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最严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办法 华政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应声被抓!
公开资料显示,闵银龙,1950年生,上海人。教授、主任法医师,硕士生导师。毕业于上海第一医学院医学专业、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生命科技与法律研究所所长。为各类学生开设《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课程。
2018年9月19日原华政司鉴中心主任闵银龙与另一名工作人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与包庇罪,已被上海青浦分局刑事拘留。
担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一职的闵银
而就在闵银龙被抓的前不久,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史上最严的《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依法依规严格全面追责。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刑事、民事、行政、行业和纪律责任,不得以承担一种责任为由免予追究依法依规应当追究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帮助他人隐匿罪证的;
(二)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三)故意损毁、更换鉴定材料,导致错误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泄露执业活动中得知的国家秘密,或者故意泄露执业活动中得知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直以来,司法鉴定机构,扮演者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破案”和“审案”依仗力量的角色,诉讼案件中被寄予着“还原事实者”的厚望。诉讼中,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时,委托鉴定成了不二选择。
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由于其专业性、法定性及行业的相对封闭垄断性,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很少有人具备专业能力予以驳倒,故法院对于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基本“言听计从”,也出现了司法鉴定绑架司法判决的现象。
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推行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结束了司法案件中法院、检察院各自配备鉴定机构的局面。此后,作为营利机构的社会化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快速增长。
“社会化改革”将司法鉴定业务推上了市场化,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实践中,一般都是法院从数家鉴定机构中让当事人选定一家。由于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体制的缺失,过度的市场化、趋利化,虚假鉴定、矛盾鉴定等问题层出不穷,屡受质疑。司法鉴定成为滋生腐败、司法掮客的温床。
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用药是否合理、伤残等级、误工期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死亡原因,医疗过错参与度等;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质量、工程造价等,法官囿于专业能力及法律规定所限,无从判断,只能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中的相差一个等级,可能就是几十万元的差额。一些不法之徒、“司法掮客”等,盯上了其中的不易觉察的操作空间,勾结鉴定机构,曲解认定标准,夸大或降低鉴定等级,甚至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依附于司法诉讼案件,上下其手,谋取暴利。
上海本地媒体报道的一起保险诈骗案中,2015年6月上海居民黄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到上海隆祥律师事务所洽谈代理理赔事宜。律所相关人员明知黄某耳聋系旧伤,却将耳聋归为此次事故造成予以理赔申报。
律所相关人员找到了曾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工作过的,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朱龙福,后者一番活动后,弄到了一张虚假的司法意见鉴定书。最终,黄某从保险公司共拿到了86万元的理赔款,只分得29万元,其余57万元落入隆祥律所及相关人员的腰包。
闵银龙被抓消息传来,立马震惊了法律圈。要知道,闵银龙“执掌”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部首批核准的八家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领军机构。根据该所公开介绍,成立三十多年来,累计为司法机关提供了6万余案件的司法鉴定,采信率高达99.9%。而闵银龙长期从事司法鉴定检案实践,累计检案3万余例。
华东政法司鉴中心官网首页
试想,如果鉴定机构领导者的品行不端,该所出具的六万多份、自己参与的3万多份鉴定结论,如何保证依据这些鉴定结论作出的司法判决公平正义?如果这样一个领军人物都不能坚守行业底线,为司法案件出具客观、中立、准确的司法鉴定报告,其他鉴定机构质量如何?
一直以来,关于社会化司法鉴定改革如何保证不被利益化所侵染,业界争议很大,此次上海出台世上最严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办法、刑事追究行业领军人物被追究刑事责任,让外界很少关注的司法鉴定腐败走到了台前,证明司法鉴定问题已经引起了上层重视,央视新闻周刊也进行了专门报道。
有不少法律业者也提出建议,希望上海的追究办法及早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推广适用范围,加大行业监管整治力度,同时,对于目前司法鉴定法医类为代表的鉴定人门槛偏低;资质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法院不注重司法鉴定排他性审查等问题,研究出台更严密的法律法规,堵住司法鉴定可操作的漏洞,保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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