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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题沙龙 |《数字空间的大立法者》

立法研究院 浙江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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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应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翟志勇教授围绕“数字空间的大立法者”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立法沙龙以线上形式开展,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军教授担任评议人,由立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阮汨君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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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翟志勇教授从“谁是真正的立法者”这一问题切入。指出一部法律的通过,经过了起草、审议、投票等过程。其中,法律专家参与起草,但却不是最终投票通过的人。所以在法理上认为是真正的立法者都不够合适。所以,翟教授指出,对于现代民主社会而言,如果追问谁是真正的立法者,这个问题很难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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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困境,翟志勇教授提出了大立法者的概念,并对概念进行了界定。概言之,大立法者是立法者的立法者,为立法者提供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知识,或者以特有的力量决定法律的形成。如果把判例、习惯法、更广泛的行为规范包括进法律、文化、宗教规范也视为法,那么立法者就产生了变化。在此意义上,孔子也是中国法律的立法者。更进一步,为了明确讨论范围,翟教授将讨论范围限缩在狭义的大立法者上,包括实证法与一些社会规范,但是排除宗教、文明、思维方式上的法。在此意义上,所称大立法者,提供了一种秩序,最终经由立法者,成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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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翟志勇教授回答了为什么数字空间需要大立法者,以及大立法者能够做什么。技术变革带来了互联网空间的诞生,拓宽了人类的空间。互联网空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的物理空间,具有“人造性”和“互构性”。每一个互联网的平台,其信息技术打造的空间,谁创造了该数字空间,就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互构性则表现为互联网空间开始和物理空间产生联系,数字空间对物理空间的塑造作用。翟老师主张,应该从数字空间的角度来思考数字问题,乃至从数字空间的角度思考物理空间。如果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相互塑造,那么意味着数字空间的新的法律秩序一定会重新塑造现有的法律秩序,传统法律的框架无法加以规制,需要新的数字空间立法。因此,在数字时代下,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新的法律秩序,成为数字时代的“大立法者”。


在提问环节,翟志勇教授对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关键问题上展开了探讨。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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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彧

联系邮箱:lifayanjiuy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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