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鹏:商代“玉”字新探
摘要:商代“玉”字系表玉柄形器组系之形,会意字,玉器名词。“玉”之量词双玉为珏,组系为丯。“玉”是夏商时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玉礼器,主要用作祼礼玉瓒之柄。“玉”之概念的形成,或可早至夏代,它是中国王朝文明的重要因子和标志之一。
殷商时期文字中有“玉”字,有学者认为它是象形字,也有学者说是会意字。那么,它是什么玉器的象形呢?它的本意是什么呢?搞清楚上述问题有何重要意义?这些问题,学术界尚未真正解决,有必要深入讨论。殷墟甲骨文字有、、、,或作、,罗振玉首先考证为“玉”字:“《说文解字》:‘玉象三玉之连,┃其贯也。’古文作,卜辞亦作,┃或露其两端也。知即玉者,卜辞地名有从王或从。又字从王,亦从作。又字从珏亦从,其证矣。至古金文皆作王,无作者。”商承祚、王襄、于省吾均持此说。郑杰祥认为上引甲骨文“玉”字应该是二里头文化玉柄形器的象形。他说:“玉字初文似乎不是一系贯三玉之形,实际上它倒很象一根玉棒,其竖划代表玉棒的主体,而中间的若干横划可能象棒身刻着的数道粗节,其竖划上端出头作者,则可能象玉棒上首加缨饰之形。玉字初文作为象形字,或者就是一枚刻着数节的玉棒的象形。但是这种玉棒的形制,文献失载,无法确知,若从田野考古中探寻其踪迹,可能就是二里头文化的一种玉柄形器。”甲骨文有字, 王国维考订为“珏”字。他说:“珏字,殷墟卜辞作、作,或作,金文亦作(《乙亥簋》云:玉十),皆古珏字也。”孙海波《甲骨文编》、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等均释上引甲骨文字为“珏”。甲骨文有字。连劭名认为均应释作玉,属一字异体。于省吾等认为:“字姑释作‘玉’,但与‘’或‘ ’有别……多用于燎祭,而‘ ’‘ ’则无此种迹象,显然存在着区分。” 刘一曼等同意将此字隶定为“玉”,说“玉,本作”,叶玉森则“疑并为珏之古文”,饶宗颐亦释为珏,沈之瑜隶定为“琮”。还有学者将其隶为“戚”,笔者赞同此说, 此字之构形与“ 玉” 大别, 其本体为“”(《屯》2194), 横书写作(《花东》288.8)。但部分从玉文字构形中可以代玉。《乙亥簋》铭文曰:“乙亥,王赐十章一,用作祖丁彝。亚舟。”(《殷周金文集成》3940)“”即玉字;“ ”字,有学者释珏,不确。甲骨文、金文自有珏字,作,与“ ”不相混淆。“章”即璋,学者无异议。则“王赐十章一”应读为“王赐玉十丯、璋一”。“ ”是玉之计量单位,为量词,宜隶作“丯”。《六祀邲其卣》:“乙亥,邲其赐作册一、一,用作祖癸尊彝,在六月,惟王六祀翌日。亚獏。”(《殷周金文集成》5414)字,有人释作“瑞”,隶作;有人隶作“”。其实,释“瑞”、均牵强,甲骨文和金文中并无复例,孤证不立。按字从玉,右上有两撇如丝线飘飞状,与玉字顶上丝绳形象可合。殷墟卜辞中有“ 燎于王亥十、卯十牛” 句(《合》6527正),依词意应为玉器, 字上部与相同。笔者以为应即“”字异体(下部的“ 土” 乃“ 玉” 之省), 即为“ 玉” 字。,有专家释为“琮”,可从。商代甲骨文、金文之“玉”字,或以为是象形字,如上引郑杰祥说;或以为是会意字,如罗振玉说。陈梦家也说:“ 象三玉成串之形。”“大约玉是三个或四个成串的”,孙海波也同意字“象玉连之形”。笔者曾向宋镇豪研究员讨教“玉”字相关问题,他明确表示“玉”字不是象形字而应是会意字。