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十方:阅《社會契約論》摘要
李十方:閱《社會契約論》摘要
李十方:阅《社会契约论》摘要
1.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中。自以爲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2. 社會秩序乃是爲其他一切權利提供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絕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
3. 通過這種社會公約,人們就形成一個道德的共同體,形成一個公共人格。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叫做城邦、共和國、政治體、國家,或者主權者、政權。其參加者的整體稱爲人民,其個體成爲公民。
4. 由於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同樣理由,主權也是不可分割的。
5. 每個人由於社會公約而轉讓出來的自己一切的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於集體有重要關係的那部分。
6. 主權權力……卻不會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並且人人都可以任意處置這種約定所留給自己的財富和自由。
7. 法律是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做出的規定。服從法律的人民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
8. 虛假的威望只能形成一種過眼雲煙的聯繫,唯有智慧才能使之持久不滅。
9. 政府和主權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實政府是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人民是主權者。主權不是自然產物,源自人們自願締結的是使人們結合成爲一個共同體的社會契約。主權的本質是人民的共同意志。
10. 凡是不曾爲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
11. 即使是最強者也絕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爲權利,把服從轉化爲義務。
12. 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無法加以任何補償的。這樣一種棄權是不合人性的。我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我不要爭論事實。
13. 一旦人群這樣地結成了一個共同體之後,侵犯其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就不能不是在攻擊整個的共同體;而侵犯共同體就更不能不使得它的成員同讎敵愾。
14. 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爲自己的主人,因爲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爲自己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15. 刑罰頻繁是政府衰或者無能的一種標誌。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爲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
16. 由於社會公約,我們就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現在就需要由立法來賦予它行動和意志了。
17. 人民可以爭取自由,但卻永遠不能恢復自由。人是被迫自由的。
18. 立法權是屬於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於人民的。
19. 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於一切國家。永遠應該把一般規律與特殊原因區別開來,特殊原因只能影響到一般規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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