当我见到一个拿着一个贝壳或一根细长管子的土著人时,这些东西的物质属性并不能告诉我什么。但是经过观察发现贝壳对他是货币,管子是武器,这会把事情搞清楚——这种观察就能够比如果我不熟悉货币或武器的概念时,这些同样的观察给予我更多的启示。在这样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我开始理解人们的行为。我能够使自己适合于一种“有道理”的行为方式,恰恰是因为我渐渐地不把它当成在一种拥有特定物质属性的事物,而把它当成是一种符合我自己有目的行为模式的事物。
如果当我们谈到理解一个人的行为时,就是在使我们实际观察到的东西符合于我们头脑中已形成的模式,那么当然我们观察的人与我们自己的差别越大我们能够理解的东西则越少。但是,这还会使我们不仅不可能认识到某种与我们自己的观念不同的见解,而且连谈及这种见解都毫无意义。当我们谈论其它观念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因为我们观察的事物适应于我们自己的思维方式,所以我们能够将我们所观察的东西联结起来。但是,在来自于我们自己的观念方面的类推法有可能中止的地方,即我们不再能够理解的地方,谈论观念简直没有什么意义;到那时所存在的仅仅是一些我们可以只根据观察到的物质属性进行分组和分类的物质事实。
在这方面,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当我们从解释与我们自己十分相似的那类人们的行为转移到解释那些生活在非常不同的环境中的人们的行为时,首先失去解释人们行为作用的,正是最具体的概念,而最一般或最抽象的概念的作用则最长久地保持下去。我所具有的关于日常事物方面的知识、以及用特殊方式表达思想或感情的知识,在解释大地岛居民们的行为方式时就会没什么用场。然而,我通过达到目的的手段,如使用食物或一件武器,一个词汇或一种符号,也许甚至一种交易或一种礼物,来理解我所意指的东西,这在我企图理解这些居民的所做所为时,仍然会是有用的,甚至会十分重要。
三
迄今为止,我们的讨论一直局限在我们讨论社会现象时如何对个体行为及其对象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现在,我必须转向讨论使用这些分类的目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即使对分类的关注占用我们很多精力——确实大多了,例如在经济学中就是如此,以至于该学科的最著名的现代评论家之一把它描述为纯粹的“分类”科学——但对分类的关注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象所有的分类一样,对任何我们想解释的东西而言,这仅仅是一种排列事实的便利方法。然而,在能够转而讨论新问题之前,我必须先从我们的思维习惯中清除一种普遍的误解;其次,还必须对为使这种分类顺利进行而常常做出的某种主张进行解释,这种主张,对任何一个受自然科学教育成长起来的人来说,听起来十分可疑,而它只不过是根据我们对象的性质做出来的。
人们认为,社会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个体行为,这是一种误解,而要是认为我们所使用的精细分类过程本身就是在解释个体行为,或是为了解释个体行为,那就更错了。实际上,社会科学的确并不是做这类事情的科学。假如说有意识的行为能被“解释”,那么,这是心理学的任务而不属于经济学或语言学、法学或任何其它社会科学的范畴。我们所做的事情只不过是对我们可以理解的个体行为进行分类,并发展这种分类。简言之,是把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任务中所必须使用的材料有秩序地排列起来。经济学家常常有点羞于承认他们的这一部分任务“仅仅”是一种逻辑推理,并且,其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或许也同样如此。我想,如果这些人坦然地认识和面对这一事实,我们就会十分明智。
前面提到过的那种为使分类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主张,直接产生于作为应用逻辑学的一个分支的我们的任务之首要部分的这种特性。但这种主张初听上去却很令人吃惊。它认为,我们可以用一种“先验”、“推理”或“分析”的形式,从自己头脑的知识中派生出一种(至少在原则上)理智行为的所有可能形式的彻底的分类。当有人指控我们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之外编造知识并且存在其它一些同样滥用的名称之时,所有对经济学家的嘲笑正是针对这种主张,尽管这些指责很少公开地而总是隐含地进行。但是,无论我们什么时候讨论理智的行为,当认识到我们在讨论能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的行为时,这种主张就不会令人吃惊,并且实际上不过成了一种自明之理。如果我们只能理解符合自己观念的东西,那么这就必然会使我们一定能找到我们的观念可以理解的全部东西,当然,当我们说我们在原则上能对所有可能发生的可理解的行为方式进行详尽无遗的分类时,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找到我们在解释人类行为中已在使用但至今还没有分析或弄清楚的思维过程。我们的确一直在这样做。我的意思是,当我们讨论任何特殊类别的可理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我们已使用的“类别”一词的意义上说属于一类)时,那么我们就可能为那个领域内的行为提供一种详尽无遗的适合于这一领域的分类形式。例如,假若我们规定所有的可选择行为是经济行为,由于缺少有可能达得到目的的手段,这种选择是必要的;于是,我们就可以一步一步地把可能的情形细分成可选择的对象,这样在每一步骤上都没有第三种可能,也就是说,一种既定的手段可能只对一种或多种目的有用,一种既定的目的也许能通过一种或多种不同的手段来实现;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有选择地或者需要集中地使用不同的手段,等等。
但是,我必须放下我所谓的任务的第一部分,而转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怎样使用这些精细的分类的问题,简单地回答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说,我们把已作这种分类的个体行为的不同类别作为要素,并用这些要素来建立假想的模型,从而努力重现我们已知的周围世界中的社会关系模式。但这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这种方法是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正确方法。人们不禁要问,在这些社会结构中,难道最终也没有我们应该观察和衡量的确定的并可触知的社会事实——就像我们观察和衡量物质事实一样?我们难道不应在此至少是通过观察和体验,而不是通过用在我们自己的思想中发现的要素“建立模型”,来得出我们所有的知识吗?
