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高级法、检官 高级法、检官=实习律师?
昨天,法律界微信圈围绕《上海市2017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公告》展开热议。根据该公告,经过经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拟任任文风、李骏为四级高级法官、杨建锋为三级高级检察官。根据其后公示的简历,李骏历任公司法务,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建锋历任大学教师、副教授。
其中的任文风律师,1975年11月生,大学学士。1998年至2001年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有一说任过助理审判员),两年待业后,2003年至2014年历任多个上海律师所律师,2014年5月至今任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一、四级高级法、检官是什么概念?
根据2015年2月4日中组部、“两高”印发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 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中如何将现任法官、 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的规定:
2011年7月6日中组部、最高院颁布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 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根据以上规定,四级高级法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基层法院改革后只有院长能当四级高级法官,其他法官干一辈子提到正科级也只能是一级法官,就这么个概念。
二、律师有资格直任高级法官,那法官任律师那?
微信圈里一直有个说法,法官、检察官水平不如律师,并言之凿凿,不信看法律规定和法院、检察院选任办法。司法改革以来,各地法检院已经屡次面向律师队伍选任高级法官、检察官。今年1月19日,广东省法、检院面向实际执业7年以上律师公开选拔多名四级高级或一级法官、检察官。2月24日,上海法院、检察院公开选拔法、检官,四级高级法、检官条件为在上海市实际执业不少于9年律师,三级高级法、检官则为在实际执业不少于11年。
故有人就以此断言,多年执业的律师,如果不是水平高于法官,怎么能直接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干了三十多年的三级法官,你有资格选任四级高级法官?不是水平差是什么?
从律师队伍选拔法官、检察官,法律人才交流,充实司法队伍力量,增进互相理解沟通,无可厚非。但如果法官、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那?《法官法》、《检察官法》均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法》则规定了不管多么高等级的法官、检察官,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实习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才能成为执业律师。
笔者认识不少辞职的法官,其中不乏省高院县处级副职的四级高级法官,他们正在从实习律师做起。可见,法官、检察官辞职当律师条件苛刻多了。
三、说好的构筑法律共同体如此这般,合理不?
1、执业回避问题。法官、检察官,历来以严格职业操守著称。为了案件公正审理需要,法、察官辞职后,终身不能代理原任职单位的案件,这符合司法公正公平和避免合理怀疑的法治精神。但是,律师们,尤其是各个律所主任直任法、检官,没有任职回避,会不会出现当上法、检官后,审理或参与公诉以前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回避?不回避,是否有违公正公平、避免合理怀疑之法治精神?
2、直任捷径问题。法、检院体制内,工作多年的法、检官,本次司法改革,经报名、测评、遴选等程序激烈竞争后,全国法院有六、七万、检察院约五万法、检官丢掉了法官、检察官职称,沦为助理。从律师队伍直选高级法、检官,则并没有规定需要参加遴选选拔,也不需要体制内法、检官几十年的逐级晋升。难怪有人说,想要法、检官等级晋升快,先辞职干几年律师是个捷径,人家任文风律师,就是个最好的例子。
法、检官从事律师需要适应期、考核期,难道律师、教授从事法、检官,不需要适应期、考核期?
结束语
法律的最大生命力在于公平,社会规则亦然。作为同过司法考试的法检官、律师之间的职业转换,本是社会正常的职业流动,应构建公平对等、自由流动的市场秩序。
人为的设置不对等的流动限制,只能说明还存在制度设计和现实状况不合理的地方。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不正是以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为追求,改革司法体制中不合理的地方吗?
根据全国2017年人大立法规划,8月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要进行修改审议。近几日,《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已经在网上流传,相信《法院组织法》修改工作也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
随着司法改革的基本胜利完成,《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改工作必将提上日程,希望立法层面能够认识到法律直任高级法、检官、而法、检官只能从实习律师做起这一不对等问题,加以立法完善。
设置平等的职业转换条件,这才能体现法治社会公平价值理念。否则,难免会让人产生职业孰高孰低、档次孰上孰下的怀疑。提高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归属感,才是留住人才的固本之策,人为设置不对等流动条件,落人口实是轻,难留人心是重,公平正义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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