笔者综合各家意见认为,商代“玉”字乃会意字,表示用丝线系连成串的小件玉器。而其计量单位是丯。《周礼·玉人》:“天子圭中必。”《注》:“ 谓以组约其中央, 为执之以备失队(坠)。”《疏》:“按《聘礼》记五等诸侯及聘使所执圭璋,皆有缫籍及绚组。”是谓天子玉圭要用丝带系连其中部,以防坠失。夏商玉器出土时表面往往有纺织品痕迹,便是所谓系连和包裹玉器之“绚组”“缫籍”的遗迹。“玉”有组约,一组便是一丯。王国维释“ ”为珏:“余意古制贝玉皆五枚为一系,合二系为一珏,若一朋。”“盖商时玉之用与贝同也。贝玉之大者,车渠之大以为宗器,圭璧之属以为瑞信,皆不以为货币。其用为货币及服御者,皆小玉小贝,而有物焉以系之。所系之贝玉,于玉则谓之珏,于贝则谓之朋。”陈梦家认为金文《章簋》“玉五工”,玉、工均作。乃工字,工为玉之单位词,《淮南子·道应篇》:“玄玉百工。”注云:“三玉为一工也。”连劭名说:“中国古代玉以珏计算……珏指双玉,从乙亥簋铭文看,‘ ’显然是一个表示玉的计量单位的字,所以王国维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他还认为卜辞“帝五臣”之为珏字,读为工。姚萱认为甲骨文同为玉字,乃一字之异体:“‘玉’跟‘’两形最初应该字形不甚区别,系‘一形两用’的情况。……所谓‘玉一系’即‘一串玉’之形,既适合于表示作为物品本身的‘玉’这个字,也适合于表示其单位即(与两串玉之‘珏’相对应的) 一串玉‘’这个字。”黄载君也认为甲骨文字是表玉之个体单位,说:“古代璧、玉常常配制成为一对……珏既是表二玉相合, 只有它的一半,所以只能有一玉。”以上各家观点多有真知灼见。我们知道,商代甲骨文金文对于人物、动物、器物等,一般不使用个体量词,而对组合体则有专门量词。如贝十“朋”,玉一“丯”。甲骨文中关于玉器之数词有:三玉(《合》30997),一琡(《合》14362),三琡(《屯南》225), 戈一、珥九( 《合》29783,《花东》480.1),黄璧五(《村中南》364.1)。金文中关于玉器之数量词有:玉十丯、璋一( 《乙亥簋》), 玉一、琮一( 《六祀邲其卣》)。戈、璋、璧、琮、珥乃个体物品故省量词,而“玉十丯”犹“贝十朋”,丯乃组合量词。有时表玉数词前后皆无量词,可知此“玉”也是个体物品。由此可见,玉字本意是一系(串) 玉器,会意字,既表“玉”之个体物,又表“玉”之组合体。郑杰祥把玉字同玉柄形器相联系,其说颇有发明,但说玉字乃玉柄形器之象形,仍有可商。依甲骨文对器物尤其是玉器用字之造字规则,若造表玉柄形器之象形字,应是画长条形框而在其内填二三道横线即可,而必不将横线突出框外,更不可能只在框外加横线(如表玉戚之扉牙那样),甚至,就直接刻画玉柄形器之正面图(在创造鱼字等动物用字时,造字者可以详细刻画,不厌其烦)。因此,甲骨文、金文之玉字,实指多枚小玉系连成串之义,会意字。而所系连之小玉,必是日常最普遍使用之基本玉器类型,最常用,且便于系连成串者。正因如此,“玉”字才既表一种特定玉器(名词), 又表这种特定玉器之计算单位(量词),还可做为所有与玉器相关字之偏旁(材质、器类)。
