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发文质疑律协印发《规则》“限制”律师无罪辩护
12月24日,福建律协公布的《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在网上引起热议。该《规则》规定本省律师在对重大案件进行无罪辩护时,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审判机关通报无罪辩护意见,以促成审判机关重视并依法采纳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规则》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明确了呈报的案件类型,规定了集体研究、逐级审查等必要程序。
自主辩护,是律师与当事人的权益,无罪辩护要通过律协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娘家”律协是否操心过度?不少律师初见该《规则》,甚至以为是被网友恶搞的“三无”文件。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更从法律依据、办案常识、服务意识等方面,对该文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余安平律师认为,该规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的辩护权是刑诉法和律师法法律规定的,而法律规定律师具有辩护意见的决定权和法庭发言的豁免权(合法的前提下),并没有可以限制、汇报的前置规定。律协以呈报、审查、研究、通报方式,要求律师无罪辩护履行提前汇报制度,系法外给自己设置权限。
余安平律师还认为,该规则不符合“办案常识”。
按照该“专规则”,律师无罪辩护需要3名以上律师集体讨论,然后呈报司法局,在提交给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交给刑专委集体研究后交给市律协转交给司法局再交给法院。
从办案实践看,承办律师要向市律协刑专委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问题,必然会涉及到刑事卷宗中“涉密文件”,按照规定,律师是不能泄露办案中知晓的涉密材料的,岂能将案件材料提交律师、律协研究评议?
余安平律师还认为,该规则不符合“服务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协会8项职责,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律师协会可以剥夺律师选择辩护策略的权利,也没有能力和权利给司法局、司法厅设置工作流程。
最后,看看《律师法》是如何规定律师的辩护权的吧。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最后,本《规则》最大的问题就是,律师如何做到刑事办案中知晓的侦查秘密、个人隐私提交众多机关、众多人员分享研究,一旦将来出现了案情泄露,算谁的责任?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保密责任与规则规定的汇报制度,那个效力高那?
法萌君语:让律师将自己具有保密义务的刑事案件案情及材料拿出来公开讨论、请示、汇报,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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