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因差一字被拒录,形式下不违法难掩价值上的违法
江苏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纪元,报考2016年度徐州市属事业单位招考,尽管笔试、面试均为第一,但最终被人社局以专业名称不符取消了录取资格。近日该案一审判决,案情细节引发媒体关注。
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纪元的专业条件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符,徐州市人社局作出取消聘用资格的行为,尽管存在程序上把关不严、履行纠错职责滞后等不当问题,但实体上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纪元要求恢复聘用资格的诉求。有网友称这是“和稀泥”的判决。
该案的关键就是究竟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符不符合。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院为纪元开具的一份证明:纪元所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为教育部认定的“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
徐州人社局认为,该岗位专业要求中的“中国语言文学”不是指专业大类而是具体的专业名称,纪元所学专业不符合专业要求。
一审法院认定,我国目前也无其他法律规范,对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具体专业的填写作出统一规定。但"中国语言文学"记载在学历、学位证书上时,是指具体专业,不存在与其他专业的包含关系。
《招聘公告》涉及大类者,均在专业名称后注"类"字。"中国语言文学"在目录中,为"中文文秘类"下的具体专业,而非专业类别(大类)。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为六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是其中之一,与其他五个专业属并列关系。
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徐州市人社局具有决定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的职权。纪元的专业条件与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不符,徐州市人社局据此作出取消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
别绕那些法律名词,通俗讲就是,法院及人社局均认为,《招聘公告》要求的“中国语言文学”就必须是学历、学位证书载明的专业,而纪元学历上载明的专业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尽管学校证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教育部认定的“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但人社局及法院认为,还是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字面规定来认定专业不符。
这个案件是笔者想到了前不久爆出的城管执法“上屋抽梯”事件。在那个案件中,如果没有事后工人从楼上坠下,城管人员将梯子抽走后,即使楼上的工人在寒风中冻上一晚上,没有人会被追究责任。按照执法逻辑,你违章制作广告,我扣留违章工具,依法办事,你怎么下楼不在我执法的考虑范围。
同样在招聘学历这个案件中,我要求的是“中国语言文学”,你的学历上是“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管你通过了初审、面试、笔试,管你有什么学校证明,我只抓住你一条,与我《招聘公告》要求不完全一致,就能在最后一刻将你拿下。如果这个案件不闹到网上,估计就跟前面说的那个楼上施工人员后来不坠亡一样,当事人自认倒霉而已。
这里面涉及到行政执法的执法目的和人性化考量问题。城管制止违章广告搬走椅子是依规办事,但别忘了,法律授予你城管执法处理违章的执法目的是什么,是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你把梯子搬走了,把楼上的施工人员置于寒风之中,置于可能坠楼的危险之中,实则是以侵害别人人身权这一较大法律保护权益来实现你的制止违章这一较小法益,不违法才怪。
同样在女硕士因差一字被拒录案件中,涉事的人社局、主审法官,理由也是相当充分,按照《招聘公告》办事,你的证书与《公告》不一致,就不录取你。但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招聘事业人员的执法目的是什么?是不拘一格招揽人才还是挑字眼,不要第一要第二?国家赋予法官行政审判监督依法行行政的目的是什么?是维持行政机关抠字眼“机械执法”还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公平竞争权,进而通过判决公开确立公平正义的、人性化的执法秩序,法院纠正不当执法目的的司法公信力?
上屋抽梯的城管,在施工人员坠亡后,在全国民众的一致声讨中被以玩忽职守追责了。一字之差的判决上网后,民众一面倒的质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目的、司法标准,因为其背后执法目的、司法标准,已经偏离了社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进而引发取消录取背后的目的质疑,而法官则为这个目的进行了司法背书。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都会知道,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的规定到现实问题的方方面面、字里行间,而是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将现实中的问题归纳到最近的法律法规加以适用。当存在所适用法律争议的时候,就需要引入适法的价值判断。
究竟是从公平正义的立法社会价值角度去理解,还是掺杂其他考量咬文嚼字冠以照章办事的名义,其实从结果上、过程上看,一目了然。如果将过程、结果公布于社会,估计也就是差一字被拒录案件现在这个局面了,而招来的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公信力损害,随风去吧,人家不是开记者会,让去打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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