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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实习律师?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2019-05-15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人大提案:法官检察官辞职当律师不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因为是一种司法的浪费。建议,应修改律师法,法官、检察官转行当律师不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


        根据《律师法》以及各地的律师管理办法,刚入行的律师无独立办案资格,至少经过一年的实习期,期满后考核合格后,才能拿律师执业证。这个规定,对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辞职法官、检察官,把他们等同于刚过司法考试的其他人员,不仅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符合社会现状。



        一、法官、检察官=实习律师?


        根据目前规定,辞职或者离职的法官、检察官只能从实习律师做起。而现实是,这些前法官、检察官们,基本上都是从事司法工作多年的“熟人”(刚考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至少有五年的服务期,辞职、离职也是五年后的事),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


        实习律师,是指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因为没有律师执业经验或者不熟悉律师从业知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见习的辅助性人员,实践中多以刚毕业的法学学生为主。设置实习律师制度的目的,是给没有律师执业经验的人员,一个业务熟悉期,只做一些辅助性的法律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法官法》、《检察官》规定,法官、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的,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加上这一年的实习期,辞职法官、检察官要想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至少需要三年时间。


        以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贺优琳统计数据,过去五年仅广东就流失了1600多名法官,离职法官的最大流向是律师队伍。可想而知,五年来进入律师队伍有多少法官、检察官,三年的禁业期,浪费了多少法律资源?



   二、律师=高级法官、检察官?


        今年1月19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院公告,面向执业7年以上的律师,选拔6名一级以上法官、5名一级以上检察官。2月24日,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院公告,面向执业不少于7年的律师,选任三级高级以上法官3名、一级以上检察官3名。一经选任,可不经法官遴选,直接任命高级法官。


   根据以上招考公告,律师达到一定执业年限后,可以直接任命为高级法官、检察官,而法官、检察官辞职后,却要从事的律师行业的初级阶段—实习律师。这难免让人产生感觉,法官、检察官业务水平不如律师。用朱委员的话说,“不仅是对优质法律资源的一种浪费,也容易成为对方当事人的笑柄。”


   以基层法院为例,法官年结案100件是不多的结案数,法官审案,需要听取、审查、裁判原被告双方意见,相当于接触了200件案件的代理经验;而律师行业,一年能代理四五十件案件,就忙的不可开交。法官一年接触的案件,相当于律师六七年接触的案件数量。


   在法院、检察院,任职培养书记员至少需要一年时间、助理审判员、检察员中间还需要至少一年的过渡期,这些都是成为一名经人大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必经的任职经历,不算期间的教育、培训,仅接触到的案件就成百上千件。朱委员认为,“法院、检察院专业分工更加细化,辞职法官、检察官往往比一般律师更加专业。”“有的法官、检察官甚至已经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


   既然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可以直接任命为高级法官、检察官,为何却叫丰富司法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去做实习律师?



   三、赞成朱委员观点,尽快修改《律师法》


   现行《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条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是1996年规定的内容。时隔20多年,当初的立法基础和社会需求,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应根据法治精神和社会现状进行修改。


   从公平角度看,律师、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门槛从2002年就统一为国家司法考试,同一分数录取,是我国体现法治建设进程里程碑式的巨大进步。作为本是平等资格之间的法律业者职业转换,现在却出现了不对等的转换条件,岂不与我们法治社会公平价值相违背?


  从现实状况看,我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正在进行员额制司法改革。全国约有六七万法官、五万检察官将失去法官、检察官资格,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胡仕浩主任的话说,“不能入额的法官,他怎么样转换工作岗位,当法官助理或者从事其他工作,这是一个心理上巨大的挑战。”


   员额制改革严把“入口关”,也要做好“出口关”,才能进出通畅,良性循环,避免形成改革“堰塞湖”。“出口关”上,合理分流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已经成为司法改革面临的现实性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到改革成效的体现。打通法官、检察官就职律师阻碍,不失为一条司改可行的分流渠道。



   且不说国外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高于律师,起码国内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行业,不应人为设置门槛显低身段。拉平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与律师转行法官、检察官入职门槛:


   有利于体现法律公平精神及解决司法改革现实问题;

   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人才效能的充分发挥;

   有利于推动和体现社会法治水平的进步,利国利民。


   最后,感谢朱委员的法治情怀和敏锐视角,希望朱委员的提案能够早日成真。


         法官、检察官=实习律师,合理不?

       

         律师=高级法官、检察官,现实是!

            

         法官、检察官 ≠ 实习律师,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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