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山东公布11起暴力抗法袭警典型案例
王某辉妨害公务案
2013年12月,王某辉因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滨城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辉支付闫某某饲料款8175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辉未履行判决义务,闫某某向滨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滨城区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王某辉未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2018年2月9日,滨城区法院开展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拟对王某辉采取拘传措施。王某辉及其亲属抗拒执行,围堵执行人员及车辆,抢夺手铐和执法记录仪,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导致法警李某等人受伤,警车长时间滞留现场。执行人员一边做思想工作,一边疏导人群让警车通过。行动结束后,滨城区法院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
当日,煽动并参与阻碍执行的王某、闫某风、张某英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滨城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王某辉被司法拘留后转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王某辉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目前,该四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中。
陈某铨诽谤法官案
2017年7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及下属分公司、第三人陈某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陈某铨通过向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出具《情况反映》、照片等材料,反映称该案审判人员曾与原告李某一起前往苏州某酒店就餐,在酒店包间内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为查明事情真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明:本案审判人员从未到苏州给原告李某做过笔录,陈某铨所提到的笔录为审判人员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10点40分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凤林法庭制作,有监控录像为证。陈某铨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意图干扰审判,向法院施加压力,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2017年7月18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铨编造虚假材料造谣、诽谤审判人员,造成严重恶劣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铨罚款7万元。
方某侮辱法官案
2013年8月,原告方某之夫贾某某因车祸死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由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实际履行。原告方某等六原告又以雇主、保险公司等为被告,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方某等六原告已经向雇主以外的直接侵权人贾某等主张了赔偿,市中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方某等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去上诉,反而采取极端手段在法院滋事,侮辱办案人员。2015年1月19日,方某带着年迈的婆婆、公公及三个未成年孩子,在法院采取拉白横幅、穿孝衣、挂遗像等方式聚众闹事,谩骂、侮辱主审法官,占用办公室等场所睡觉、休息,吃住达9天之久。
经法院耐心疏导,方某提交上诉状,但是仍然拒绝离开法院,期间对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法警等进行辱骂、厮打。鉴于方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的工作秩序,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方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贺某能、贺某龙父子妨害公务案
2003年贺某能因购房申请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后因其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该担保中心将贺某能、王某芬夫妻起诉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清偿款项,该担保中心胜诉。2008年该院立案执行,执行员多次传唤贺某能未果,后对王某芬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所属的车库进行了查封拍卖,该案件于2009年4月14日执结。2015年9月8日9时30分许,贺某龙与其父贺某能驾车行至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杜家村附近时,偶遇正驾驶警车执行公务的执行员,父子二人强行截停执行员驾驶的警车,先行言语挑衅,后二人分别采取拳击脚踹、持铁锨击打等手段殴打执行员,致执行员面部及口腔部受伤、手机、警车受损,阻碍其执行公务。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贺某龙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贺某能被抓获归案。经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龙、贺某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于2016年7月6日、2017年4月14日,判处贺某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贺某能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王某广妨害公务案
2017年6月20日,因与丈夫王某广感情破裂,高某珍到莱州法院起诉离婚,立案庭于当日予以立案,并转由柞村法庭审理。6月27日,柞村法庭法官助理与法警两人携带该案卷宗材料前往被告王某广住所地,依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见到王某广后,法官助理与法警向其出示执行公务证并说明来意,谁知王某广不仅态度蛮横拒绝签收,还一把夺过法警手中的卷宗材料撕了个粉碎。干警见状赶忙上前阻拦,却反遭王某广辱骂并推搡,趁法官助理与法警不备,王某广突然捞起一旁的马扎砸向两人,先砸中法警的左小腿,又砸中了法官助理左侧脚脖子,致两人同时受伤。工作人员报警后,王某广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法警属于轻微伤。9月26日,莱州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莱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广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广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枣庄钟某扰乱单位秩序案
