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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法信


法信 · 裁判规则



1.借用账户内的资金应认定为归属于名义存款人——丙公司与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通过协议等形式借用账户并存入资金,依照外观主义原则等应认定账户内资金属于名义存款人。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3辑(总第51辑)

2.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借用账户协议中的资金归属应按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润祥工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账户借用关系,其系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账户资金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号:(2017)黑民终153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信 · 司法观点




1.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如何认定?


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内资金的归属。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3辑总第51辑,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沈丹丹)


2.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关于借用账户的协议,能否作为资金归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资金的归属。另一种意见认为,借用账户虽然违反了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但并不影响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比较合理。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摘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思路》,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毓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2016年合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以银行存款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对于银行存款,原则上按照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是否为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借用人以其系款项实际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案外人以错汇款项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案外人有证据证明款项已被特定化的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专题调研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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