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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影响性大案,或将改变阜阳广为流传的说法

方县桂律师 方言方法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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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我2015年因霍邱某拆除违章建筑案,从北京出差到霍邱,经常在阜阳机场中转,和这座城市有了交集。多年过去,阜阳高铁站开通了,城市变得更美丽了,但当地却流传“刷白墙”、“阜阳没有XX党”的说法……



这次,我受邀观摩徐昕老师带队,承办的阜阳陈春柱、葛林林等人涉黑案二审辩护工作。在出租车上,司机说,阜阳近些年被民间称为“刷白墙”、“没有XX党”。在疑惑中,我观摩了团队律师与阜阳市检察院、阜阳中院、政法委、人大、政府交流过程,对案子有个大概了解之后,才发现阜阳人民的这个说法,极具智慧和幽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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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陈春柱被判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12个罪名,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葛林林被判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个罪名,有期徒刑22年。



对一审判决,当事人和本案二审辩护团队普遍认为:一审存在大量严重的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


大量严重的程序违法,主要有:


一、管辖错误。主要包括1.侦查管辖错误,全案几十起案件,由没有管辖权的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却由阜阳市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上落款,并移送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管辖错误,颍州区检察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其检察长具有法定回避事由,而全院予以回避。在此情况下,阜阳市检察院应当商请阜阳中院确定指定管辖的下级法院,再由该下级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本案,直到颍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阜阳中院才指定颍东区法院管辖;


3.一审审判管辖错误。在颍东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颍东区检察院而未退,向阜阳中院索要管辖权于法无据。此外,中院指定管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针对管辖不明的案件,进行诉前指定,由上级法院在案件起诉前直接指定;二是诉后指定管辖,法定管辖地的法院受理后,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宜继续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本案显然都不属于这两类情形。


二、违反回避制度。主要包括1.阜阳市刑侦支队长程广超,因为向本案陈春柱、葛林林亲属索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专案组成员作为程广超下属,与案件产生直接利害关系,皆应回避本案而未回避;


2.一审公诉人丁飞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因为颍州区检察院检察长与程广超有亲属关系,程广超又因办理本案向被告人家属索贿被抓,产生重大利害关系,因此管辖改变。若继续由颍州区检察院检察人员参与本案,改变管辖便毫无意义。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有:


一审判决把分别独立经营不同行业、没有共同经济利益的陈春柱和葛林林硬凑在一起,把陈春柱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把葛林林定为领导者。


然后再把跟二人有共同行为的人放到组织中,根据参与案件的多少,分别被定为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拼凑出一个2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葛林林作为“黑老二”,对组织中的17位骨干和一般成员,根本就不认识,有的连名字都没听过。


此外,部分已结案的治安案件:有的经公安处理结案,有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被“炒剩饭”拎出来,同一事实重复评价,老案回锅一煮,成了黑社会的犯罪行为。


 


据悉,本案被告人葛林林是个热衷慈善的商人,曾在西藏援建喇嘛庙,援助一整座庙的活佛、二十几个小僧。葛林林,是一个子女眼中的好父亲、母亲眼里的孝子,有一个爱他、为他默默付出的妻子。


(图片来自网络)


正如徐昕老师所说,黑社会当然要打,中央扫黑除恶坚决支持,但要依法扫黑,不能黑扫,应当在法律和中央精神的指导下进行。今年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后一年,又赶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牵涉到企业的扫黑除恶一定要审慎处理。当下,要以恢复经济优先,要响应中央精神,把错扣的合法财产归还企业,抓紧时间复工复产、恢复经济。


党领导一切,是我国的现实国情,司法领域也不例外。本案像葛林林这样的人,如果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或将改变阜阳广为流传的某些说法。

本案观察员 方县桂律师 于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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