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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补齐了王成忠案最后一块拼图:李笑岩涉嫌诈骗罪判决结果!

烟语法萌 2019-07-03



李笑岩是王成忠被入罪民事案件(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所涉林地的实际所有权人,在该案一系列事件中极为关键。李笑岩涉嫌诈骗罪是王成忠被入罪判刑的前提条件。


但是,在我们先前整理的资料中,始终欠缺李笑岩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处理结果。我们能够获取的公开信息是:


  • 2017年8月22日,李笑岩(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一案中林地的真正所有权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 2017年9月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7)吉04民终426号民事判决(王成忠主审)确有错误,由该中院再审。


  • 2017年9月3日,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 2017年11月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李笑岩涉嫌诈骗罪一案(审判长:公振山)。


  • 2017年12月29日,李笑岩诈骗案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资料:李笑岩涉嫌诈骗罪庭审视频(打开后点击推文左下角“阅读原文”观看视频))


依据裁判文书披露的信息,我们绘制了李笑岩的亲友关系图(该图被自媒广泛引用):



李笑岩供述: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先后委托金宝岩、金艳萍、谢利明、金宝华、吴洪君帮我找东辽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大庆、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秉旭、还有一个姓吴的副院长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王成忠提供过帮助。其中金宝华是我妻子,她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金宝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他是我妻子的三哥;金艳苹是金宝华的姐;谢利明是龙山区法院执行局的局长,他是金艳苹的丈夫;吴洪君是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主审法官张大庆的同学,我和吴洪君没有亲属关系但认识很多年。一审期间,金艳帮我找东辽县人民法院吴院长办理了缓交了诉讼费;第一次开庭以后,谢利明帮我联系了吴洪君律师,吴洪君帮我联系张大庆办理了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的程序;在此期间,我又找金宝岩跟东辽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打招呼,过问一下这;二审期间,金宝华联系主审法官王成忠。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们找不到李笑岩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裁判结果:


不过,近日网上流传出一篇以李笑岩妻子金宝华发表的文章“关于李笑岩冤假错案的情况说明”。我们且不问文中所反映的所谓“冤假错案”是否真实,但文中披露的李笑岩诈骗罪一案裁判结果应该是真实可信的:


李笑岩于2018年4月16日,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此前,即2018年2月9日,王成忠已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编者注)


以下是文章全文:

关于李笑岩冤假错案的情况说明

来源:新浪微博“安好_63081”

尊敬的辽源中院及辽源中院各审委会委员:您们好

本人金宝华,系李笑岩妻子,也是李笑岩刑事申诉案件委托代理人。

李笑岩于2018年4月16日,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辽源中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了李笑岩刑事申诉案件。

