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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不归还 可能会犯三种罪

2018-02-09 来自网络 烟语法萌



  日常生活当中,市民捡到贵重物品或现金,也许会认为东西归自己理所当然,殊不知已触犯法律,可能会犯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6月13日,南宁警方呼吁,捡到东西要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切勿因一时贪念惹官司上身或被判刑。

  案例一  捡遗失物不还,涉嫌侵占罪

  陈先生在南宁市一家洗车店洗车等待期间,拿出笔记本电脑在客户休息室玩耍,但离开时却忘记拿了。当天下午陈先生才想起电脑忘在洗车店,连忙开车去寻找,却发现电脑已不翼而飞。陈先生报了警。

  高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通过询问洗车店人员和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到该店洗车的卢某将陈先生的电脑“拿走”。随后,陈先生拨打卢某电话,对方矢口否认,而后关机。当晚,陈先生再次致电卢某,告知准备起诉他犯侵占罪。卢某思前想后,于次日将电脑归还。

  民警点评: 捡东西不还,最高判两年

  据了解,《民法总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此案中的卢某就涉嫌侵占罪。法律规定,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亲自去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当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案例二    捡卡取万元,被判诈骗罪

  2009年3月5日,韦强(化名)在宾阳县一自动取款机查询工资时,见机上插有一张银行卡,查询该卡余额,发现仅有十几元。他本想交给银行人员,但想着能“捡”钱也不错,立即修改密码,抽出卡据为己有。次日下午,韦强再次查询后发现,这张卡余额竟为1万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万元。韦强以为提取捡到的银行卡的钱,和路边捡钱一样,属于天上掉下的馅饼。然而,他的误解却引来官司。

  这张银行卡为覃某所有,交由女友保管。覃某女友到银行取钱,忘记取出银行卡。覃某于当天下午汇1万元到那张卡里,并于当晚得知女友持有的银行卡不见了。次日,覃某到银行查询,被告知1万元已被人取走。覃某立即报案,警方很快将韦强抓获。

  2010年下半年,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银行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等,法院决定对其适用免刑。该法院判决被告人韦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信用卡诈骗,最高判十年以上

  宾阳县法院一法官称,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刑法》第196条明确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为五种:用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财的是盗窃罪;用抢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财的是抢劫罪;用抢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后取财的,在银行柜台营业员和商场收银员处使用为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自动取款(售货)机处使用为抢劫罪与盗窃罪;用抢夺、诈骗、侵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信用卡,在银行营业员和商场收银员处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在自动取款(售货)机处使用,定盗窃罪;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银行卡和借记卡)在自动取款(售货)机处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

  相关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的惩处作出了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这四类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相关规定,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三    捡钥匙“开”车,被判盗窃罪

  覃某拾到摩托车钥匙和停车牌,打算从停车场开走这辆车,岂料被车主扭送到公安机关。2010年4月19日,宾阳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覃某是宾阳县宾州镇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宾阳县妇幼保健院附近,捡到一串带有防盗器的摩托车钥匙及一个停车牌。覃某想,捡到车钥匙,就是“捡”到一辆摩托车,暗暗高兴。他进入停车场,通过防盗器找到摩托车,顺利将车开出停车场,刚开出20米就被寻找钥匙的车主抓获。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拾金不昧变味,易惹官司上身

  宾阳县法院一法官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覃某捡到车钥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这明显是一起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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