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离职从律人员注意:触犯《律师法》这一条,司法局连发三张罚单!
2019年初,因为一名律师触犯了这一条,广东揭阳司法局连开三张罚单。3月29日,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布了这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份处罚决定书分别是针对律师、律所、律所负责人的。
揭阳司法局调查查明——
1997年9月至2016年6月,鄞琼珊在揭阳市中级法院工作,担任助理审判员。
2016年6月28日,经揭阳法院批准,鄞QS辞去了公职。
2016年7月,鄞琼珊在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
2017年9月6日,鄞琼珊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鄞琼珊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也就是其从人民法院离职的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然而,调查发现,就在这两年时间里,鄞琼珊共违法代理(辩护)诉讼案件8宗,既有民事案件,也有刑事案件;最多的一案收费2.5万元,最少的仅收2000元,合计收取代理费用6.1万元,已缴纳税费3884.43元(其中增值税3452.83元,附加税414.34元、印花税17.26元),实际收费57115.57元(其中鄞QS领取30600元,律师事务所收入26515.57元)。
2019年3月7日,广东揭阳司法局分别对鄞琼珊、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以及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杜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司罚决 [2019] 1号、揭市司罚决 [2019] 2号、揭市司罚决 [2019] 3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
鄞鄞琼珊被处以“停止执业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06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6515.57元”的行政处罚;
负责人杜某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阅读链接
《法官法》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萌君语:注意的是,以上法律规定的仅是法官离职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但是,可以以其他身份代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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