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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诉讼欺诈,让民事法官担罪,是否太重?(附王成忠枉法裁判一审判决书)

2018-03-04 姜效禹 烟语法萌

    昨天,本号近日一直关注的辽源中院王成忠法官枉法裁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现身网上。细细研读,一审判决书罗列的证据提供了比庭审现场更为详细的案情经过,涉案相关人员均出具证言。证言串联下,基本还原了王成忠审理(2017)吉04民终426号郭长兴与郭永贵及李国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的全过程。


     法律微信群里,有法律网友看罢一审判决书,直言:看完判决,感慨万千!这个案子暴露出案件审理中很多的问题:法院内部上下级、同事间及外部法官与律师间错综复杂关系下,充斥着说情人情办案考量、违规立案分配案件、请托送礼给予照顾、评议案件心照不宣等等,违规之处贯穿始终,粗糙性司法随处可见!法院司法流程,法官生存状态,利益隐形交换若隐若现,法官同事之间的微妙相处、法官自身抗干扰能力等都有体现。一份刑事判决书竟然淋漓尽致的展现了法院、法官的生态环境,让人唏嘘!但愿这只是个别法院如此!


     也有网友看罢一审刑事判决书,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民事案件提出了异议:李笑岩在一审开庭作为原告代理人身份出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中又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准许原告缓交受理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郭长兴一方面主张和郭永贵是代买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同时又主张60万元转让价款?郭长兴主张60万元转让价款的前提下,为何会向李笑岩最后出借至180余万?林地林权2008年购买时50万元,李笑岩不可能2016年以60万元卖出,为何郭长兴两级法院审理中不申请鉴定评估?



     如果是一名非法律专业的社会人士,看到这份判决内容的第一反应肯定就是气愤。没想到寻求公平正义解决纠纷的案件诉讼,居然在法院从立案到审判,有如此多的“潜规则”、违规操作。那些穿插在一二审民事案件审判中的违规违法者们,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绳之以法”。如果其他案件也是如此审理,何以保证什么案件的公平正义、案结事了?


     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笔者知道以上的违规违法之处,多属于违纪处分之列,而最终案件的结果还是取决于主审法官主导的合议庭是否能够秉公司法、是否够成枉法裁判。


     从王成忠枉法裁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看,一审法院以:王成忠案件合议时,向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暗示“被上诉人郭永贵系金宝岩副院长及同事金宝华家亲属,合议时予以关照”; 王成忠受人之托后,“违背本案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并无与李笑岩合谋诈骗之意”……“而非李笑岩诈骗案的共犯”等等五条理由,认为王成忠“在民事审判中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


     以上可见,尽管一审刑事判决书也载明二审民事案件“已启动再审程序,尚无结论”,但还是以刑事判决的形式认定了王成忠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错案;从一审刑事判决书王成忠“并无与李笑岩合谋诈骗之意”、“而非李笑岩诈骗案的共犯”等表述来看,李笑岩诈骗案已经刑事立案,但并未结案。



     问题有三:


     1、民事案件未经错案认定程序而以刑事案件审判直接认定是否构成错案,是否合适?


     2、引发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的诈骗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枉法裁判案是否需要中止?


     3、如果民事“枉法裁判”是由案件当事人诈骗罪刑事犯罪引发,让民事法官承担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否责任太重?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载明内容,一二审民事案件审判中确实存在包括王成忠本人参与的,诸多人员、诸多程序违规违法之处,但是,这些违规违法与最后认定的“枉法裁判”并不必然的划等号。


     判断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还是要回到刑法此罪的法定要件上,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上。如果确系当事人诉讼欺诈而法官未同谋,或是错案是基于法律理解差错而非故意,让法官担罪,是否太重?


     让我们期待二审法院的最终裁决吧。



       

       备注:群里讨论本案时,有网友提出,鉴于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志在必得,而且都非等闲之辈,这个民事案件不管认定转让价款多少,都是一劫。法官正确的做法是,要么不参与该案审理,要么以双方当事人均不客观陈述案情驳回起诉,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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