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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落马公安局长狱中喊冤称遭“刑讯逼供”:最高法指令异地再审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直面媒体,综合来自封面新闻、京华时报以及新华每日电讯


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原北京大兴区公安局局长陈德宝,在入狱服刑六年之后,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再审。这是封面新闻记者日前获得的消息。




记者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陈德宝案的再审决定书,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此前,该案一审、申诉阶段曾由吉林省辽源市中院、吉林省高院审理。



4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与辽宁省高院宣传处一位负责人取得联系,就陈德宝案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方称,案件具体信息需要查询后才能确认。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尚未收到正式回复。



陈德宝现年61岁,仕途起步于北京市密云公安局,曾任密云公安局副局长、海淀区公安局副局长、西城区公安局政委、大兴区公安局局长等职。



2012年,陈德宝被调查,后由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2月31日,辽源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德宝个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财物1528.82352万元,侵吞公共财物35.4998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一审判决后,陈德宝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据《京华时报》报道,2013年4月,已开始服刑的陈德宝委托律师向辽源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他在申诉书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因遭受了“刑讯逼供”。


4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曾作为陈德宝申诉阶段代理律师的北京大成律所赵运恒律师。赵律师表示,此前他曾为陈德宝及家属准备申诉材料,但最近一年没有联系过,对目前案件情况不太了解。


记者注意到,2013年陈德宝申诉之后,曾引发媒体关注,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曾以《“贪官自称被刑讯逼供”也应详查》为题对该案进行评论。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再审决定书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驳回申诉。之后,陈德宝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理由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陈德宝及其子共同收受辽宁省绥中县某公司510万元干股、共同收受袁某某300万元奥迪车等事实错误;认定陈德宝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相关证人证言亦系通过威胁、欺骗等方式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了解,最高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该案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入狱之后,陈德宝已至少两次被减刑,目前刑期至2031年10月结束。


已停刊的《京华时报》是第一家公开报道此案的媒体。2013年4月8日该报刊登《北京大兴公安分局原局长贪污获刑 称遭刑讯逼供》一文说:开庭前,因认为于某证言不能自圆其说,袁长生(涉案人)的证言也不属实,因此,辩护律师赵运恒向法庭提出了证人出庭申请。同时,律师认为由于认为陈德宝遭受了刑讯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师又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法院并没有对这两个申请作出任何回应,而律师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个中缘由,无从知晓。


最终,法院认定陈德宝个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财物1528.82352万元,侵吞公共财物35.4998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作出前述刑罚。


判决后,陈德宝并没有上诉,但之后他表示,从2012年3月31日下午被逮捕开始,他便受到刑讯逼供。


京华时报的报道显示:陈德宝还说,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他的双手还被用特制的板铐反铐在椅背后,“它让你的双手无法活动,一点角度也没有”,陈德宝说,因此他的两个手腕都被铐出血,留下了疤痕。此外,审讯人员还将他按着跪在地上用脚踹,导致他的额头、膝盖被踹破,也留下了明显的伤疤。


陈德宝说,他担心自己落下残疾,所以最后选择了作出违心的口供,而他原本打算到了法庭上再讲出实情,但侦查机关又抓捕了他的儿子,因此他认了罪也没有上诉,现在儿子的缓刑判决已经生效,所以他决定提出申诉,要求法院重审自己的案件并作出改判。


同时,袁长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讯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违心所做。陈德宝提出申诉,他愿意重新作出证言。


上述文章刊登后不久,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刊发评论员文章说: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既然陈德宝提出申诉、声称被刑讯逼供,并且主要证人也同时翻供,那此案就有必要重新审视,不能一味认为陈德宝是想逃避刑罚就对其申诉置之不理,更不能因为其“贪官”的名头就不让其行驶正常的申诉权。事实上,如何对待一个已经定罪的贪官的申诉,恰恰体现了办案人员法治素养的高低,也考验着社会舆论的成熟与否和理性程度。


评论还认为:如果要证明陈德宝的刑讯逼供一说毫无根据,那就应该公开当初审讯时的全部录像,用无可置疑的事实让陈德宝无话可说。如果办案机关对陈德宝的喊冤置之不理,或者给出“审讯录像找不到了”之类的说辞,那不仅无法让陈德宝心服口服,也无法令社会大众相信办案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真到了那一步,办案机关要想自证清白可就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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