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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经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二审改判了,下一个“鹦鹉案”那?

2018-03-31 烟语法萌 烟语 38 31016 38 11864 0 0 6402 0 0:00:04 0:00:01 0:00:03 6399法萌

           3月30日,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媒体称之为“鹦鹉案”的、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深圳中院二审宣判,终审结果是撤销五年有期徒刑、3000元罚金的原一审判决,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网上公开的二审判决书里,最后一行赫然写着“本判决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诉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死刑案件才需层报由最高法院核准;但特殊情况下,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再回头看看鹦鹉案一审判决书(百度可知)和二审判决书的区别,两审法院认定的王鹏犯罪事实一致,均认定“王鹏售卖2只小太阳鹦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45只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不同的是二审法院追加认为“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综上,对王鹏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个案件为何在一审时没有被发现具有“特殊情况”,而到了二审期间才发现特殊情况?对比审理情况及事件经过就可得知,二审上诉期间王鹏换了辩护人,后者审理期间从未停止过四处发声,进而引发了媒体关注和民众讨论,这就是二审与一审最大的不同之处吧?


   看看二审案件期间王鹏的辩护人是如何发声的,以下仅是其中一篇,如下图所示:



   类似于欢案件一审宣判之前无人关注、二审换了辩护人引发轩然大波一样,鹦鹉案二审期间,在相关人士的案件关注之下,王鹏家属的声音被放大,网上散播着 “王鹏根本不清楚售卖鹦鹉属于国家保护物种”、“仅仅因为养了45只鹦鹉就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00元”声音,进而甚至有媒体文章以“两只小鸟制造的千古奇冤”为标题现世。一时间,不少网友真的以为王鹏只是老老实实养了几只鹦鹉,却被法院"吃饱了撑的"找茬。仔细看一下一二审判决书,就会看到,文本中明确写明了“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国家法律禁止买卖的,但仍收购或出售”的事实。


   为达到赚取眼球的目的,案件事实报道中采用春秋笔法,近些年已经屡见不鲜,如于欢案件起初媒体报道的“按头吃大便”、“生殖器插嘴”情节、大学生网上售卖鹰隼媒体报道成的“大学生掏鸟玩”情节、农民售卖蕙兰成了“顺手挖野草”等等,其目的不外是最大限度引发愤怒,对法院形成舆论压力。至于其中是否涉嫌律师案件炒作,大家自己评判吧。


    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禁止律师“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但是,什么是“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什么是“恶意炒作案件”?这些主观性的词语定义,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具体文中中加以认定,认定标准、把握尺度本就是个说不清的东西, 也给了很多人操作的空间。



    杭州保姆案掀桌子罢庭的党琳山律师,最后被定义为“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纪律”,被停业六个月;杨金柱律师正在因“通过微信在互联网络发表大量不当言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翟建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而“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的,至今尚未见有人被界定认定、调查处理。


    说实话,明明在网上公开标价买卖鹰隼,事发后辩称不知道售卖何鸟,是否违法,你信吗?常年饲养买卖鹦鹉,不知道所卖的鹦鹉是不是国家保护,价值几何,你信吗?而有些人偏偏就单方面听信了,大张旗鼓的加以宣传报道,也不关心之前判的类似鹦鹉案结果,对这个案件深挖细刨,喊出了“千古奇冤”的口号,背后的居心何在?



    结果上看,人家又成功代理了一起刑事上诉二审案件,二审宣判后又不忘发文大赞了一番“个案推进法治”,把功劳统统揽到了自己身上。把一起普通的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的案件,硬是推广到媒体关注地步,使得不明真相群众群情激愤,所达到的舆情效果得以二审减刑,但其是否真的有利于法治理念普及?


    如何在舆情中普及法治精神,将案件审理办成法治公开课,是司法领域一直探讨的话题。这个鹦鹉案因为舆情关注,以层报最高院得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了刑罚,对于那些没有能力请到能量大的辩护人,进而把案件推到全国媒体面前的其他“鹦鹉案”、“兰花案”的被告人,是不是能够做到法院裁决注重考量社会危害程度,层报最高院核准?如果不能,法治影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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