所谓“取玉”“征玉”均指向外搜求玉;“内玉” 是收取玉;“ 奏玉” 指向祭祀对象奉献“玉”,“鼎用三玉”和“玉豊”,亦以玉为祭品进行祭祀。可见,“玉”在当时颇受商王珍视,得到人们的喜爱,是一种珍贵的财宝。甲骨文、金文之“宝”字从玉从贝,更说明玉与贝同等珍贵;“丰”(礼) 字从玉,也充分说明玉之尊贵。凡此诸种,不及赘述。第一,为珍贵的财宝,虽未必是货币但与货贝同贵。由甲骨卜辞和铜器铭文可知,商王经常将“玉”作为赏赐物、祭祀品,亲自过问“征玉”“纳玉”诸事。《尚书·盘庚(中)》:“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指出了当时社会上层以贝、玉为宝的意识和贪恋财宝的行为。《逸周书·世俘解》:武王伐纣,“凡武王俘商旧玉亿有百万”。《史记·周本纪》:武王“命南宫括、史佚展九鼎保(宝) 玉”。即把缴获的商王铜鼎和宝玉向公众展示,说明玉礼器和九鼎一样,具有国家政权的象征意义。第二,是祭祀、宾客时常用的礼器。前引甲骨卜辞和铜器铭文的记述,已可窥见“玉”是商代各种祭祀、社交活动中的主要礼器之一。第三,体量小而匀,可以丝绳系联成串,有专用计量单位,类似贝。正如王国维所说:“盖商时玉之用与贝同也。……其用为货币者及服御者,皆小玉、小贝,而有物焉以系之,所系之贝玉,于玉则谓之珏,于贝则谓之朋。”商代玉为货币,考古学尚无确证。但他说与贝一样可以系连成串的玉器唯有小件器物,则可信。我们发现,甲骨文、金文中凡涉玉器(如璧、璋、、珥等物) 之数量,一般只用数词而无量词,表明它们都是个体物品。惟于“玉”的数量,既有数词也有量词。
卜辞的“三玉”与常见的“十牢”“五羊”词形相同,应该表明此“玉”为个体物,“三玉”即三枚玉器;“刚于大甲珏”谓用牛和珏祭祀太甲,“珏”应是“玉一珏”之省,珏为玉之专用数量词,故可代指玉。而“玉十丯”表明此“玉”为组合物,“丯”为组合体单位词,义类今日之“系”“串”。由此可证,“玉”本是个体物,在保存、祭祀、贡纳或交换过程中常常多枚系连而成组合体。所谓的“玉”,是一种什么器物呢?从考古发现来看,最符合“玉”之上述特性者,应是被学界称作“柄形器”的玉器。实际上,商代甲骨文和金文中,已可窥见“玉”与柄形器的关联。在商代,人们最常使用的玉器是什么?最有代表性的玉器是什么?最基本的玉礼器是什么?通过对郑州商城、安阳殷墟等商代遗址考古资料的综理发现,商代玉器的品类主要包括柄形器、圭、戈、璧、钺、刀、玦、璋、戚以及各种动物、人物形象雕刻品等,目前主要发现于墓葬、祭祀遗存中。
大量统计资料说明,在商代玉器中,最基本、亦即最常用的玉器,是被称作“柄形器”的玉器。笔者粗略统计了郑州商城和安阳殷墟等商代都邑遗址出土玉柄形器情况。据《郑州商城》资料,在随葬玉器的41座商代墓葬中,有22座墓使用玉柄形器,计32件,使用玉柄形器的墓约占玉器墓的54%。而据宋爱平统计,郑州商城出土商代玉柄形器共53件,“是郑州商城所发现的商代玉器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图二)
《殷墟发掘报告》:在304座商墓中,随葬玉器者23座(共出土玉器65件),其中9座有玉柄形器(31件),占玉器墓39%。玉石柄形器占到玉器总数近一半。《安阳殷墟郭家庄商代墓葬》:在20座随葬玉器的小型墓葬中,使用玉柄形器墓2座,占玉器墓10%。出土玉器45 件,礼器中有璜7、戈4、柄形器3、环3、玦2,柄形器占16%。(图三)
《安阳殷墟花园庄东地商代墓葬》:殷墟花园庄东地42座商代小型墓中,用玉者5座,其中随葬柄形器墓3座(2座为玉柄形器,1座为石柄形器),占玉器墓60%。《安阳殷墟戚家庄东商代墓地发掘报告》:有98座商代墓葬随葬玉器,约占墓葬总数6.3%。在玉器墓中,使用柄形器墓约占玉器墓总数12%,共出土玉柄形器11件、石柄形器2件。凡用玉礼器,以柄形器为先,戈、璋次之。(图四)
