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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胆战心惊做律师

烟语法萌 2019-05-15


来源:阿呆继续日


【律师的执业风险】


律师并无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将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


大陆律师最大的风险是没有业务的风险;大陆律师最普遍的风险是身体的亚健康风险;大陆律师最说不出口的风险是“内讧”的风险;大陆律师最不可理喻的风险是所谓“政治风险”——你懂的~~~


律师通过刑事诉讼保护人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产权、通过行政诉讼制约公权——律师所有执业活动同时都是在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注定要常和权力站在对立面。所以,律师不为权力以及权力所引导的民众所理解和接受,也就顺理成章;因此而产生相应的执业风险,也就完全可以理解。

——吕良彪



作为参与私权博弈的“法律雇佣军”与制约公权滥用的“在野法曹”,律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职业风险乃至职业报复。律师执业风险源自法制环境不完善、源自全社会法治敬仰与法律敬畏缺失、源自公共权力的“任性”甚至报复,亦源自律师执业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犯罪,以及内部分裂、缺乏团结的无力维权。


原则上,律师执业风险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自身如何有效识别、防范、控制、管理执业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的危机性事件;一是如何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去保护律师应有之权利,惩治非法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犯罪者;一是如何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有效提升律师在社会中整体性的地位、声誉。当下,大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法律风险


1、刑事风险:既包括律师伪证、贿赂等犯罪;也包括重庆李庄式的“被犯罪”;还包括云南马克江式执业不规范与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犯罪”;甚至,还出现湖南喻国强律师被同行以诽谤罪送进监狱之类的“闹剧式悲剧”。而诸如某军队假女大校经常与所谓“知名律师”在一起、出现在“著名律所”内从而骗取他人钱财则是令律师、律所成为其某种意义上的“犯罪工具”。


如何防范刑事职业风险?


一要律师规范执业、稳重做人:凡事“讲规矩、守底线”;凡事不主动激化矛盾,以免招致自身被报复、受伤害。


二要律师“抱团取暖”:北海律师团为杨在兴律师成功的无罪辩护,就是律师权利的胜利;此外,通过种种方式(如募捐、众筹等)建立律师救助基金亦是律师互助的有效之道。


三是加强“律师自治”:希望律协在收取巨额会费之余,也能在律师面临刑事风险时,真正维护律师权益而非一味维护“权力的正当性”。

 

2、民事风险:律师因职业行为不当造成客户损失的,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如某律师事务所因尽职调查不“尽职”给客户造成巨额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八百万;再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某两中国大所可能面临过亿美元的索赔。而且,因为律师事务所多采取相互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形式,合伙人甚至要赔到倾家荡产。


防范民事风险应对之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律所管理,尤其是执业冲突控制体系、案件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对于IPO、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业务尤其需要加强内核机制;


二是加强律师职业保险,可在律协统一投保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投保;


三是从机制上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使个别、部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行政风险:因执业违规或重大过失,律师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甚至吊销律师执业资格;亦可能受到律师协会公开谴责、不予注册等事实上的行政处罚(日前,杭州的吴有水律师因微博言论受到律协“处罚”;而山东的祝律师,甚至因网络言论被吊销律师执照——笔者注)。,杭州律协、山东律协会长针对所作出的处罚都发表了“义正辞严”的说明或声明,其实这对他们自身也是某种风险——毕竟我们不仅活在当下、不仅活在权力的管制之中,历史会对许多问题作出它自身的裁判;毕竟,律师作为民间法律力量、国家的“在野法曹”天然是权力的批评者与监督者而非权力的跟班或是“权力歌颂机”。此外,律师也可能因执业过失受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处罚;还可能因税务问题等遭受相应行政处罚。


应对行政风险,对内要加强管理,对外要加强沟通,积极应对,避免事态恶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必要时,还是敢于、善于维权。


二、安全风险 


1、来自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的伤害


因时常处于激烈的矛盾冲突尤其是与公检法机关的矛盾与冲突之中,律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职业歧视与报复,甚至人身安全遭受威胁、人身自由遭受迫害:


公安铐律师、检察院当庭律师都不再是什么新闻。在权力缺乏法治有效制约的语境下,公安、检察与律师的职业冲突亦在“情理之中”。特色中国之下,国宝可跟踪、监视律师(尤其从事人权、宪政的律师),敏感时期会约律师“喝茶”甚至采取变相方式剥夺律师人身自由。


近年来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冲突格外引人注目:先是北京律师王令在天津法院人身受到伤害,涉事庭长被免职;其后所谓“死磕派”律师,更是将律师与“不讲理”的法庭之间的冲突演绎到极致:某某案,原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晕倒法庭;周建华案,辩护律师周泽被取消辩护资格,其后又被法警架出法庭;而在云南澄江县法院,则发生了法官仅因律师拒绝在需要补正的庭审笔录上签字,即命令法警将律师铐在篮球架上的“丑剧”。

 

2、来自客户、当事人方面的伤害


对律师的人身伤害不仅来自公权力,亦来自当事人——包括己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方当事人。有的律师甚至被打断腿,甚至就在法庭门口。律师在参与征地纠纷、在调查取证、在据理力争的过程中,被某些社会势力殴打时常见诸报端。而山东临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律师及其子,甚至被对方当事人报复杀死!


