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范冰冰不用坐牢了?法律的专业性又给情感派上了一课!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10月3日,距离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已过去4个多月,范冰冰偷税事件终于见到了官方权威处理结论。


根据报道,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将查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8.84亿元缴清。


据公开消息,江苏税务局依法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做出了处罚: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被追缴税款2.55亿,加收滞纳金0.33亿;范冰冰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被罚2.4亿,其工作室隐匿个人报酬真实性被罚2.39亿;范冰冰担任法人代表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和提供便利少缴税款,各罚0.51亿和0.65亿元等。




官方通报的晚些时候,范冰冰公开致歉信即现身网络,称 深感愧疚,“诚恳向社会、向爱护关心我的朋友、以及大众、向国家税务机关道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完全接受,将按照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根据来自各方官方媒体及各路法学专家的解读,由于范冰冰属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逃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如果范冰冰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务机关将依法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网友惊叹,范冰冰面临的8.84亿元是什么概念?按普通家庭双职工每年年收入20万元计算,从第一年工作到退休需30年,可以挣600万。8个亿需要133辈子,按一辈子按80岁计算需要10640年。8亿元以1百元叠起来有720米,有200多层楼高!


如此重大的数额,为何按期缴上了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肩扛手拖蚂蚁搬家式代购们,却屡屡被判刑,情感上让人很难接受!不过注意看新闻就会发现,代购者们因涉及跨国买卖,被定的罪名均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而非范冰冰此次涉嫌的“逃税罪”。




根据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以上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修改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将原来刑法罪名由“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


此前1997年刑法在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企业或个人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


修改此法条,是为了“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避免过去的一旦查实偷税,老总判刑,企业破产,职工失业局面。


这就是法律罪刑法定的意义,尽管情感上可能很难理解,但既然要依法治国,而且法条明确规定,就该依法办事,人家范冰冰如果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8亿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依法就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范冰冰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会不会被追究其他刑事责任那?这个应该尚未有定论吧?毕竟,为了逃税,拆分签订阴阳合同、成立多家公司及媒体报道的明星偷税套路,是否涉嫌构成其他刑事罪名,这个应该还有疑问吧?


根据报道,范冰冰的经纪人牟某广因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有媒体进而质疑,一个缴纳罚款,一个现在“坐牢”,牟某广“涉嫌犯罪”仅仅是个人行为,范冰冰全程一无所知?牟某广销毁的“会计凭证”是否意味着更严重的“内幕”?不知道崔永元对这个结果满意不,是否预料到了,是否还有进一步的爆料?


          往期文章:唐山版无间道:隐藏在公安专案组里的杀警凶手


           往期文章:杀警劫枪,“灭门”一家四口,凶手18年后却成了正科级官员


           往期文章:40条潜规则(聪明人必看)


           往期文章:连导游都怕了:国庆出游必须要知道的几个套路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