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以复印庭审笔录吗?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 规定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坚持主动公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深刻理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努力使司法公开成为每个法院、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努力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坚持依法公开。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既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又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尊重司法规律,制定出台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司法公开规范有序运行。
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任何障碍,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既注重程序事项的公开,也注重实体内容的公开;既注重案件审理信息的公开,也注重司法政务信息的公开;既注重运用传统的公开方式,又注重运用新媒体,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坚持实质公开。立足群众司法需求,依法及时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信息,切实将公开的重心转移到服务群众、保障公众参与上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努力把深化司法公开变成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双向互动的过程,让司法公开成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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