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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拆迁血案中涉及的违建强拆法律问题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根据官方通报及媒体报道,10月15日,江苏扬州杭集镇中心广场附近的一处强拆现场,一黑色车辆撞向人群造成拆迁人员和群众2死8伤的惨剧。


事件的起因,官方通报称,“涉事房屋属于阻水违章建筑,位于杭集镇小运河,该小运河为区域排洪入江主要通道,也是当地黑臭河道整治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阻水障碍物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尽管肇事者妻子不认可违章说法,称所拆的房屋具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看来双方对究竟是不是违章建筑存有争议。篇幅所限,本文仅就违章建筑的认定及违建的拆迁程序简述一下。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并无统一概念,一般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许可证;如果在乡村规划区内,是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许可证,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不同于违法建筑,必须经过认定程序,由谁来认定那?政出多门!例如,按照《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照《公路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占地盖房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照《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等等。


但无论依据那个法律法规,认定责令违章建筑,都涉及到《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必须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通知问询、告知听证、拟处罚通知等程序。



二、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经过依法认定,如果按照规定应当予以拆除,而违章人又不自动拆除,就涉及到强制拆除问题了。应当强拆不是随便什么人就能拆,怎么拆都行。从法律上讲,认定违章建筑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否则,本是拆除违建这样有利社会的事情,也可能成了行政违法行为。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拆首先要履行先期公告程序,其次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违章建筑所在位置、义务主体以及行使救济的权利等基本内容,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己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强拆之前,还要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予以公告,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并送达给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城乡规划法》以立法形式授权城乡规划住建部门作出的停建、拆除决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其他行政机关的强拆,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除非情况紧急,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




三、违法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责任


如前表述,从违章建筑的认定到最后的有权机关实施强拆,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程序、步骤要求,一旦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不是合法财产,因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所以即使是乱拆,行政机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无数的法院判例已经批驳了这一观点。


2009年间,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产业基地需要征收辖区周田镇新庄村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叶家兄弟三人的房屋属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在前期履行了征地公告、停建违章建筑公告后,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某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某三人遂起诉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某三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的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12年12月,家住上海浦东新区某镇的李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原有住房西北侧搭建了房屋并加高了围墙。2013年1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搭建行为作了现场检查、查勘及调查后,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即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定,执法局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前,即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应对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不过,按照现行法院的判例做法,违章建筑被非法拆除,违章建筑人对建筑房屋的占有受到了非法的侵犯,其损失赔偿一般以建筑材料款或其他物品的实际损失为限。

 

综述,违法违章建筑,按照法律法规无法达到整改合法的,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没收,是不予补偿的,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越权或违法强拆乱拆,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还是那句话,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从政府依法办事开始。民众要明白违建的法律后果,政府要依法处置违建现象,但愿不要再发生扬州拆迁血案这样的悲剧了。

 

附: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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