这起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都存在严重问题,李笑岩完全是被冤枉和陷害的。作为被害人李笑岩的家属和委托代理人,有必要将案件实情对辽源中院和各位审委会委员进行简要汇报,并提请辽源中院及各审委会委员对本案高度重视,将此案进行再审,最终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所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4月29日,金宝华(李笑岩妻子)从贺诗昌处买了位于东08年4月29日,金宝华(李笑岩妻子)从贺诗昌处买了位于东辽县建安镇安义村林地林权18个小班1150亩林权林地,价款人民币7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林地买卖说明书》,当时因李笑岩与金宝华均为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策限制,加之欠郭永贵(金宝华姨夫)80余万元欠款,与郭永贵协商后,将该林权林地落户于郭永贵名下,该林权林地属于郭永贵、李笑岩、金宝华共同所有。将来出卖时,利润部分共同所有、分享。2010年至2014年间,李笑岩与郭长兴、李国辉在桦甸共同施工工程,双方存在经济往来,2015年,郭永贵和李笑岩商量,决定将林权林地出卖,由李笑岩具体运作,这时郭长兴知道此情况,有意购买该林地林权并亲自到林地实际考察,决定购买,当时郭长兴先期购买是为了其公司上市增加资本,二是准备开发墓地。于是于2015年11月12日,郭长兴与李笑岩签订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亲自在建安镇林业站办理了转让登记相关程序手续,将林地林权过户在郭长兴名下,在建安镇林业站具体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现这份(第一份)协议书,没有交易价格,林业部门不易登记备案,找到双方,要补签协议书,2016年1月上旬,郭长兴委托李国辉(系郭长兴亲属),郭永贵委托李笑岩,到建安镇林业站补签了事先约定好的交易价格为600万元协议书(第二份),该协议书是在建安镇林业站站长杨刚办公室,双方经过电话沟通核实后签订的,之后,李笑岩接到杨刚电话,说600万元交易价格纳税过高,让把合同价格改一下(为了避税),李笑岩自己一人将600万元协议书修改为60万元协议书(第三份),该协议书郭永贵名字是李笑岩代签的,而郭长兴的名字是李笑岩找其他人代签和按的手印,在建安镇林业站办完全部手续后,李笑岩把已经过户在郭长兴名下的林权证等证件,全部交给郭长兴,双方交易手续完成。郭长兴欠郭永贵林地林权款并没给付。之后郭永贵通过李笑岩多次向郭长兴催要林款,郭长兴以种种理由推拖,2015年10月18日,郭永贵以林权林地合同纠纷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长兴给付林地林权款562万元(扣除郭长兴已给付的38万元),同年11月8日,郭长兴同意再给付20万元,要求郭永贵撤诉,郭永贵同意撤诉,这样,郭长兴先后两次共支付林地林权转让款58万元,之后一分钱未付,于是郭永贵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长兴给付欠款542万元(扣除已付58万元)。2017年3月23日,东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民事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郭长兴给付郭永贵林地林权转让款542万元,郭长兴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6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18年5月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民再2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郭永贵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撤销了原(2017)吉04民终426号民事判决、(2016)吉04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同时驳回起诉,而终结民事诉讼。

2018年5月15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422执359-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吉042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由以上事实可见:

1、林权林地是李笑岩、郭永贵共同所有,而从侦察到起诉、判决,人为的把郭永贵排除在外。

2、签订600万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代理人在登记机关承办人面前签的,变更了登记、发证都是符合法律规定,从程序上是合法的。

3、对林权林地也是郭长兴亲自考察后才决定买的,至于后来郭长兴反悔,是因为没有实现其买林买地的目的。(运作作为增加上市股本金或开发墓地用)

4、对于600万元价款,郭长兴是认可的,本案民事纠纷第一次起诉,郭长兴同意给付58万元之后(包括之前给付的38万元林款),才撤的诉,因此第二次民事诉讼,合同诉讼标的才为542万元。

5、林地林权究竟价值多少钱,十年前就花了近100万元(期间维护不计),十年后林木长大、林地升值,就连郭长兴私自评估还达二百余万元。而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就认可郭长兴一人60万元之说,事实在刑事一审中,已经否定了60万元的合同(公安机关合同笔迹鉴定结论在卷为凭),从而证明郭长兴在说假话,同时也否定了公安机关听信郭长兴等人的所谓李笑岩林权林地买卖为60万元变为600万元的诈骗事实。

上述就是民事案件最真实、最客观的事实,但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再到法院审判,完全颠倒这个基本事实,断章取义,人为的提出一些与本案无关或者根本不存在的东西,罗列罪名,制造冤假错案。

篇幅所限,关于刑事部分在此不作说明。具体申诉内容请参看李笑岩《刑事申诉书》及刑事二审庭审阶段律师《辩护词》。

我已经将造成这一系列冤案(李笑岩、王成忠、张大庆)的相关责任人实名举报,并将举报材料邮寄或亲自交到省院、最高人民法院纪检部门以及省纪检和中纪委、监察委。

作为被害人家属,在这一系列冤案未解决之前,决不放弃维权。

在此,恳求辽源中院给受害人李笑岩一个公正的说法,将此案解决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习近平主席所说: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  致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笑岩妻子金宝华跪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转自东方审判实务)


法萌君语: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可能我们都是这起事关两位法官命运、亦庄林地产权纠纷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旁观者,但其中关系着的司法公正、法律权威,我们每个人都不是旁观者。我不敢保证金宝华所言属实,但,至少可以给了我们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让我们的判断依据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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