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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汇编: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烟语法萌 2019-07-03


转自法信


股权转让完成后

股东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但实践中,往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

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这样的行为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本期法信针对此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裁判规则


1.股权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河南省申发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大学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1)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决议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开程序的规定,其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该决议应认定为无效。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根据《公司法》规定,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案号:(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总第69辑)


2.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确定——股东王凤英诉岑春林等应依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未规定为企业法人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也即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确定。


案号:(2000)宁经终字第 541 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上海物贸公司诉黄建国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要求返还转让款案


案例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当事人嗣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股权转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对公司以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各方的法律效力。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3辑(总第37辑)



4.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转让股权的事实和效力——林国春等诉龙岩南亚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


案例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若股东会议决议系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实上决议也得到了实际履行,股权转让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附随义务,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转让股权的事实和效力。


案号:(2003)龙新经初字第29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5.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北京某影视有限公司诉张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对股东身份及所持股权进行登记,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具有公示和外观功能。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只是该转让行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未经工商登记,应属合法有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分类精解:公司法疑难案件卷》,朱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6.工商管理部门未予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效力——香港永昌利实业发展公司诉裴某霞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工商管理部门未予变更公司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作关系的成立。股权转让人不能以股权受让人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作事由,但未经登记的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号:(2003)赣民四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朱树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司法观点


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受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影响,应确认受让人为公司股东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股权转让后公司怠于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形下,受让人能否被确认为股东?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合意,因此,首先应适用合同法的固定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并未就股权转让合同作出需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规定。


因此,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所谓的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属于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法定义务,要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意见中也采用了此观点,在其《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后,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当事人仅以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予以抗辩的,不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应确认股权受让人为公司股东。


(摘自《公司案件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3页。



2.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的公示。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上述规定将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对抗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注:本观点中的《公司法》第33条已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30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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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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