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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白遭拒入室行凶被反杀,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我在抱柱


编者按:年轻小伙王磊因追求女大学生王晓被拒,追到其学校、家中多次骚扰、纠缠。2017年7月11日晚,王磊又带着水果刀和电棍到王晓家,扬言要杀其全家,王晓及其父母合力与之搏斗,王磊死于混乱之中。

事后,王晓及其父母被刑拘,于去年8月18日被逮捕,当天王晓取保候审。此后,当地检察院曾建议警方更改对王晓父母的强制措施,但未被采纳。检察院也曾退侦此案要求补充证据。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和讨论。1月21日,保定市政法委宣布介入该案。目前,该政法委正在指导保定市警方、检方及涞源县警方、检方,审查该案。



曾被反复纠缠骚扰


2018年寒假,王晓为补贴家用,来到母亲在北京工作的饭店打工。认识了同在饭店打工的王磊。假期结束后,王晓回到学校。王磊开始时常在微信上对她嘘寒问暖,还送她衣服、礼物,“我都没有收。”王晓明白王磊的心思后,曾在言语中拒绝过对方的示好。二人曾经的同事也表示,王磊同他说过“喜欢王晓”,但王晓从未答应过王磊的追求,“他们两个就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吧,走得近一些而已。”

2018年4月29日,王晓去北京看望母亲,被王磊强行拘禁在公园一晚。母女二人回涞源老家时,王磊又一路跟踪而至。

2018年5月16日,王磊再次跟踪王晓到了学校,继续进行纠缠。王晓一边打电话给父母,一边打电话向室友“求救”。王晓父母当日赶到学校,把她接回了家。

5月17日上午,王磊又跟到了王晓老家,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随即,王晓母亲赵印芝报警,称“王磊持刀闯入其家中”。民警赶到现场时,王磊已逃离,藏匿于附近的山上。民警电话联系王磊,但其拒绝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5月19日,王晓父亲王新元报警,称王磊再次闯入家中“服毒自杀”。民警赶到后,王磊又已逃离。民警再次电话联系王磊,劝其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王磊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当日,民警安排王晓一家人到亲属家暂住。 


持刀入室行凶,遭一家三口合力反杀


由于王磊的不断骚扰和威胁,王晓一家人不敢在家居住,但是投亲靠友也没有人敢收留。不得不返回自家居住的王晓一家,为防止王磊造成伤害,在院子里外安装了监控,还借来一条大狗护院,不定期更换睡觉房间,并在卧室内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

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曾声称“如果王晓不和我谈恋爱,就让她一家不得安宁”的王磊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王晓的家中,与王晓及其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发生冲突。期间,王磊击伤王晓腹部、赵印芝手部,刺伤王新元胸、腹、腿、双臂等多处。而王晓家人也拿出了此前准备的防范器具。王晓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棍、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后王磊颈部受伤严重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磊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方:建议变更对赵印芝强制措施,警方:不采纳


案发后,王晓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8月18日,王晓被取保候审。

涞源县检方认为,王晓一家长期遭受不法侵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精神高度紧张,王晓不能正常到学校上课学习,一家人不能正常生产生活。事发当晚,王晓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用其他方法不足以阻止生命安全受到的危险。为了保护女儿,打斗中赵印芝和王新元在受伤的情况下将王磊打死,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为此,检方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称“赵印芝是地道、本分的农村家庭妇女,无违法犯罪前科,因长期遭受家庭压力,精神恍惚,状态不佳,对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建议涞源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但涞源县公安局却未采纳检方的建议,称“我局将赵印芝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批准逮捕。且赵印芝女儿已取保候审,若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脱离羁押,极易导致与其女串供,妨害侦查和诉讼。”。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案发时其手段较为残忍,不计后果,这说明赵印芝长期受到受害人滋扰、心中存满仇恨,家庭突遭变故,是否会心生报复社会之心无法排除,因此无法保证其脱离羁押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审查起诉。


