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网络,作者不详,绝对好文。
和一般教科书的教育不一样,在春秋时期,“法律”是不公开的。
这并不是说,当时的春秋姬姓各国,没有法律。
具体的说法是,有法律,但是法律的“条文”是保密的。
奇怪哉也,法律“保密”。那老百姓怎样才能守法呢。
老百姓永远也不知道,哪条违法了,哪条没有违法。
老百姓只隐隐约约知道,杀人是不对的,盗窃是不对的。剩下的,你猜?
于是这样的春秋百姓,就非常非常容易“祸从天降”。
哪一天贵族老爷冲到你家里来,把你所有的田产没收。你想抗议,贵族老爷掏出一个卷轴“昨天是3月3日,而你没有放屁,因此你违法了”。
百口莫辩,申冤无门啊。
而对于这样“老子就是法”的现象,贵族老爷也是有一套自己说法的。
最重要一点,只要法律写出来了,就一定会有漏洞。
春秋的诸侯,讲究“德性”。而且他们都自认为“德性”都是非常高的人。
身为国君,上等人,我是一定仁爱为民的。
国君们最恐惧的是:
假如我颁布了法律;
你哪天把佃农李四打死了,抢他的田宅妻子。而呈上来一个小黄毛顶罪。一切手续齐全。
老爷我心里气啊。你说我还要不要主持正义了,还要不要捍卫国家了。
所以你看,在法学上,这是一个“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争执。
一直到BC536,鲁昭公六年之前,整个“春秋诸国”,全部都实行的“实质正义”。
当时的春秋各国,默认国君是捍卫正义的,是一心为善的。
当判决官司时,以国君内心的“实质正义”为准。
地主打死李四,就应该让地主抵命。让小黄毛顶罪没用。
只要我法律“文字”写出来,就一定有漏洞。就一定有土豪劣绅可以钻法律漏洞。因此,刑名不具。 汉谟拉比法典颁布于BC1792年,他的伟大意义何在呢。
意味着人类进入了“程序正义”时代。
在Code of Law文明发明之前,人类不是没有“法律”。而是奉行“实质正义”法律。
汉谟拉比法典一经问世,鲁昭公六年法律一问世,那是石破天惊!
人类开始有“程序正义”了。
法制,法制,法制的核心在于,“法无明禁即为可”。
法制是一件“负面清单”的事。
没做坏事,就是一等良民。
“实质正义”听起来好听,其实极度黑暗,是一个大粪缸。
“国王爱民”听起来好听,但天下哪一个国王,不是先维护王室的利益,其次维护贵族的利益,再次维护手下官员的利益。
哪一个国王,不曾犯过偏听昏庸?
就因为“国王说了算”实在太黑暗了。老百姓不胜其苦。所以才进化出了“程序正义”。
大家约定一套游戏规则,你只能在规则的范围内做。社会契约论。
这套思想,进一步深化,到了近代,则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宪制”。
晚清到了末年,搞君主立宪。
宪法是根本大法,从流程角度,宪法>皇帝。
为什么要这么做。
成文法是约束统治者的。而不是约束屁民。
“公开条文”是约束统治者的,而不是约束屁民。
刻在石头上的法律,是约束统治者的。
确立了一个明确的边际,没触及就不违法。
国王不再拥有无限的“解释权”和“毁约权”。
虽然“刻在石头上的法律”有这样那样的缺点。美国不念完“你有权保持沉默……”甚至无法定罪。
历年来,逃走了无数钻洞大老鼠。
但“程序正义”相比于“实质正义”,依然是一个巨大的飞跃。
也是目前全世界“法制”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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