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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伤人致死潜逃24年,是否超过了追诉期?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来源:公正烟台在线


24年前伤人致人死亡

而潜逃的林某终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2017年12月,

林某被警方从安徽省抓回牟平老家。


近日,

牟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等待林某的将是九年的牢狱!




案情回顾



1995年3月中旬,家住牟平的林某因发现女友与他人外出吃饭而发生争吵,当事男子尤某在旁劝架时与林某发生争吵,冲突中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尤某大腿。


捅伤尤某之后林某便立即载着尤某往医院送,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尤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看到已经没了气的尤某,林某是彻底慌了神,因一念之差犯了悔恨终身的错误,他直接将尤某弃置路边而不顾,骑车赶回其住所拉着女友孙某便匆匆逃离牟平到了外省,随后提心吊胆的过了20多年的潜藏生活,而当年的女友也已离他而去。


在最后陈述时林某痛苦的表示:“当年的错误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我现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愿意赔偿被害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林某应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尤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说法




       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的时间为1995年3月16日,公安机关于1995年3月17日立案侦查,而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其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应当追诉。




关于追诉时效你还要了解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特殊情况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想了解每个罪行的追诉期,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去确认刑事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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