争议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目前,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判断赵印芝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对此,王磊父亲王晶伟表示,不能接受正当防卫的认定,王晓一家三口“残忍地杀害了我儿子,法律自有公允。杀人偿命,他(王磊)是我的独苗。”

涞源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称,“反杀案”频频被提到,最高法也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女学生母亲在男子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也成为“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点。

王新元的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王雷之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王家三人均有权利进行防卫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受防卫限度的要求。涞源县公安局的回复称,赵印芝当时无法判断王雷是否死亡,该结论更证实了赵印芝等人进一步防卫的必要性。针对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的问题,司法机关分段审查的作法,严重违犯立法本意。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相比,发生在防卫人家中,而且王雷虽倒地但并未放弃刀具,不能视为不法侵害的终止。此外,防卫人所实用的工具,皆是生活所需,其危险性也比不上王磊所持有的水果刀和甩棍。尽管防人为三人,但两人为年长而且有残疾精神疾病,另一人为女生,其总体实力并不占优势。从防卫人的角度,以普通公民的标准来站位分析,应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于的恐慌和严峻状态。

杨文战律师认为不能因为死者脖子几乎被砍断就排除正当防卫的性质,关键还是要看砍脖子行为与之前防卫行为的连续性和当时女孩母亲对对方状态的判断。假设男子倒地后大家都停止了攻击,且男子明显丧失了行动能力和威胁的可能,女孩家三人有足够的时间能思考和判断作出其它合理选择,但考虑到将来男子可能的危害,女孩母亲决定继续击杀,那这个砍脖子行为确实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如果这个行为和男子倒地行为之间是连续性的那性质就不同了,首先对一个曾经威胁过自己家人且现在深夜持刀非法闯入自己家里并已经发生严重伤害的人,是有权启动无限防卫权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对方倒地就立刻停止防卫,因为这不代表他不会起来继续杀人。警方也说女孩母亲砍脖子的时候未确认男子是否已死亡,那就对了,因为没确认是否死亡所以不能判断已丧失威胁,所以砍脖子的行为才是继续防卫的行为。现在透露的案情细节还缺少一个环节,就是砍脖子行为是和倒地之间是连续的还是有长时间中断,这将成为案情性质的关键。

学者蔡雅奇认为,对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进行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是正当防卫。不能简单的进行结果和数量的对比(三人反击一人、被害人死亡),进而就得出成立犯罪的结论,这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误读。

知名法律博主韩东言认为,王晓父女防卫过当,母亲防卫过当,罪名故意伤害。如果检察院认为有正当防卫性质,警方没有认可就非常微妙了。最后决定权在检察院。细分三个人性质,在倒地之前正当防卫,倒地之后,防卫过当。 

当事人王晓:已无上学勇气,希望一家人早日团圆


案发后,邓庄村委会曾在全体村民的要求下,向涞源县检察院出具一份《证明》,称“王新元自身残疾,家庭困难,在我村人缘极好,从未与人发生过口角,是位老实守法人员;王晓、赵印芝在本案件中受到伤害”,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晓一家从轻处理。


王新元也在供述中称,当时自己必须保护好母女俩,虽然自己身有残疾,但当时意志强烈,“如果不拿出百分之百的力量,一家人就都没有了。”

但这些都没能打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时至今日,王晓的父母已被关押近半年。在她眼中,父母都是质朴的农民。“而王磊长着一米八几的个头,身体很强壮,好像还当过兵。事发当晚他情绪很激动,翻墙进去说要杀我们全家,如果不是狗叫我们发现了,后果不堪设想,事后想起来都后怕。”

去年事发之后,她在亲戚和学校老师的劝说下继续回了学校上学,但这件事同学和老师都已经知道了,这些极大的加剧了她的心理压力。“担心父母的情况,也怕被人误解,因为这件事,我的家庭和生活都被改变,他们在看守所,我们家属不允许探视,去年7月11日事发之后,我就没见过父亲了。取保候审那天,最后一次看到母亲也只是隔着看守所的铁门,远远看了一眼。很想念父母,开学我也没心情去上学了。马上就要过年了,希望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他们回家,我们一家早日团圆,好好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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