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多家媒体报道,浙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获得上级领导通奸证据后提交纪委,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侵犯隐私遭行拘,案件已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同样是昨天,热火网络的还有,在四川成都某幼儿园家长微信群里,“严书记夫人”的一阵“官威”记录被人转发扩散,引爆了“严书记”一词。
尽管一份以“严书记”为第一人称的“关于严某某舆情的情况报告”现身网络,通报了自己的婚姻及子女状况,但针对“报告”内容,随即有网友爆料,“严书记”除了报告中所说的一儿一女外,还有一位三岁的儿子。
综观两起新闻,如果按照浙江民警被拘留的定性处罚,法萌君不禁担心,曝光领导还有三岁的儿子、周末回家的网友,是不是也涉嫌侵犯了“领导”隐私?会不会也被拘留?
根据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因工作上的矛盾,多次举报分局副局长周某未果后,采取跟踪偷拍的手段,获取了周某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
可能池文还在为自己立功表现等待奖励的时候,戏剧般的情况发生了,周某通奸因 “未造成不良影响”,上级未给予以处分,只是调任而已,反而是池文被关了7天禁闭后,被处以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理由是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2018年5月10日,对拘留行政处罚不服,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结果尚未作出。
隐私权是指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行政处罚法》乃至《刑法》只是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并未对其定义进行解释和限定,更没有区分人员类型享有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对于公职人员私生活中涉及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隐私,更是未作出明文规定。
我国法律又规定,对于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公民有举报并获得奖励的权利。而《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可以获得奖励。池文在接受采访时,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既然是举报,或者被监督,不可避免的就涉及到被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隐私性,涉及到举报或是爆料是否会被以侵犯到隐私权被追责的问题。“严书记”热议事件中,网友爆料并被媒体大量转载的信息中,就有这位“严书记”涉及财产的来源问题,其女儿升学就读小学问题,婚姻生活、子女姓名乃至周末居住等问题,严格来讲,这些都可以划为“隐私权”一类。
根据报道,处罚民警池文的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上这样答辩,“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如果按照举报上级通奸属于侵犯隐私权的处罚尺度和定性标准,那么爆料“严书记”每周末回家,有个3岁儿子的网友,是否也涉嫌侵犯了“严书记”的个人隐私?按此理论,以后举报公务人员生活作风问题、乃至贪污腐化的,是不是都可能被以侵犯隐私权论处?
类似情况,明星的个人隐私与媒体报道的界限,数年前曾经多方争议,后来基本形成定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就是自愿公开自己的某个方面的信息,包括某些隐私,媒体和公众适当评论,明星应当容忍。关于公务人员,《公务员法》规定,应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是否应该参照明星隐私权处理定论予以界定?
2013年8月,网络上一条上海市高院副院长等5官集体招妓的微博,点名称上海高院副院长5名官员在度假村夜总会招妓,并爆料了当时监控视频拍到了小姐们进出官员房间的画面。该事件一经披露,迅速引发舆论关注。爆料人后来现身媒体,讲述自己为了举报之事,跟踪偷拍法官长达一年之久,与民警池文手法很是类似。
在举报违规官员利在社会大众、符合通常民众道德赞扬的价值观下,池文举报被定性为侵犯隐私被处以行拘报道后,有媒体大呼照此以待以后谁还敢举报不良官员?法律究竟是该鼓励公民揭发举报违法违规,弘扬惩恶扬善;还是在侵犯隐私权之名,打击敢于揭发举报者?
有媒体指出,限制官员的隐私权,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将官员置身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符合世界各国的做法,也符合当前我国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只有扩大群众监督的权利、扩宽揭露腐败的渠道,对官员进行全方面的监督,才能让腐败无处藏身,实现民族的真正复兴。
希望审理池文被拘行政诉讼的法院,能够通过此案,给出我们关于官员隐私与违规举报的明确区分解读,也希望不要让在网上举报不良官员的网友们天天提心吊胆,包括那个曝光“严书记”周末回家的网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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