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背后的洗钱案件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蒙蔽社会公众,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国家的金融运营和经济健康发展。那么如何识别和认定非法集资呢?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通常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法分子在非法集资后常搭配洗钱规划,通过金融业务漂白资金。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揭示非法集资背后的洗钱案件。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成立商贸类“空壳性”公司,利用他人账户走账
2016年,该投资管理公司出资成立商务咨询公司,聘请雷某、李某从事商业调查,并允诺每月支付1万元好处费,要求2人办理银行卡供公司走账使用。
借助银行业务进行洗钱
投资管理公司吸收的大量社会公众资金分散存入雷某、李某的多个银行账户,2人采用同柜取存、实际取现的方式将非法集资款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掩盖其真实来源。
“同柜取存”是典型的洗钱手段,它是“伪现金”业务的一种形式。通过一个取和存的动作,账户就会发生一个取现交易,后续的资金流向不会像转账业务形成连续的电子交易记录,从而将资金交易链条切断,加大监管和追踪难度。
通过投资、消费洗钱
同时,雷某、李某通过将资金转化为房产、汽车、珠宝等财物或参与其他投资活动,掩盖非法集资款的来源和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通过上述方式,雷某、李某2人共转移非法所得1亿余元。2019年11月,拱墅区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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