《安阳殷墟徐家桥郭家庄商代墓葬》:在11座玉器墓中,有6 座墓使用玉柄形器,共计9 枚。其他有戈7、璜2、刀1、戚1、环1、磬1等。《安阳大司空》:在354座商代墓中,随葬玉器墓11 座,其中1 座有4 件柄形器,占玉器墓9.1%,占玉礼器(9件) 的44%。在随葬玉柄形器的墓葬M303中,出土玉器包括戈3、环1、龙1、鸟2、螳螂2、刻刀1、条形饰1,则柄形器为数量最多。《安阳孝民屯(四) 殷商遗存·墓葬》:在有随葬品的263 座商代墓葬中,72 座墓随葬玉器(占随葬品墓27%),其中玉礼器墓40座,用玉柄形器墓4座;随葬石礼器墓24座,其中石柄形器墓8座(2座与玉柄形器共存)。合计随葬玉石柄形器墓葬10座,随葬玉柄形饰6件、石柄形器16件。(图五)
以上是殷墟小型墓葬用玉情况概要(虽有若干零散资料没有计入, 但已基本反映真实情况),下面我们看看殷墟五座未被盗扰的中高级贵族墓葬用玉情况。殷墟宫殿区丙组基址旁发掘的商代墓葬M331共随葬有玉石器278件,其中多数为装饰品。可列为礼器者有柄形器件7、戚3、戈1、皿1、盒1、流形器1。与M331邻近的M388共出土玉石器34件,其中柄形器11件(玉质3件,大理石8件),约占玉石器总数32%。郭家庄M160随葬玉器33件,其中玉柄形器8件、石柄形器1 件。各类玉器中柄形器数量最多,约占总玉器数24%。花园庄M54共随葬玉器222件,约占随葬品总数38.5%。玉器中所谓“礼器”11件、“兵器”25件,柄形器2件。小屯M5(妇好墓) 出土玉器755件,其中柄形器42件(含所谓“长条形饰”8件、“器柄”1件),占玉器总数5.4%,在单品玉器中数量仅次于璜(73 件),而领先于戈、环、玦、瑗、璧、琮、戚、圭。(图六)
殷墟王陵虽然盗扰严重,但也出土有玉柄形器, 如M1001、M1004、M1003。此外,还要提到两处祭祀遗存中使用玉柄形器情况:在洹北商城一号宫殿基址祭祀坑中,人牲所持有的随葬品唯有玉柄形器,共在4座祭祀坑中各发现1 件玉柄形器;在殷墟宫殿区王族“ 家庙” 祭祀坑中,人牲随葬品也主要是玉柄形器,在3座祭祀坑中各出土1件玉柄形器。(图七)
可见,在安阳殷墟,从王陵到中小贵族墓——各处族墓地、各种身份的墓葬中,使用玉石柄形器的情况虽然比例高低不一, 但比较普遍使用乃属事实。在玉器中,柄形器的数量占到最重要地位。商代玉器与夏代多有传承关系,因此在讨论商代玉器使用情况时,有必要上溯夏代。据郝炎峰统计,二里头遗址出土玉器93件,其中柄形器25 件, 其他常见的铲、钺、刀、镞均各5~6件。其他夏代遗址出玉器25 件,其中柄形器3件。(图八)
李志鹏指出,玉柄形器是二里头文化中最常见的玉器,主要见于身份较高的墓葬中,可能兼有佩饰和身份象征的作用,迄今墓葬中出土了16件,数量远远高于其他器类。十几年来,二里头遗址又有一些新的考古发现,新近出版的《二里头考古六十年》指出:“二里头遗址出土最多的玉器是柄形器。”可以说,玉柄形器是夏代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玉礼器,商代继承了夏代传统。正如曹楠指出:“柄形玉器是三代玉制品中出土数量最多的器形之一……出土地点都集中在王畿的中心地带。”邓淑苹则说:“从二里头遗址所代表的夏晚期至安阳所代表的商晚期,柄形器是持续流行的玉器。……身份稍高的墓葬中都有,说明当时拥有祭祀神祖权力的人相当多。”