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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这家社交电商平台涉嫌传销!会员竟达51级,被罚7456万!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编者按:最近,本家一个亲戚,也迷恋上了某网络电商平台的利润分配模式,为了获得所谓的购物返点,不断的拉身边的人购买几百元的产品获得加盟资格,成为她的下线。在法萌君上网找到该平台已经被国家行政机关以涉嫌传销被处罚后,她振振有词的解释:为什么处罚过后,人家还在网上公开营业,说明人家已经正轨了。所谓的传销模式,尽管起的名字不同,打的旗号不同,但万变不离其中,那就是拉人头入伙,承诺销售返利,从下线业绩上提点。切记切记!


一款很多人都不知道的APP

因为一张超过7000万元的罚单

突然在网上火了



3月14日,社交电商平台花生日记因传销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罚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306万元,累计罚没7456万元。这也是中国社交电商领域目前最大的一笔罚单。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展会员多达2100多万人

收取佣金4.5亿多元

“花生日记”被罚7000多万

启信宝显示,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并开始上线运营“花生日记”APP平台,法定代表人为杨仙强,持有公司54%的股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1、花生日记自2017年7月28日上线,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传销被立法调查;


2、花生日记会员层级多达51级,通过设定“平台—运营商—超级会员—超级会员……超级会员”的层级式管理架构,采取多层级佣金计提制度和会员升级费用等手段,发展会员多达2100多万人,遍布全国各个省市,收取佣金金额4.5亿多元。




具体的传销方式包括:


1、发展花生日记APP平台会员,收取“超级会员”费用。花生日记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间,规定会员只能领取花生日记平台的优惠券,而只有超级会员以及运营商才能获得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佣金。会员如果希望升级成为超级会员,则需要交纳99元升级费用。在上述期间,花生日记共发展超级会员7247人,收取费用71.75万元。 后鉴于有会员投诉,从2018年1月16日起花生日记修改了上述规则,将会员和超级会员进行合并,用户一经注册就成为超级会员,不再收取费用。



2、花生日记以平台形式管理运营商,并以运营商为金字塔顶层各自发展下级超级会员,最终通过会员消费实现层级计酬。花生日记通过各种渠道发展粉丝数量多、流量大的流量运营公司作为其分公司,分公司依据与花生日记的协议,主要负责发展和管理运营商,并通过微信、微博、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社交平台,以及在线下散发宣传单或宣传手册等方式推广平台,宣传花生日记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 运营商为花生日记经营模式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作用为通过大量发展下级会员,以获取下级会员消费后的佣金计提……


知乎上“如何评价花生日记?

引发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


知乎用户“压力不大”的一个回答获得了400多个赞,他说:

“为什么每个人说话都要带自己的邀请码,变相发展下线,这个APP里面的优惠券99%卖的都是山寨牌子的东西,而且不注册就领不了券,问题来了,看似注册挺简单是吧,然而注册是需要所谓邀请码的。然后这个所谓的推广奖励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呢,充99块钱,升级成“代理”,A发展B,B发展C,C发展D,当D充钱成代理的时候,ABC逐级分钱,典型的传销模式。不要想着能靠这个赚钱,看水军这么积极的说的天花乱坠的同时还不忘把你变成下线,就知道这是个骗局了。


他还贴出了一系列的截图:





花生日记发声明称

“完全尊重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另据新快报消息,在2019年3月13日召开的听证会上,花生日记称,其属于商品推广平台实际盈利仅为1%,其余的17%是受委托给予合作经营商的推广服务费;其商业模式具有合理正当的商业目的,与旨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有异,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的前提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认定为传销。


对此,办案单位认为:花生日记利用自行开发的花生日记APP平台,采用“会员制”的经营模式,限定会员才能登陆花生日记APP进行购物及获取佣金的经营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


就在16日,花生日记针对处罚发布了一则声明,称“完全尊重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表示“早期发展中确有不合规的做法,2018年初已经花大力气做了整改和规范,目前运营模式已经合法合规”。


公司还称“社交电商是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坎坷和挫折是不可避免的,保持积极的心态,与监管部门紧密联系,不断拥抱变化……”


 

花生日记公开声明


小编发现,目前花生日记APP的页面似乎整合了天猫和淘宝等APP的功能,看上去像一个综合电商APP了。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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