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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律所春节向公职人员送礼被查!(附名单:涉案公职人员58人,已经确认54人)

烟语法萌 2019-05-15




新京报快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月20日,上海市纪委监委接到反映某律师事务所向多名公职人员春节送礼问题的信息,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工作组,开展认真负责的调查。


经查,此事涉及公职人员58人,确认收受礼品的有54人(包括退休人员20人),其中在职局级干部6人。所收礼品分别为价值300元左右的农副产品、纪念邮册、面值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美容卡、消费卡或现金,有1人收受了1万元消费卡、1人收受了1万元现金。


经报市委同意,按照“必须彻查、严肃处理”的要求,市纪委监委对其中6名局级干部进行调查;对其余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上海市纪委监委强调,对此类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上海市纪委监委)



       目前,这份上海市一律师事务所农历新年“送礼”清单已经在网上传播,法萌君看到的一份“2019年清单”名单上,详细列明了120多名收礼人名单,其中并未分出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但列明了礼品名称,如年货一箱、卡、现金等,更有标明虫草精、邮票、茶叶、美容卡等礼品,按收礼人名字详细记录了送礼地址以及礼品详情,疑似每个条目都有专人负责。


      名单上未标注收礼人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但有网友比对发现,名单中的多个名字与多名现职法、检、司等领导人员名字相同。




至于是那个律所,公开通报中没有提及,好奇的网友可以自行网上搜索。在现如今“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时期,相信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确保2019年元旦春节风清气正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节日期间各项工作的重要部署,是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协助、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落实好《通知》要求,将党中央的好政策送到群众身边,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把节日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正“四风”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及时作出部署,严明纪律要求,确保压力传导到底、责任落实到位。对空泛表态、应景造势、只喊口号、敷衍塞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及时甄别、坚决查处,对工作失责失察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严肃问责。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执纪执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挺在前面,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合力,联合公安、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通知》所列公款吃喝、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问题。对节日期间“四风”问题线索,一律严查快办,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以“零容忍”态度巩固作风建设成果。强化精准思维,注意方式方法,防止随意执纪、方法欠妥、层层加码、跑调走偏等情况。


  三、注重统筹结合,一体推进工作。要把节日期间的正风肃纪工作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着眼于解决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问题建章立制,深化标本兼治。要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结合起来,对一些群众关注的重点案件加快办理进度,依规依纪依法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办理结果,维护群众利益,回应社会关切。要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对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借节日之机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明的纪法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自己摆进去,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活动,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和保密检查,扎实做好值守应急工作,对重要紧急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应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打铁必须自身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严要求,从自身做起,自觉做转作风、树新风的表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电话:010-12388;举报信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邮编:100813);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对“四风”问题,也可使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举报。



阅读链接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犯罪,所取得的利益极有可能一部分归属单位,一部分归属个人,对此,应如何认定?这里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归属个人的一部分利益属于公司事前承诺的奖金、提成等,行为人只是从单位的违法所得中进行了支取,那么,其行贿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如果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益并非是事先约定的奖金、提成等,在这种情况下,说明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既包括个人不正当利益,又包括单位不正当利益,对此,应当对个人和单位分别定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但如果双方所得利益比较悬殊,则宜按照获得较大利益者认定犯罪。(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多数人倾向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构成单位行贿的主体,理由是其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是一体的,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因此不能称之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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