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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保时捷赛车场“炸道”被烧毁,保险赔不赔?


改装“保时捷”驶入赛车道,车体起火后被烧毁,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吗?

任静远

综合审判三庭

三级高级法官


案情回放


小陈从案外人处购买了一辆德国进口的二手保时捷汽车,车辆存在改装情况。为了便于过户,原车主拆除了改装材料,将改装材料邮寄给小陈。待车辆过户登记、保险信息变更及续保手续办妥后,小陈将改装材料进行重新安装,并更改了排气管位置,使得保险杠与排气管的位置十分接近。


一天,小陈驾驶该车辆到沪上一家赛车场参加赛道体验活动。在赛道行驶到第七圈时,车辆尾部冒烟并伴有火苗窜出,随后车辆起火,车体受损严重,发动机、保险杠、前后轮胎和车辆内饰均有不同程度的烧损烧毁,所幸的是小陈只是左前侧头发被烧焦,并无大碍。


事发后,小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行驶途中车辆排气管高温引燃车体材料并蔓延扩大成灾,且被保险车辆未承保自燃损失险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小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履行保单约定的理赔义务,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款91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并非属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车辆自燃事故。小陈驾驶涉案车辆驶入赛车场,车辆存在特定驾驶行为并持续了一段时间,可认定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涉案车辆存在改装情形,应界定为因改装变化所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小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车辆改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改装后导致后保险杠与排气管相连这一事实,不属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预见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更换装饰件并没有增加车辆的危险因素,车辆进入赛车场并未进行追逐,也未增加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全部诉请。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驶入赛场赛道及涉及改装,是否构成了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


首先,本案中,小陈违规改装车辆,更改了排气管位置,使得保险杠与排气管的位置十分接近,客观上导致在激烈驾驶的情况下,高温的排气管可能引发燃烧危险,使得作为保险标的物的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其次,小陈不仅改装了涉案车辆,还将涉案车辆驶入赛场赛道。尽管仅凭车辆驶入赛场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综合考虑该车已经过改装,同时车辆在赛道行驶过程中存在不断加油门、制动情况,加剧排气管温度上升,结合车辆在赛道中行驶多圈后才出现燃烧这一事实,在涉案车辆存在特定驾驶行为并持续一段时间的情况下,可认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三,从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来看,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为行驶途中车辆排气管高温引燃车体材料并蔓延成灾。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系因车辆改装及赛道激烈驾驶导致的危险程度增加所致。


综上,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小陈未履行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故保险人依法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改装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就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物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变化;(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物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上述案件中,保时捷车辆进行了重度改装,后排气管与后保险杠相连,且最终车辆存在着在赛道不断加油门、制动情况,加剧排气管温度上升,最终车辆排气管高温引燃车体材料并蔓延成灾。这种危险程度的增加显然已经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合理范围,构成了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投保人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对“保时捷”烧毁的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此法官重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等行为。


改装车违法又危险,碰不得!



案号:(2021)沪74民终78号

审判员:任静远



撰稿 | 任静远
摄影 | 陈   伟编辑 | 郑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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