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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离开了法律信仰,等于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根本

2018-04-08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前天,本号发文《女法官替夫叫冤,真的是“事一关己高高蹦起”能够解决的?》,点击量过万,其中多处引用了江苏省盐城开发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施悦法官(后经查询,官方媒体报道其2016年已经是法院刑庭庭长)微博发文及陈姓律师朋友圈发文内容,进而对一些法律规则、法律认识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本号发文的第二天,有注册名为“Luna_luchen”的博主发文《澄清一些事实,请自媒体勿煽风点火》,称自己就是“陈姓律师”,“我之前的一条朋友圈引起了这么大的热议,为此给施法官本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仔细回忆案件的经过,当时施法官主持的庭前会议,”;“然后后来她工作调动,我们开庭提出排非被后来的法官拒绝”;“我称案件排非被拒,没有写清楚不是施法官本人拒绝。”等等云云。



  又有注册名为“无敌圣手”的博主发文《对准司法黑暗,一齐开炮!》,称自己就是“陈姓律师”代理辩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法官拒绝的“那位副局长———王健”,“我对女法官的爱人非常了解并坚信其冤屈的真实存在!我对女法官本人抱以深深的同情,绝不怀丝毫幸灾乐祸之恶意,”



  一直以来,本人对于网上个人的发文、发声总是抱有警惕之心,除非有官方的媒体报道、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或是公布了庭审完整录像,否则从不断言某项事实,评判某人优劣。《女法官替夫叫冤,真的是“事一关己高高蹦起”能够解决的?》一文,尽管列举了施法官及陈律师的发声,但文章最终落脚点是写给所有法律人看的,包括代理当事人的法律从业者,也包括当权的公检法监法律大员们。特此严明!



  施法官替夫叫冤的《江苏女法官申请为丈夫当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一文扩散后,对于非法证据司法排除避免冤假错案,成为众多媒体关注重点。有法律人称“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也有法律人称“以证据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工作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工作” 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造成冤假错案。


  难道我们的现行司法制度在制度层面真的不能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吗?非也!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无罪推定"的字样,但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已经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已经全国推开的司法改革,将实现“谁审理谁裁判 谁裁判谁负责”,取消案件审批制列为头号改革目标,官方称此项任务已经全国落实到位。早在2015年,最高院就出台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办案流程和各个环节责任划分。


  可见,防止错案我们不缺制度,而是缺的是落实司法制度的思想和行动,归根结底是具体办案人员在受到安外因素影响时的法律认识和法律信仰出了问题。



         有人一定会拿现实说事,称笔者书呆子,不谙世事。举个“明白人”的例子吧,一审因枉法裁判判刑三年,现正在二审的前法官王成忠在一审庭审答辩中,言及其主动承揽案件、合议案件时向其他成员打招呼时称,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是免不了的。但从一审判决书上看,王成忠所言的“熟人请托”、“领导招呼”之人,事后皆无一承认,纷纷以证人身份证明绝无“干预办案”之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这几天,一篇网文引发的关注让二十年前性侵女学生、曾经的北大教授沈阳成为全国网民指责的对象。最新消息,北京大学、南京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均已作出官方回应,对陈阳均不再予以接纳。事实一次又一次证明,要想不被追,除非己莫为。法律人也不例外,什么为了结案率破案率刑讯逼供、为了人情关系迁就办案、为了职务升迁迎合上意,什么别人也是这么干的、什么社会大环境就这样等等,到了被追究那天,哪一条理由站得住脚?


        历史不会撒谎,真相不会湮灭,公正有时只会迟到,而绝非永远不来,唯有法律信仰和依法办案,才是所有法律人安身立命、永远安全的最大保障。谨以此话送给正在替夫叫冤的施法官,送给正在审理施法官丈夫案件的办案人员,也送给笔者在内的所有法律人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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