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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张大庆枉法裁判罪二审庭审有感:打招呼+自由裁量+案件错误=枉法裁判?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今天上午,被央视报道过的吉林辽源中院二审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案的“姊妹案”、一审法官辽源市东辽县法院原民二庭庭长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案,经吉林高院指定管辖后,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该案由通化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太范亲自担任审判长,可见法院重视程度。利用中午午休时间,法萌君观看了点击量已达到12万多的庭审直播回放,浅谈一下庭审观感:



视频连接为: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5365977


综观整个庭审,通化市检察院补充了新证据,仍然坚持原来一审法院辽源市西安区法院认定的张大庆在审理原告郭永贵与被告郭长兴合同纠纷期间,构成“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情形,认定枉法裁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此,与被告人(上诉人)张大庆及辩护律师主张的无罪观点,展开了近3个小时的庭审对抗。


通过庭审可知,一审法院及检察机关认为张大庆构成枉法裁判的理由有四个:一是张大庆在审案期间,原告方通过中院副院长李宝岩、张大庆同学吴洪君(原告律师)、本院副院长王秉旭打过“打招呼;二是错误将合同一方的签字人李国辉追加为“第三人”,将林地实际所有人李笑岩作为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三是对案件中出现的三份合同、两次出现58万元款项,未认真核实;四是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代理问题的规定,而错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问题的相关规定。


张大庆及辩护人的主要观点为:同学及本院领导“打招呼”不构成徇私、接受请托,张大庆对“打招呼人”并没有做出任何表示或承诺;将李国辉追加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对三份合同的那个予以采信是民事法官基于证据规则证明力强弱的自由裁量,不能以之后的刑事手段侦查得知的案件真情判断民事法官认定事实的对错;《合同法》、《民法通则》对于有关代理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只不过相关法条的适用条件和前提不一致而已。



关于本案的具体案情,本号在去年年底曾经多篇文章转发、评述,如

 《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凸显出台细化版的法官责任追究办法迫切性!》、《以刑事手段查明的案件事实来追责民事诉讼认定事实,是否合适?(附王成忠枉法裁判案民事终审裁定书)、《如果是诉讼欺诈,让民事法官担罪,是否太重?(附王成忠枉法裁判一审判决书)》、《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一审、二审庭审完整视频,值得法律人研究等,可以自行点击查看,了解案情。


      从张大庆案二审庭审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大庆对该案件要给予特殊照顾的表示,所谓的“打招呼”只有“打招呼人”单方要求。问题是,“打招呼”不是法官提前能够左右和决定的,是不是有人“打招呼”,就可以认定构成“徇私”、“接受请托”定罪情节那?


庭审中,公诉人举证证明,张大庆、王成忠一二审的原告郭永贵与被告郭长兴合同纠纷在公安机关用刑事案件介入调查后,已经被法院重审认定为错案,且接受请托的辽源法院副院长李宝岩已经受到免职处分。问题是,能不能以刑事手段查明的案件事实,来认定民事法官采用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


法律问题上,李国辉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因该委托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民事法官是否有权将李国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追加是否违法?


合同一方郭永贵自身前后都言辞不一的情况下,价款不同的“无价款”、“六十万”、“六百万”三份真实合同,民事法官是否有权按照证据规则采信其中之一,是否有达到刑事手段查明真实合同价款的能力?


李国辉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问题,《合同法》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一个是事后追认的问题,一个是事先或事中追认的问题,本身并不矛盾吧?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涉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为“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张大庆一案,确实存在有关人员“打招呼”等、民事案件认定事实最终被认定错误、存在诸多法律适用异议,是否就意味着足以认定构成《刑法》如上规定的民事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罪呢?


毫无疑问,单纯抽出其中一个事实,肯定不构成枉法裁判罪。但是,如果将张大庆设想为一个投领导所好,接受请托不表态只办事、将“照顾”潜移默化于合理规则下的民事法官,将所有疑问串联起来加以“诛心”的话,说张大庆枉法裁判,也有可能。但是,如果将张大庆设想城一个对领导、同学“打招呼”只限于听听而已,民事办案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该怎么办案就怎么办案的民事法官,说他构成枉法裁判,显然也是说不过去了。


今年两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在统一裁判理念上下更大功夫。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最后提一点,庭审中,张大庆的辩护律师(庭审2小时35分45秒处)提到:张大庆第一次见辩护律师的时候,嚎啕大哭,张大庆说他们非要叫我承认收了原告的钱,他们说只要我说一次没收原告的钱,就挨一巴掌。法官的尊严何在?而挨了那么多巴掌,经过了刑事侦查,确实证明张大庆没有收钱,也没有吃一顿饭,喝一口水,至少能证明他是一个廉洁的法官;对法官的追责不是不可以,但是要慎重!


庭审已经结束,通化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明天将开庭审理王成忠二审上诉案件,相信最终通化法院会对这两起全国法官、法律人,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我们拭目以待吧!


        往期文章:被告席上的法官:按此追责,三年内所有法官都将成为被告


        往期文章:郭长兴与郭永贵及李国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往期文章:六十万、六百万、或是其他,法官你都难逃一劫!


        往期文章:如果是诉讼欺诈,让民事法官担罪,是否太重?(附王成忠枉法裁判一审判决书)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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