人们普遍认为,当我们从观察个体行为转向观察社会集体的行为时,我们就是从模糊和主观预测的王国转向了客观事实的王国。这就是那些认为通过模仿自然科学模式能使社会科学变得更“科学”的人们所持有的信念。这种信念的思想基础由“社会学”的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在其著名论述中表达得最为清楚。他指出,在社会现象的领域,就象在生物学的领域一样,比起其组成部分来,“客观事物的整体肯定会被更好地了解并被更快地接受”,他试图创立的大多数科学都建立在这种信念或类似的信念之上。
我认为,那种把诸如“社会”或“国家”,或任何特别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等社会集合体视为在任何意义上都比可理解的个体活动更加客观的观点,是纯粹的幻想。我要表明的是,我们称做“社会事实”的,从自然科学使用“事实”一词的特殊意义上说,和个体行为或他们的对象一样也不是什么事实。这些所谓的“事实”,不过恰恰与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所建立的那些模式一样,是一种根据我们自己的头脑中所找到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因此,我们在那些科学中所做的事情,从一种逻辑的意义上看,恰恰与我们在谈论一个国家或社团、一种语言或一个市场时所做的事情一样,我们只不过把日常谈论中隐藏的或含混的东西弄清楚些。
在此,我不可能与任意一种理论社会学科相联系来解释这一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我能够做到的只是与此有关的这些理论社会学科中的一个——经济学。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也许要花费比花在技术细节方面更多的时间。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假如我这样做时尽力与社会领域中杰出的描述性的和经验性的(在某种意义上)学科,即历史学相联系的话,那么,也许会更有助于我们的研究。考虑一下“历史事实”的性质是非常恰当的,因为那些想使社会科学变得更加“科学”的人不断地劝告社会科学家从他们的事实转向历史,并用“历史方法”来代替这种经验的方法。实际上,在社会科学本身的范围以外(似乎特别是在逻辑学家中间),历史方法是概括社会现象的合理途径,看来这几乎成为普遍所采纳的教条。
我所说的历史“事实”是什么意思?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讲,人类历史所涉及的事实对我们而言是否像物质事实一样重要?滑铁卢战役,以及路易十六统治下的法国政府或封建制度是何种类型的事物?等等。倘若我们先不直接处理这个问题,而是考察一下我们如何决定自己所具有的任何零星信息是否能构成滑铁卢战役的部分“事实”,或许我们就会深化对此问题的讨论。我们要问,刚好在拿破仑防线北翼之外犁田的农民是不是滑铁卢战役的一部分?或者,在听到巴士底狱风暴的消息时丢掉其鼻烟盒的骑士算不算法国大革命的一部分?对这种问题追根究底至少将会表明,我们不可能根据时空的同性物来定义一种历史事实。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并非都是同一历史事实的一部分,而且同一件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并不一定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古典希腊语言或罗马军团组织,18世纪波罗的海贸易或习惯法的演变,以及部队的移动——这些都是历史事实。在这些事实中,没有任何物质标准能告诉我们什么是事实的一部分以及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任何对它们加以定义的尝试都必定采取某种思想重建的形式,或某种模式的形式;而可理解的个体态度是这些形式中的要素。显然,在大多数情形中,这种模型是如此地简单,以至于其构成部分的相互联系十分显而易见,从而把这种模型称之为“理论”几乎就没有什么道理。但是,如果我们的历史事实像一种语言、一个市场、一种社会制度或一种土地耕种方式那样复杂,那么我们称之为事实的东西或者是一种周期发生的过程,或者是一种持久联系的复杂模式,这种持久的联系对我们的观察而言并非“既定”,而我们只能费力地重建,而且仅仅因为其中一部分(我们从这些联系中建立结构)对我们而言是熟悉的并可理解的,所以我们才能重建。自相矛盾地说,我们称之为历史事实的东西实际上是一些这样的理论,即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它们恰恰具有与社会理论科学所建立的更抽象或更一般的模型相同的特征。