对方当事人大家都很好理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给被告人做辩护,那么被害人家属可能对你不利;反过来,李庄律师刚刚也提到,如果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服务,那被告人也有可能对律师不利。所以律师确实应当注意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威胁。


还有一种就是来己方当事人的威胁,因为当事人和律师关系是非常微妙的,有时候律师说当事人就是“当时是人”。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律师和客户有可能是种作为客户“法律雇佣军”的战友同盟一致对外的关系,但是当外部关系解决后,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益可能就成了最重要的矛盾,有可能当事人对律师不满意或想要赖账,而这一切都有可能对律师不利。己方当事人可能由于对律师的不满而对律师进行人身伤害,也可能拖欠律师费、到处诽谤律师,甚至投诉律师,这些都有。所以律师如何处理与自己当事人的关系是很有讲究的,这里面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这里只是提示大家一定要给客户、当事人讲好两种话:


第一种是客户“想听的话”,听得让他们高兴的、让他们觉得爽的话,比如同情他、同意他、支持他、鼓励他。但是我提示大家一点,当事人想听的话不一定是要顺着他抛出的话。必要的时候,律师责骂、责备当事人也能满足其内心的需求,因为有时他也是很后悔曾经做过的一些事情,需要你去责备他,这也利于你在他面前树立一种权威的形象。


另一种为当事人“该听的话”,也就是律师需要将案件的是非曲直、双方的责任、存在的风险、可能的麻烦向当事人讲清楚。现在我们律师可能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律师讲了这事的麻烦,显示出不够有信心的话,客户就不会请他,不是这样的。当事人是碰到问题的病人,律师是专家、医生,这就需要表现出足够的权威、自信,而不是求着当事人。可能大家能够一起解决这个问题,效果会更好一些。还有一点就是,话不要说得太满、太近,吹牛、不实的话不要说。

 

3、来自非公权力、亦非当事人的第三方势力甚至律师同行的伤害


律师激烈(甚至是很平和的论调)亦可能招致非议、反对乃至网络谩骂、被人肉暴露隐私。网络上对律师的谩骂、诅咒如果被不当引导,完全可能以O2O的方式在真实生活中对律师造成直接人身伤害。这个社会的戾气是很盛的,在这样一种环境之下,我们作为律师如何去自处、如何与社会协调,这是一个很有讲究的事情。


 

三、声誉风险——包括被偏见者甚至枉法裁判者挑拨式的伤害 


笔者担任律师、法官、仲裁员多年,深知裁判者对律师的评价尤其是当着客户的面对律师的评价,会给律师造成何种影响——“你这律师是怎么当的呀?!”之类的话似乎特别容易成为某些裁判者的口头禅。世界各国法治文化中,律师都最容易成为被调侃的对象。而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之下,不仅“黑律师”、“二坏人”之类的贬低声不绝于耳,党报党刊甚至发表文章指称“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等系境内外勾结的“五种势力”。以上声誉上的风险,亦会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危险。那么,在中国为什么律师声誉如此之“不堪”?


其一,无“权”而被蔑视:中国始终是一个“官本位”或“权力本位”社会,律师不仅没有任何公权力可供倚仗,而且常常“与党和政府站在对立面”。法治时代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是律师最为基本的政治与法律使命。但在权力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时代与国度,律师注定要被各界本能地丑化。


其二,无“势”而被藐视:据统计,直至2016年中国律师总创收不过六百来亿(仅相当于中国五百强企业排名200名左右的一家企业年收入额)、平均不过20余万,扣除各项成本加税收我国律师人均年净收入与出租车司机相差无几,而且还有一个行业“二八率”和地区不平衡问题。所以,在以官员“级别”、个人“财富”论成败的时代,律师很难得到应有的认同与尊重。


其三,无“才”而被轻视:律师乃“知行合一”之科学,需要律师个体勇士般果敢、谋士般韬略、绅士般优雅与隐士般淡定。但律师的智慧与学识常常不能得到应有之认同,既源于中国律师因法治进程所限导致所谓专业性之不足,亦源于视著作、论文等为学识之体现。


其四,无“德”而被鄙视。在尚且“君子不言利”的中国,律师因收取费用而被视作“得人钱财与人消灾”、“唯恐天下不乱”,道德品质低下。一向以为律师是政治人法律人文化人与商人的四位一体。近来反思,商人本质在于以资本及其他资源“赚”钱,而律师本质上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挣”钱。律师无论自身凝聚多少社会资源,挣到多少律师费,创造多大经济价值,其职业收入都是与老师医生会计师等同样的劳务所得。“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


更深层次原因,则是律师作为“民间法律人”,与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都属于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律师通过刑事诉讼保护人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产权、通过行政诉讼制约公权,律师所有执业活动同时都是在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注定要常和权力站在对立面。所以,律师不为权力以及权力所引导的民众所理解和接受,也就顺理成章;因此而产生相应的执业风险,也就完全可以理解。



近来,所谓“死磕”律师现象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人们对其褒贬不一。我更愿意将这些律师视作“先锋派”律师、“较真派”律师,其实质乃是通过辩护过程中强烈乃至夸张的“行为艺术”与媒体(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相结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从而舆论之力监督司法权力之行使。说到底,是在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


但,一旦习惯性地言行“夸张”则必然会召致歧议,亦不可避免地给这个行业招致“非议”。而律师一旦以攻击同行的方式进行“牛二式营销”,或是因意气之争而不惜攻击对方为权力走狗或是危险分子,或因利益之争而不惜将同行送进监狱(对方确已侵权的维权除外),则实在是这个行业令人无语的莫大悲哀与风险。


此外,即使有的律师、有的律所以同行看来类似某种“芙蓉姐姐”的方式进行营销或文化传播也是他们的自由,不必觉得他们某些自己看不顺眼的行为可能影响到整个律师界的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到自身的形象。——我们每一个人都在用自己的言行传递着自身的素质与品味,每个人都是以自身的言行对公众对历史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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