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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山东高法、德州中院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在一直增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能否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成为当事人十分关心的话题。今天,德州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郭依静法官,来给大家谈一谈关于交通事故中赔偿的问题。


主持人:郭法官你好,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应怎样通过诉讼来获得赔偿?

郭依静:当事人可以以侵权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里的车辆保险可以分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险”。

主持人:是不是只要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车主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呢?您能不能结合一个具体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郭依静: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问题涉及损失数额认定,交强险、商业险赔付顺序,责任比例划分,免责条款效力,保险公司义务等方面,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进行分析。乔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乔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车损、救援费、停运损失、清污费、鉴定费。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剩余车损、救援费的30%;由王某赔偿停运损失、清污费、鉴定费的30%。


主持人:通过刚才的分析我们可以注意到,侵权车辆的保险公司没有赔偿全部损失,这是为什么?

郭依静: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足额赔付2000元。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清污费、鉴定费用等不予赔偿,故商业险范围内仅赔偿了车损和救援费用,而停运损失、清污费、鉴定费则由车主赔偿。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商业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

主持人: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上述义务?

郭依静: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应对履行上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保财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保单投保人声明处加黑加粗,表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合理提示。侵权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主持人:肇事车辆车主是否应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郭依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王某仅需对停运损失、清污费、鉴定费的30%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大家在出行时一定注意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请大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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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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