实际情形并非这样:我们首先研究“给定的”历史事实,然后也许才能对它们进行概括。当我们从自己具有的关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知识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宁肯把某种理论视作与历史事实有明确关系的特定部分,并且也是同一历史事实的构成部分。我们从来没有把国家或政府、战争或商业活动以及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当我们使用这些名词中的任何一个时,我们总是指通过明确的关系把个体活动联结起来的某种理论结构;就是说,我们使用一种告诉我们什么是及什么不是我们的问题的组成部分的理论。它不会改变这种见解,即,我们的信息通报者或资料提供者常常为我们完成了理论化的工作。这些人在报告事实方面,总是使用诸如“国家”或“城镇”之类的术语,这些术语不能用物质方面的言词进行定义,而是指各种复杂关系;明确地说,这种关系构成了某一方面的“理论”。
那么,在我们所使用社会理论一词的意义上,从逻辑上讲,其比历史学重要。它阐明了历史学所必须使用的名词。当然这并非不符合这样的事实:历史研究常常迫使理论家修正他们的解释,或者根据他可能整理的被他发现的信息来提供一种新的解释。但是,历史学家所论述的领域,不仅仅涉及特殊人们的个体活动,而且还在某种意义上与我们可称之为社会现象的东西有关;只有用把历史因素组织到一起这样一种理论方法,历史学家的事实才能被解释成某种类型的事实。历史学家所讨论的社会复杂性以及社会整体性,和有机体(动物或蔬菜类)的世界中恒久的构造不一样,从来都不是既定的。历史学家通过某种建构或解释的行动创造出这些社会事实的复杂性及整体性,这种建构对于大多数目的来说是自发地完成的,并且没有任何精确的注解。但是在某些方面,诸如语言学、经济体制和法律团体等问题,当我们处理它们时,这些事物的结构非常复杂,如果没有精细技术的帮助,就不再可能在没有错误和造成矛盾的危险下将它们重建起来。
这就是社会科学理论的全部目的。它们并不就整体而谈社会的整体,也不自称通过经验观察来发现人类行为的法则,或者发现这些整体的变化。我们可以说,社会科学理论的任务是组成这些整体,并提供结构的关系体系;当历史学家尽力使他实际发现的要素恰当地组合起来成为某个有意义的整体时,他就可以使用这种体系。历史学家不可避免地要不断使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理论。他可能是无意识地这样做,而且在关系不太复杂的领域,他的本能可能引导他走向正确。当他转向诸如语言、法律或经济学等比较复杂的现象,并仍然不屑于利用理论家为他制造的模型时,他几乎注定会失败。理论家将会有效地指出这种“陷入失败”的情况:或者向这位历史学家证明他已陷入矛盾之中,或者向他表明,在他的解释中他已确定了“因果关系”的一种顺序;但只要他的假设更为明确,他将不得不承认这种顺序与他的假设不符。
由此会产生两个重要的结论,在这里我只能进行扼要的说明。第一,社会科学理论不是由经验规则意义上的“法则”组成,这种经验规则是关于用物质的言词可定义的对象的行为的。社会科学理论的所有企图不外是提供一种推理的技术。它在联接个体事实方面有助于我们,但它象逻辑或数学一样,不是针对事实。因此,第二个结论是,社会科学理论从来不能借助于事实而被证明是正确还是谬误。所有我们能够证明而且必须证明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中我们的假设存在。我们已经点到了它所引起的特殊问题和困难。在这一点上,产生了真正的“事实问题”——尽管人们对此不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常常能肯定地回答。但是,理论自身,用于解释的思想体系,从来不能被“验证”,而只能对其一致性进行检验。它可能是不贴切的,因为它所涉及的条件从来没有出现过;或者,它可能被证明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考虑足够数量的条件。但是它可能同逻辑学或数学一样不能被驳倒。
但是,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通过由可理解的因素建造模型而“组成”社会的“整体”的这种“综合性”理论(我喜欢这样称呼它),是否就是社会理论的唯一种类。或者,我们是否也可以不将目标放在作为整体的这些整体行为的经验的概括上,或者,也不把目标放在作为“历史方法”之研究对象的语言或制度的变化规律上。
