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自澎湃新闻、中新网
2016年4月22日,河南省卢氏县的农民秦运换串门时发现某家屋后头坡上有几株兰草,挖出了一丛最漂亮的三株连生兰花,准备带回家栽进自家院子。秦运换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兰草,回家路上还没走出一公里,就被警察拦下。警察当即让他把兰草拿出来验看,告诉他挖了保护植物,犯法了,并把他带到派出所。
2016年12月,卢氏县法院认定秦某挖的兰草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时间,“挖野草被判刑”为新闻标题的报道,被各家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热议。今年5月10日秦某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该案,判其无罪。5月23日,卢氏县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经审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卢氏县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后又被公诉,采3株兰草获刑
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
《河南法制报》曾在2017年4月报道过该案。该报道称,秦某采挖兰草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这一行政处罚信息被当地检察官发现后,该案“上升”为刑事案件。
报道称,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
2016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一审判决,判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申请再审请求判“无罪”,法院决定再审
该案案情公开后,引发了公众热议。该判罚是否过重?秦某是否故意盗采?
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争议。据2017年4月《华商报》报道,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时,河南省政府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不包括蕙兰。
但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后,秦某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判其无罪。再审决定书显示,2018年5月10日,秦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该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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