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执行“会议纪要”定罪的,也有不执行者被追责的,基层干活的,怎么也是左右为难呀!
昨天,本号转发了2017年12月3日《法制晚报》刊发的“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执行 官员首次被判滥用职权”一文,内容大概为:2012年11月2日,为解决居民反映地下车库违法建设信访问题,受市政法委书记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市住建局局长召集市政府办、维稳办、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要求:根据维稳需要,开发商停止建设地下车库,但允许开发的俩小区增高楼层。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则要根据各自职能,帮助开发商补办上述新增加建筑的有关手续。
开发商为加高居民楼开工需要,2013年持“会议纪要”找到了时任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的夏某、刘某,要求出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人明知“会议纪要”违反法律规定,还是遵照“会议纪要”执行,出具了规划许可证。后有关部门认定这一行为违法,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夏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网友纷纷文后留言,为单单二人构成犯罪表示不解。明明是遵照上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许可证,做决策的不承担责任,执行决策的单独承担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细观这个《公务员法》的规定“但是”后面的内容,什么叫“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这不明摆着即使执行上级规定,到头来还是要承担责任吗?
那么不执行所谓的上级“会谈纪要”会是什么后果那?
2012年5月11日,《南方周末》刊文“30年坐堂审案,不如19个月'震撼教育'?法院院长公开求证:我有何违法”,讲述了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历。根据报道的检方起诉指控内容,2005年时任刑庭法官的刘德山,在办理后来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组织头目白玉岗假释案件过程中,违反了河南省政法系统的一份内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号)中“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属于玩忽职守。
刘德山则认为,自己的审理完全符合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减刑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且各省的关于减刑假释的文件都不一样,足以说明河南省高院的214号文没有法律效力。214号文件虽然规定“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但具体案件属于“一般”还是“特殊”,完全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即使裁量错误怎么会构成玩忽职守?
2011年12月14日,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无罪,但刘德山收到的最终判决书还是认定其虽不构成犯罪,但“有所疏忽”且存在“滥用职权”。不是孤例,法律界人人皆知的河南王桂荣案,案件经过一次中院内请、三次审委会讨论,明明是按照审委会少数服从多数研究意见出具的判决结果,最后认定王桂荣一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有山东的魏英杰枉法裁判案,明明经过领导指定办案、层层领导签字审批,最后也是法官一人担责。
留给基层一线干活的问题就是,是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抵制这种“联合发文”、“研究决定”、“领导审批”的直接领导,还是执行这些直接领导的决定,不顾或变更法律执行?将来出现问题,责任追究机关是依据法律规定来追责,还是依据这些内部文件、决议来追责那?不确定呀!
敢于日常工作中“抗上逆鳞”不执行顶头上司决定的基层一线,会有什么后果?调离、降职?反正不会被提拔了。当上级规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权与法面前的抉择,是留给基层一线一道艰难的试题,上文中的事例告诉我们,选择那一面都不安全。
就在司法改革后的现如今,“权与法”的选择题仍然闪烁在司法审判中。2017年8月19日的《财经》报道过,2017年7月31日,周某非法拘禁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一份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的备忘录成为辩论焦点。
记者手中掌握的这份“法检备忘录”显示,该案一审宣判前,当地法检领导及各自案件承办人曾齐聚一堂探讨案件结果,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要定非法拘禁罪不是很站得住脚”,而公诉检察官则以“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等理由要求定罪,一审最终按照这份“法检备忘录”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案件将来被认定无罪,这个案件的承办法官根据这个没有签字的“法检备忘录”,是否能够达到免责的效果?
工作还得干,认清形势,且行且珍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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