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2019第3期案例要点汇编
来源/上海审判研究 作者/最高院公报
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共刊登4篇案例,分别涉及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受害人是否可以另行民事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等问题。4篇案例体现出的裁判观点都非常具有“规则意义”,且不乏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创新和发展”,值得仔细学习研究。特别是案例2,认定了第三人侵权合同债权的赔偿责任,值得尤为关注。
01
案例1争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无锡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林芝器件有限公司、苏宁集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裁判要点: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02
案例2争点:特定条件下,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吉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
03
案例3争点:刑事案件受害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会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案例索引: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
04
案例4争点: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是否侵害其商标权或构成虚假宣传
——开德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要点:
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如实、详细告知消费者商品销售代理商及品牌变化的情况下,新代理商在宣传中使用原代理商注册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案例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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