所谓玉,在商代本指短条状玉器,其形体较小,形制规范统一,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礼神、宾客之最基本玉礼器,是社会身份地位之重要象征物。纵观商代玉器,最适合“玉”之特性的玉器,只有“柄形器”一种。玉圭虽然也做长条状,但很少见,并非最基本玉器品类。柄形器的基本形制,为扁平体短条状,前端有短榫,后端有向内弧凹的短柄,通体抛光,唯短榫存留切割痕不予抛磨,有的短榫或短柄上有钻孔,部分器身有瓣状花纹。形制较为简约、单一。而商代常见的玉礼器, 如圭、璧、钺、戚、戈、玦、璜、璋等,其名多见于甲骨文、金文中,与“玉”字无涉。前述殷墟丙组基址M331中,发现两组玉柄形器,一组2枚叠置,其下方有约30 枚贝成串。另一组5枚叠置,其下方有约40枚贝成串。其玉、贝的组合出土, 非常直观地诠释了以“玉”“贝”为主要内涵的“宝”字,从另一角度证明“玉”就是柄形器,并为双玉为珏、五玉为丯提供了证据。(图九,图一〇)殷墟丙组基址M388出土11件柄形器中,与墓主人身体相关者8件:头左、右鬓各1件,头顶、脑后各1 件,腹部前后各1 件,盆骨附近2件。另外3件中,1件属于殉葬人,1件出自殉犬坑内,还有1件出自墓穴东南部“附于铜爵上”。它们在墓内的分布状态十分有趣,一是柄形器似有成双使用习惯,使人自然联想到“珏”;二是柄形器与铜爵直接关联,使人自然联想到“祼”。
2002年,在殷墟北徐家桥村北发掘一批商代墓葬,在80多座墓葬中发现有大量的石柄形器(粗加工)、石条形器(未细加工)。它们大多置放于墓主两手部,或者腹部、头部及身体两侧部位。值得注意的是,各墓随葬石柄形器、石条的数量,多属5或5的倍数,石柄形器也常见成对出现。如M135 随葬石柄形器24 件、石条106件,其中墓主头骨上置放石柄形饰5件,右手中握有石柄形饰10件、石条55件,左手中握有石柄形饰9件、石条51件;M114随葬石柄形饰27件,其中墓主左手处5件,右手处10 件, 左膝盖外侧12 件;M179随葬石条70件,石柄形饰7件,放在墓主右腹部上;M208随葬石柄形器2 件、石条110件。墓主右手处放石条48件、石柄形饰1 件, 左手处放石条62件、石柄形饰1件;M122随葬石条8 件,石柄形饰2 件,墓主头部右侧置石柄形饰2 件,石条1件,左侧置石条7件;M250随葬石条20件,石柄形器5件。墓主腹部右侧置放石柄形饰5件,左侧置放石条20 件;M345 随葬石柄形饰5件,置放于墓主右手处。在这里,石柄形器应该是玉柄形器的替代物,而所谓“石条”可能也是柄形器的象征物。该家族使用石条和石柄形器随葬,应该是对殷商尚玉礼俗的原始记忆,有利于理解“玉”字初义。数量较多的石柄形器、石条集中在墓主人手中,肯定是“握”不过来的,应该是用丝绳系连捆扎才能有如此状态,这正是“玉”之本义。石柄形器常常成对出现,或以5的倍数出现,对于理解玉之量词“珏”“丯”很有帮助。(图一一)
凡此说明,在商代玉石柄形器是多枚组系的,虽然单枚使用、两枚或两枚以上分散使用为常例,但如果拥有若干数量便须系组管理,如同贝宝。考古学资料告诉我们,在夏代如果某人可以享有一件玉礼器,首选必是玉柄形器;如果可以享有一件青铜礼器,必定是铜爵;如果可以享有一件青铜乐器,则一定是铜铃。由此可知玉柄形器的崇高地位。这种传统,在商代得到延续,即玉柄形器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玉礼器。所谓“柄形饰”,是考古学界对这一类常见玉器的描述性称呼,有玉质、石质之分,科学发掘品最早发现于安阳殷墟。关于柄形器的功用,学术界向有歧议。