2017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钟某因其房屋所有权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滕州市公安局北辛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后出警,经现场了解,系报警人钟某的儿子钟某某以该房屋为抵押向张某贷款,合同约定如钟某某不还钱则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后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钟某得知后,不认可房屋买卖协议,要求李某停止装修并将房屋归还。民警告知钟某,其与李某的房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双方协商或到法院诉讼处理。
钟某对出警民警的处理结果不满,到滕州市公安局投诉民警执法不公、偏袒对方,并在办公大楼内采取脱鞋打滚、大声叫嚷、用头撞墙等方式,施压公安机关满足其要求,拒不听从劝阻。钟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后被民警带到刑警二中队接受调查。
滕州市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认定民警出警处置无误,钟某投诉不属实,并对钟某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给予钟某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民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钟某某涉嫌一套房屋多次出卖等诈骗行为,已另案处理。
日照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18年2月10日上午 11时许,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在204国道与上海路路口例行检查车辆。当检查鲁LHT***号牌小型汽车时,该车突然轧实线变道拐到左侧相邻车道,李某某判断该车可能有违法嫌疑,遂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此时,该车驾驶员突然加大油门向前冲,由于事发突然,李某某躲闪不及,出于本能和自我保护意识,只能趴在车引擎盖上紧紧抓住雨刮器防止跌落,并不断示意驾驶人停车。驾驶人非但没有减速停车反而加速逃窜,期间该驾驶人不断使用左右打方向、行驶“S”型路线、紧急刹车等方法想把李某某甩落,最终在距案发地1公里处将李某某甩落后逃逸。经检查,李某某四肢不同程度受伤需住院治疗。
案发后,日照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警种会同开发区公安分局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布控。经查,肇事司机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2月11日,办案人员将嫌疑人郭某某在一出租屋内抓获,12日将嫌疑人刑事拘留,13日,郭某某被检察院批捕。
菏泽田某某妨害公务案
2018年1月8日,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骑队民警曾兆贝、桑圣刚带领辅警顾乘宁等在昆明路牡丹区区委西南路口处维持交通秩序。10点30分,民警在对鲁R158F1号机动车打出停止信号手势时,该车乘坐人田某某开始辱骂执勤人员,在执勤人员打开执法记录仪取证时,下车抢夺执勤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和对讲机,并对顾乘宁、曾兆贝进行殴打。
1月8日当日,田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18日,田某某被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滨州阳信杨某某发表辱警言论
2月19日、20日,滨州市阳信县水落坡镇东杨村杨某某在看到重庆民警杨雪峰被刺殉职新闻后,寻衅滋事,在其今日头条账号上连续发表辱警言论。阳信县公安局迅速查清发帖者身份,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阳信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目前,杨某某已被执行拘留。
莱芜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15年9月1日晚,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梁坡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指令:有人在莱芜市信誉楼路口殴打执勤民警。经查,2015年9月1日晚,按照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交警在赢牟大街信誉楼路口开展酒驾、毒驾集中整治行动。执勤民警对酒后驾车的王某某依法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在欲将其带离现场时,王某某对执勤民警暴力厮打,致民警受轻微伤;其父王某、其妻温某某对现场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推搡、撕扯,抗拒阻碍执法。当王某某被控制到警车上准备带离现场时,王某、温某某再次阻拦警车,被民警强行制止后警车才驶离现场。后王某、温某某继续在现场谩骂、纠缠民警长达二十余分钟,引起大量群众围观,致使集中整治行动及交通秩序受到影响,严重阻碍了正常的执法活动。
案件发生后,张家洼分局立即启动维权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获取了大量证据,王某某、王某、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妨害公务罪。2015年9月10日,将王某某、王某、温某某抓获,三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0月9日,移送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莱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暴力抗拒日常监管案件
张某,男,滨州惠民县人。2015年11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在惠民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因私自离开居住地以及违反信息化核查有关规定,先后被惠民县司法局给予2次警告处分,在接到第2次警告处分的决定书后,张某带着2人闯进司法所,指着司法所所长的鼻子说“你给我等着”,并试图殴打所长,在现场多名工作人员的阻拦下,未能得逞。之后,张某脱离监管15天,司法所依法提请并经县司法局批准,对张某给予了第三次警告。张某在深夜电话威胁司法所所长妻子:“我知道你儿子在哪个幼儿园,告诉某某所长,有些人不是他能管的!”鉴于张某在被给予三次警告后,还威胁、恐吓工作人员,不思悔改,经县司法局研究决定,依法对其提请收监执行。
2016年5月31日,惠民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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