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无罪判决背后的“精神病”法官:吉林高院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吉林高法3月22日下午16时发布消息,针对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引发网友关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白山市调查“判决书背后‘精神病’法官”相关问题。
根据通报,调查组由吉林高院牵头,会同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检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和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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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一篇新京报的《一份无罪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引发关注,影响力不亚于盐城化工企业爆炸,给出的法官患有精神病的处理结果也让不少人难以接受。
首先根据新闻报道,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1983年,浑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志发无期徒刑。黄志发上诉,1984年,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0年,服刑18年后刑满释放的黄志发开始走上了出狱后无罪申诉之路,不断到各级部门上访。
2013年,黄志发的信访案件交给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世奇(化名)法官处理。
2014年,张世奇在信访人员接待室里,将一份“无罪判决”(其实是标注案号为(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的裁定书)交给黄志发,并当面宣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
之后,黄志发找张世奇主张国家赔偿问题,双方商定了16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后来分文没付。
2016年初,黄志发再找张世奇,已经联系不上。2016年1月7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黄志发,张世奇患有精神病,所做的一切司法文书无效,法院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带张世奇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了病情,依法撤案。
为弥补黄志发,法院提出给予其3万元的司法救助,同时为他办理低保户。目前,法院已将张世奇调离审判岗位。由原先的助理审理员降为普通科员。
此外,新京报发表快评《患“精神疾病”法官作出“无罪判决”,该作废吗?》,作者是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认为,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裁判文书上的印章,是各级审判机关合法存在的象征,自然是人民法院职权和权威的象征。盖上各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就是赋予了裁判文书权威、标识和凭信的意义。
简单来说,一旦盖上人民法院的真实公章并进行了有效的送达,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无论是法官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或者盗用公章,那都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
具体到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的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从法理上来说,即便这是一份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也不影响它的既判力。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法院对白山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
总之,不能因为法官2016年被查出精神疾病,就把之前的判决简单地判定为假。与其纠缠张世奇的疾病,不如让法律给黄志发一个最终的说法。【该部分内容来自新京报快评】
法萌君认为:
根据报道及文中的照片,所谓黄志发手里的“无罪判决”,仅有一页纸刑事裁定书,内容是裁定改判其无罪。这份“裁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如此重大改判案件,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法律文书上没有列出原审情况、证据分析、查明事实,更没有列出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名字、公诉机关名字。这根本就不是一份合规合法的法律文书,即使上面盖的法院印章,因其形成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缺少法定必要件,也就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专家建议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这份“无罪裁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会进入法院再审程序。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为上面盖了法院印章就要再审,法律上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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