大体上,自清末以来主要有“笄”“琴拨”“佩饰”“器柄”“祖主”等说,而以佩饰和器柄说为众。但佩饰说迄今未能指明其具体用法;器柄说从清代以来多是笼统地猜测,直到日本学者林巳奈夫根据古文献有关记载,考证说玉柄形器就是古人举行祼礼所用礼器“圭瓒”的把柄,名为“大圭”,方才揭开了玉柄形器的神秘面纱之一角。可惜,采信者寥寥。把玉柄形器的“身份”揭示之接近于“真实身份”,是通过对据传殷墟出土的一件玉柄形器铭文的解析,其铭文曰:乙亥,王易(赐)小臣,才(在) 大室。李学勤考证认为,铭文中的“”当即柄形器自名,应读为古文献所见之“瓒”,王慎行认为该器即为瓒的玉柄。李小燕、井中伟将柄形器进行分类排比,并根据西周墓中玉柄形器与相关文物关系,提出“柄形器应定名为‘瓒’”,是三代祼祭用玉。严志斌也认为“玉柄形器是为瓒,与觚组合在祼礼中使用”。
夏商玉柄形器出土时,其组合体往往无存,即其“勺头”已经灭失(应该是竹木类有机质)。唯有殷墟小屯祭祀坑中出土两件,其前端尚存有组合物——一组呈长条状的磨制蚌片,从其形制推测,大约是木质勺头上镶嵌蚌片,而前端蚌片中央有一圆孔,或是注酒所用。(图七) 西周墓葬出土有类似玉器,有的前端小孔中还插配有细长玉棒,显然是从殷墟发展而来。总之,玉柄形器为瓒柄说,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但将玉柄形器与古文献所谓“圭瓒”之圭直接对应,则不妥。《诗·小雅·旱麓》:“瑟彼玉瓒,黄流在中。”毛传:“玉瓒,圭瓒也。”《礼记·明堂位》:“ 以禘祀周公于太庙…… 灌用玉瓒、大圭。”《尚书·文侯之命》:“平王锡晋文侯秬鬯圭瓒。”孔传:“以圭为杓柄,谓之圭瓒。”《诗经·大雅·江汉》:“厘尔圭瓒,秬鬯一卣。”《礼记·王制》:“赐圭瓒,然后为鬯。”郑注:“圭瓒,鬯爵也。”可见在周代已“玉瓒”“圭瓒”互见。汉儒误释“玉瓒”为“圭瓒”,后人以讹传讹,皆谓瓒柄为玉圭。其实,商代玉器中,除了柄形器并无其他可以做器柄(酒器把柄) 的玉器,商代甲骨文、金文中也并不见圭字(被释作“圭”的字, 实为玉戈之象形, 根本不可用作酒杓之柄),圭字晚至西周金文始见。现在所说商代“玉圭”应是源自史前斧凿类端刃器,与器柄根本无涉。笔者认为,“玉瓒”应是正名,“玉”即所谓柄形玉器,系“瓒”之组件之一。而“圭瓒”是周代以来的概念,与商代不同。至春秋时,玉柄形器罕见或曰灭迹,故春秋以来人们对玉柄形器和“玉”字本义已无实际了解,汉儒对经书中关于圭等玉礼器的解释,不可尽信。我们今天研究商代玉器及其礼制,应该还原到商代历史语境下,而不是从周代文献逆推商代礼制。若有学者辩曰,玉柄形器在商曰玉在周名圭,则玉瓒、圭瓒皆通,亦无不可。商代玉字,意指玉柄形器串组之形,即商代玉字实指玉质柄形器。双玉为珏、五玉为丯。玉(柄形器) 是夏商时期最常用的基本玉质礼器,主要用作祼礼之瓒的器柄,有的也用作陈设品(祭品)。其器虽小,于礼甚大。夏商尚玉,各族群有异。不同身份的人士,对玉(柄形器) 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各有差异。柄形器的流行始于二里头文化,则玉之概念的形成,或可早至夏代。就其在三代礼制中的作用而言,它是中国王朝文明的重要因子和标志之一。【相關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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