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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案矛盾不能全靠增编加人;院庭长按权力清单监管案件不属不当过问或干预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2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及《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在谈及法院“人案矛盾”时表示,人案矛盾影响到司法公信,但并不全是“案多人少”导致,不能全靠增编加人解决问题。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同比上年分别上升8.8%、10.6%。


胡仕浩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呈递增态势,人案矛盾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影响到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但实事求是讲,人案矛盾并不全是“案多人少”导致,成因也包括诉讼理念、资源配置、审判管理、诉讼制度、科技运用和司法能力等多重因素。


胡仕浩认为,破解人案矛盾,不能全靠增编加人,而是要通过改革进一步释放潜力、盘活资源、激发活力。


基于此,上述改革纲要提出了对策: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纲要指出,要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


其次,改变“所有事务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司法辅助事务和司法行政事务交给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去做,实现减负增效。


与此同时,还要转变“案件越多成绩越好”的司法政绩观,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健全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探索扩大独任制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进一步完善送达机制。” 胡仕浩还指出,最高法还将推动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将政法专项编制向人案矛盾突出地区和基层人民法院倾斜,调整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的布局结构,全面提升司法效能。



院庭长按权力清单监管案件 不属不当过问或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表示,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实质上是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初步构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框架。随后,又针对法官惩戒、履职保障、院庭长办案、审判监督管理、辅助人员配备等方面,相继出台了配套性文件。2018年12月,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结合推进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要求、完善配套。


胡仕浩称,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应当结合我国宪法法律和司法改革具体要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实践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裁判最终也是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的。所以,应当从法院整体责任的角度,来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胡仕浩指出,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法官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的规定,对于“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视情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


胡仕浩强调,“总之,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那么何谓“权力清单”?胡仕浩对此表示,权力清单是法律为肩负特定职权的部门或人员确定的权力边界,涉及职权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为确保权责一致,一般都会有对应的责任清单。正面清单规定应当做什么,负面清单规定不能做什么。健全人民法院院庭长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就是要明确院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有了清单,院庭长能管什么、该管什么、凭什么管、什么时候管、不管会有什么后果,都一目了然、有章可循。改革在不断深入,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认识,也要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既要强调院庭长不能做什么,也要明确院庭长应当做什么,只有从正反两个方面把规矩讲清楚,才能确保改革蹄疾步稳。


胡仕浩表示,近些年陆续印发的司法责任制文件,明确了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并初步确定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限。


胡仕浩称,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出台更加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确保院庭长依法履职,责任制落实到位。


总的思路是:第一,坚持于法有据。严格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依法设置权责,合理划定边界。第二,坚持监督有序。权力、责任清单的范围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改革精神,不能用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规制审判权力,不能超越职权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三是坚持全程留痕。所有审判监督管理行为都应当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能脱离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平台或办案平台任意表态。四是坚持权责统一。权力清单应当与责任清单逐项对应,不允许有不受责任制约的特权,科学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内容来自新京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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