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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除了指挥不了法警,还指挥不了……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昨天,一个律师发文抱怨,其在浙江某法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开庭时,“依法”“举手”申请审判长解除出庭被告人戒具。审判长示意庭上法警解除,遭到站在门口的一法警(庭后询问是副大队长)大声说“不行”,并两次逼问审判长“出了问题你负责?”审判长表情很复杂的对辩护律师说“要不就戴着吧”……



  事后律师不服,发文到网上辩辩法律规定,立马引起了法律圈人共鸣,其中也不乏被早就见怪不怪者“说教”不懂行情。以下截图是四名实名律师的留言,代表着基本“规则”吧?



  其实不用问,发文的律师一定是外地律师,或是刚执业不久的新律师。如果本地资深律师考虑到今后还想顺利通过安检进入法院、每次刑事开庭不拖延的走完庭审,肯定不会发文批驳法警。


  《法制晚报》记者针对上述律师的爆料,专门采访了涉事法院,那位被“驳回”指令的法官以“需要批准”婉拒了采访。可以理解,他敢指责法警吗?站在门口的可是中层副职呀,以后还想不想法警带人了?


  记者又采访了该院的院长。针对此事,院长对记者讲了两句话:“我得先弄明白是哪个法警干的这个事情”、“这个事件的发生可能是和前段时间法院加强了对法警提押被告人管理制度有关,”,还需要调查。领导也有苦衷,也得讲究工作平衡呀。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法警确实负有押解被告人、防范脱逃的责任和风险,但注意看, 《保障规则》规定,法庭上的司法警察是要服从法官“指令”的,而从报道的法警“逼问”、院长答复看,强调的都是法警的风险,置《规则》规定的“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庭审上法官的“指令”于次要。


      庭审现场谁最大?法官!最近众多律师扰乱庭审被处罚的案例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庭审中不服从法官指挥。司法权威之一就是确立庭审上法官的绝对权威,这也是确保诉讼秩序、法官权威裁决的必要。然而,法院内部,是否也要树立庭审法官的绝对权威那?



        一直以来,中国的法官以“司法民工”自居,“民工”含义有三:一是工作累,二是收入抵,二是地位低。司法改革旨在确立“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法官主体地位,但改革后的法院内部,是否为保障法官主体地位提供了行政辅助条件那?


       从行政管理上讲,且不说法官业务上有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等等领导级别法官,就是法警队、技术室等行政科室领导,那也是中层领导,民主测评、业绩考核投票权重也能决定法官的晋升命运;业务分工上,法官不可能一个人把案件流程全部完成,开庭需要法警带人、书记员记录、盖章需要办公室,人家配合你是本分,不配合你你也咋样?你也不能掌人工资、管人晋升、配人调岗,即使院里分给你的法官助理、书记员,莫不如此。




       讲两个具体例子吧。


       1、某民事案件正在开庭,审判台上审判长、两个陪审员正襟端坐,原告、被告、旁听的,坐了满满一屋子,双方律师剑拔弩张,精神高度紧张。突然,门砰的一声被打开了,审判长所在庭室的领导站在门口,手指审判台,那个谁谁谁,你来一下,你的当事人找你。然后对着满屋子的人大手一挥,你们先等一会,休庭了。留下一屋子人茫然中,审判长走了。


       2、某法官提前十多天订好了开庭时间,给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到了开庭时间,通知书记员去开庭,书记员答曰,我家里有事,这庭一个小时能不能开完,不能开完我就不记了,你找别人吧。法官找庭长,问能不能安排别的书记员,被告知没有了。法官无奈,开庭前告诉原被告,快点说哈,就一个小时。


  记得曾经看过的某法官枉法裁判庭审录像,庭审中,做了被告人的前法官陈述案件审理经过:这个案件双方争议较大,我跟分管的专审委汇报,要求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被他一口拒绝了。没有他的同意,案件就不能上审委会,最后就按合议庭意见判了。


  案件是判了,法官却进去了。试想,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下的法官们,如果连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都指挥不了,是不是风险有点忒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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