这里,我将不去详述这种难以解决的矛盾。当坚持维护这种方法的人首先强调所有的历史现象都是独一无二的或单一的,然后进而声称,他们的研究能够得出一般化结论的时候,他们就常常使自己陷入这种矛盾当中。在我们于任何具体的情形中所能发现的无数的各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方面,我倒更想得出这样的观点,即,如果只有那些我们可以用我们的思想模型把它们联接起来的社会现象才能被视为是一个客体的一部分,那么该客体就不可能具有超过我们的模型揭示出的那些属性之外的属性。当然,我们能继续建立一种与具体情况越来越密切地相适应的模型——如一种拥有前所未有的丰富内涵的国家或语言的概念。但是作为一个种类的成员,作为我们能对之作出概括的相似的单位,这些模型从来不会拥有任何我们未赋予它们的,或者不是从我们据之建立模型的假设中演绎推导出来的属性。经验从来不能告诉我们:任何特殊性质的结构都拥有不是随定义(或者我们解释它的方法)而来的特性。其原因简言之在于,对我们而言这些整体和社会结构从来不象自然的单位一样是既定的:对观察来说它们也不是既定的确定的对象,我们从来没有讨论过真实世界的整体,而常常只讨论借助于我们的模型作出的有选择部分。
由于篇幅所限,我不可能更充分地讨论“历史事实”的性质或历史的客体,但我想简单地涉及一个问题,尽管该问题与我们的主题不是完全相关(但也不是不相干)。“历史相对主义”是非常流行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对相同的历史事实,不同的代际或年龄的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它似乎是同一种幻想的结果,即历史事实对我们而言是明确给定的,而不是一种在我们视为有关特殊问题答案的一系列相联系的事件中进行精心选择的结果。在我看来,这种幻想是由于我们相信自己能够根据其在时空上的等同,用物质的言词对历史事实进行定义。但是,这样来定义一件事,比方说,“1618年与1648年之间的德国”,恰恰不是一个历史事件。在如此定义的连续时空内,我们可以发现无数有趣的社会现象,它们对历史学家而言都是不同的事件。如,x家族的历史、印刷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变化等等。这些事件也许能或也许不能被连接起来,但它们在人类历史中与任何其它两个事件一样都不是一个社会事实的部分。这样,这种特殊的阶段,或任何其它阶段,就不是确定的“历史事实”,也不是单个的历史客体。根据我们的兴趣,我们可以提出任意多的关于这一阶段的不同问题,并相应地不得不给出不同的解答以及建立相互联系的事件的不同模型。这正是历史学家在不同时代所做的事情,因为他们对不同的问题感兴趣。然而,由于我们所提出的唯一问题是,从在既定的时间和地点中发现的各种各样社会事件中,挑选出可以称为一个历史事实的确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事件,因此人们对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答案的经历,当然不能证明他们对于同一历史事件持有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无论为什么,处在不同时代而拥有相同信息的历史学家应该对同一问题给予不相同的答案,但是也没有任何理由能证明有关历史知识的不可避免的相对性这个论题。
我提到这一点,是因为这种历史相对主义是所谓的“历史主义”的典型产物。事实上,这种“历史主义”是把科学偏见误用到历史现象的一种结果,即,历史主义的产生,是由于这些人相信社会现象与自然界的事实一样,对我们来说都从来就是既定的。但是,仅仅因为我们能够理解他人告诉我们的东西,也仅仅因为我们是通过解释其他人的意向和计划来为人所理解历史现象对我们而言才是可理解的。历史现象不是物质事实,但是,我们据以复制它们的要素总是与我们自己的观念相类似的范畴。当我们不再能通过类推自己的观念来解释我们所知的别人的行为时,历史就不再是人类的历史了;然后,它将的确不得不用纯粹行为主义的言词来写,诸如我们可能编写关于蚂蚁堆的历史,或者来自火星的一个观察者可能动手撰写关于人类的历史。
如果你认为,这种对社会科学的所作所为的实际描述,好像是在描述一个似乎一切都不对劲的混乱世界的话,那么,我希望你能记住:这些学科所讨论的,是从我们的立场出发必须用一种不同于观察自然界的方法来观察的世界。按照一种有用的形象说法,就是,我们从外部观察自然的世界,而我们从内部观察社会的世界。在涉及自然的领域之内,我们的概念是关于事实的,并且必须要符合于事实;而在社会的世界中,至少一些最相似的概念是组成那个世界的材料。正如在人们之间存在共同的思想结构是彼此能够进行交流并互相理解的条件一样,这种共同的思想结构也是我们解释诸如那些我们在经济生活或法律中,在语言中,在风俗中所发现的那些复杂的社会结构的基础。
文章摘自弗里德里希·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延伸阅读
哈耶克绝版多年的集大成之作:为时代“立法”,为人类秩序“解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